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債權關係
企業債券誕生於中國,是中國存在的一種特殊法律規定的債券形式。按照中國國務院1993年8月頒布實施的《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
有價證券”。從企業債券定義本身而言,與
公司債券定義相比,除發行人有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之外,其他都是一樣的。
對於中國企業債券概念,目前有兩種觀點:
(1)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與公司債券沒有區別:
(2)企業債券在理論上是不成立的,是一個不規範的概念。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卻不準確和完整。
債券分類
地方企業債券,是由中國全民所有制
工商企業發行的債券;重點企業債券,是由電力、冶金、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部門國家重點企業向企業、事業單位發行的債券;附
息票企業債券,是附有息票,期限為5年左右的
中期債券;
利隨本清的存單式企業債券,是
平價發行,期限為1~5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
債券。各地企業發行的大多為這種債券;產品
配額企業債券,是由發行企業以本企業產品等價支付利息,
到期償還本金的債券;企業
短期融資券,是期限為3~9個月的
短期債券,面向社會發行,以緩和企業
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企業
債券發行後可以轉讓。
具體分類
企業債券按不同標準可以分為很多種類。最常見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按照期限劃分,企業債券有短期企業債券、中期企業債券和長期企業債券。根據中國企業債券的期限劃分,短期企業債券期限在1年以內,中期企業債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內,長期企業債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是否記名劃分,
企業債券可分為記名企業債券和不記名企業債券。如果企業債券上登記有
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資者領取利息時要憑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轉讓時要在債券上籤名,同時還要到發行公司登記,那么,它就稱為記名企業債券,反之稱為不記名企業債券。
(6)按發行人是否給予投資者選擇權分類,
企業債券可分為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和不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指
債券發行人給予
債券持有人一定的選擇權,如可轉讓
公司債券、有
認股權證的企業債券、可退還企業債券等。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者,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按照規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企業發行的股票;有認股權證的債券持有者,可憑認股權證購買所約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還的企業債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退還。反之,債券持有人沒有上述選擇權的債券,即是不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
(7)按發行方式分類,企業債券可分為
公募債券和
私募債券。公募
債券指按法定手續經證券主管部門批准公開向社會投資者發行的債券;私募債券指以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為對象發行的債券,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
公開上市交易。
與債務的區別
發行主體的差別
公司債券是由
股份有限公司或
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中國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因此,
非公司制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企業債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
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券狹窄得多。在中國各類公司的數量有幾百萬家,而國有企業僅有20多萬家。在已開發國家中,公司債券的發行屬公司的法定權力範疇,它無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只需登記註冊,發行成功與否基本由市場決定;與此不同,各類
政府債券的發行則需要經過法定程式由授權機關審核批准。
發債資金用途的差別
公司債券是公司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的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
財務成本、支持公司
併購和
資產重組等等,因此,只要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發債資金如何使用幾乎完全是發債公司自己的事務,無需政府部門關心和審批。但在中國的
企業債券中,發債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並與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直接相聯。
信用基礎的差別
在
市場經濟中,發債公司的
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是公司債券的信用基礎。由於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所以,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也相差甚多,與此對應,各家公司的債券價格和發債成本有著明顯差異。雖然,運用擔保機制可以增強
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但這一機制不是強制規定的。與此不同,中國的
企業債券,不僅通過“國有”機制貫徹了
政府信用,而且通過行政強制落實著擔保機制,以至於企業債券的信用級別與其他政府債券大同小異。
