黑龍江省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管理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黑龍江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12月04日發布,1989年12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
  • 發布日期:1989-12-04
  • 生效日期:1989-1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
【發布日期】1989-12-04
【生效日期】1989-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黑龍江省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12月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號)
第一條為開闢新的融資渠道,引導企業運用市場機制籌集資金,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企業短期融資債券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向社會發行的企業債券。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黑龍江省分行(以下簡稱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的主管機關,負責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的審批、轉讓及管理。
第四條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省人民銀行批准,可發行短期融資債券。
第五條發行短期融資債券必須堅持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嚴禁強迫或攤派。
第六條短期融資債券期限分為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三種。
第七條短期融資債券利率可略高於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過40%。
第八條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只能用於解決企業臨時性、季節性流動資金不足,不得用於長期周轉和固定資產投資。
第九條短期融資債券的發行對象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企業、事業單位購買短期融資債券只能使用國家規定其有權自行支配的資金。
第十條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債券,可以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也可自行發行。
第十一條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由省人民銀行在國家批准的額度內實行統一管理,按餘額控制,周轉使用。
第十三條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的企業,應向當地人民銀行申報,經市、地人民銀行審核,報省人民銀行批准。
第十四條申請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的企業應向批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的章程或辦法。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近期財務狀況報告,發行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企業,還應提交信譽評估報告。
(五)擔保書。
(六)短期融資債券票樣。
(七)批准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的企業因經營不善或虧損無法按期還本付息時,由擔保單位承擔償付責任。
第十六條批准機關和當地人民銀行有權對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籌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按下列規定處理和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發行短期融資債券或實際發行額超過批准金額的,限期清退或補辦審批手續,並處以擅自發行額或超過批准發行額2-5%的罰款。
(二)利息支付超過核定上浮標準的,處以超發額的同等金額罰款。
(三)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限期清回、用於流動資金,並處以挪用額5%的罰款。
(四)對用無權自行支配資金購買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的單位,處以購買額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十八條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罰款。
第十九條超息罰款,由人民銀行逐級上劃,其他罰款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省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在執行中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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