管制程式的差別
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債券的發行通常實行登記
註冊制,即只要發債公司的登記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規定,監管機關無許可權制其發債行為。在這種背景下,
債券市場監管機關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審核發債登記材料的合法性、嚴格債券的
信用評級、監管發債主體的
信息披露和債券市場的活動等方面。但中國
企業債券的發行中,發債需經國家
發改委報國務院審批,由於擔心國有企業發債引致相關對付風險和社會問題,所以,在申請發債的相關資料中,不僅要求發債企業的債券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40%,而且要求有銀行予以擔保,以做到
防控風險的萬無一失;一旦
債券發行,審批部門就不再對發債主體的信用等級、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了。這種“只管生、不管行”的現象,說明了這種管制機制並不符合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
市場功能的差別
市場功能的差別
在已開發國家中,
公司債是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由於公司數量眾多,因此,其每年發行量既高於
股票融資額,也高於政府
債券。企業債的發行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每年的發行額遠低於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於股票的融資額。 業內人士認為,除企業債外,公司債與
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
短期融資券等債券品種也均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同,因此,大力發展公司債,決不意味著取代企業債、
金融債、短期融資券,而是與上述品種並立共存,發揮各自不同的作用。
法律基礎
中國企業債券存在的法律基礎
中國《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中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
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
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
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
公司債券”。可以看出,從法律法規角度看,
企業債券概念比公司債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業涵蓋公司一樣,企業債券也涵蓋公司債券。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顯然,《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很一般。《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六條: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 3000萬元,
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總額不超過淨資產額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
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比
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容易看出,發行公司債券的基本條件是在發行企業債券的基本條件基礎上,為體現公司債券特點提出的進一步要求。如,從
資產規模(包括
淨資產餘額)方面,公司債券的規定比企業債券規定更具體,從盈利情況要求看,公司債券比企業債券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從籌集資金用途看,兩者基本上一樣,從利率控制看,公司債券是遵照《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
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要求執行的。
在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管理上,《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範的範圍是在境內註冊的所有企業法人(當然包括公司法人)發行的債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應該在首先服從《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基本前提、滿足《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要求的基本條件下,然後再按照《公司法》有關公司債券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即是說,沒有按照《公司法》規範的企業,按照《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發行企業債券:而滿足《公司法》發行
公司債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
有限責任公司,則應按照《公司法》發行公司債券,同時它也是企業債券,也滿足《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有關要求。
完善措施
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證明,沒有
債券市場的
證券市場是畸型的,也是“短命”的,舉債是公司發展的最本能的
融資方式。因此,在發展中國股票和
國債市場的同時,要大力發展
企業債券市場。
修正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按照實行國民待遇和國際慣例的要求,調整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法規條款應明確地界定企業債券的含義和內容,統一規範提法和管理,《債券管理條例》以及《公司法》和《證券法》中有關企業債券的條款必須統一,使
債券融資行為有統一的法規約束。儘快出台與形勢發展相適應的《管理條例》。
應儘快頒布實施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的新的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新條例應該充分體現企業債券市場化改革基本方向,要在審批制度、利率水平、資金使用、中介機構的作用、強化社會監督各個方面,全面體現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對企業債券融資的基本要求。另外,要人們應當在相關的證券法規的基礎上,制定與完善企業
債券發行的法律法規,從而規範企業債券
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的運作。必須儘快出台新“破產法”,允許發債企業破產,同時還應加強《破產法》有關條款的可操作性,完善破產機制,使企業債券持有人的
權益得到保障。
從制度安排入手
在發行制度、交易制度、
市場準入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諸方面進行改革,為
企業債券的發展拓展出較為廣闊的空間具體說來,應在以下幾方面實施新的制度安排:
第一,要改革企業債券的發行制度。將企業債券的發行方式由過去的審批制變為
核准制,監管機構只需對合規性進行審核,不介入具體事務;放鬆直至取消企業
債券發行的額度控制,在符合市場規則的情況下,企業有能力發行並能及時兌付,就應給其擴展規模的機會,等等。
第二,逐步實現
企業債券利率市場化,使企業債券發行利率的制定不再比照銀行儲蓄
存款利率,而是以
國債收益率為基準,按信用級別的差異增加不同的幅度制定,充分體現企業債券定價的市場化和風險差別收益的補償性。
第四,應加強監管體系的建設,尤其是要加強對
企業財務狀況的監督,保護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
第五,要加強市場投資者結構建設,主要應大力發展
機構投資者,逐步放寬對
社保基金、
保險公司、銀行以及其他機構進入企業債券市場的限制,同時應設立以企業債券為主要
投資對象的企業債券基金。市場投資者結構的改變,不僅能在很大程度上減弱信息的不對稱,也能有效解決“
搭便車”問題。
塑造真正的企業債券市場主體
從性質來看,
企業債券作為一種借貸契約,是擁有獨立財產的借款企業與債券持有者之間簽訂的表明雙方
債權債務關係的契約。對發債企業而言,它代表其按約向持券人支付本息的財產義務,而對持券人而言,則代表其要求發債企業如約還本付息的財產權利。財產是實現企業債券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經濟基礎和法律基礎,而擁有獨立的財產則是構成企業發債的制度前提。而中國的現狀是企業債券的主要發行者——國有企業並不具有獨立的財產,也就無力承擔債券融資的風險。為從根本上促進中國
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必須進行
產權制度改革,理順企業與政府間的產權關係,使企業能以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承擔發債責任和風險的載體。
產權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實現財產權的分散化,明確界定和充分保護產權,建立
現代企業制度,轉換
企業經營機制,途徑則是大力推進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
公司治理機制、
國有資產運營和
監督機制等。只有經過規範的產權制度改革後產生的中國
公司制企業和公司制金融機構才能擁有真正獨立的
法人財產所有權,實現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自
擔風險、自我約束,也才能成為真正理性的“經濟人”或
市場主體。在此基礎上,企業才能轉變“重股輕債”的觀念,才能真正承擔
債券融資的風險與責任。這樣,企業在做出發債決策時才會具有內在的約束力,即才會根據
融資成本的大小及融資行為對企業資產價值的影響來確定
最佳資本結構和相應的發債規模。進而,企業也才會根據對自身盈利能力和
償債能力的預測,靈活選擇不同的債券期限和本利支付方式等。
提高企業債券信用程度
為樹立
企業債券良好形象,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一,規範舉債企業行為,提高企業信譽。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應接受市場和投資者的合理約束和監督,同時應解決企業
債券發行後資金使用的監督和
管理機制問題,挑選最優質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使企業債券成為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投資產品,確保企業債券的到期償還。企業債券在中國沒有得以充分發展也和中國部分企業的不守信用有很大關係,所以,有效的償債保障機制是中國企業債券得以順利發行的必要條件。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經過長時間的市場演變,通過
債權人和
債務人無數次的博弈,償債保障機制已經比較完善。主要包括抵押、擔保、可轉換,以及
破產清算與重組、“戳穿公司的面紗”等。除此之外,
債券保險應該說也不失一種不錯的保障機制。
第二,建立
企業債券評級體制,樹立中介機構信譽。中國自2001年開展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制度,目前,中國的評級行業才初具雛形,面對人世的挑戰,人們應借鑑並吸取國外評級機構的先進經驗,深入研究和開發評級技術,建設強大的評級隊伍,創出既符合國際慣例又符合中國國情的評級體系,藉助政府的推動作用,逐步發展成為有影響力的權威評級機構,使企業
債券信用評級制度向國際化和
規範化邁進。第三,完善相應的
企業財務制度,建立健全由
第三方託管的
償債基金,保證企業的償還能力。
調整企業債券的期限結構
打破《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利率的僵硬規定,充分發揮企業債券進行創新的能力,由企業根據自己的信用級別及償債能力制定相應的利率,將企業債券的利率水平與風險進行掛鈎,或根據
市場供求狀況相對自主地確定發行利率。同時,加強對
企業債券
期限結構的設計,發債企業可根據自身對於資金期限的不同需要而制定相應的還債期限,改變目前債券期限單一的格局。在品種設計上,針對投資者的不同需求設計
債券品種,期限上做到短、中、長期連續,付息方式做到一次付息、
貼息與按年、半年、季度付息等的品種齊全,便於投資者按自身需求選擇持有。
中國可借鑑美國
企業債券市場的經驗,在市場條件成熟時,推出具有靈活的期限、還本付息方式或
清算時
債權人具有不同優先地位的債券品種。最簡單的如浮動利率債券,它是發債企業即使在債券到期前亦能根據市場利率的變化調整
息票利率,而
可轉換債券則是普通債券與
期權結合的產物,它賦予持券人在將來按約定價格將債券換為該企業股票的權利,受到那些對公司
股價持樂觀態度投資者的歡迎,也使發債企業因提供了這種選擇權而可壓低
債券利率,有利於在保持股價穩定的前提下完成籌資計畫。又如附提前
贖回權的
債券,它是發行企業可按約定價格向投資者贖回原發行的債券,作為補償,該贖回價格一般高於
債券面值,它使企業在利率下降時以更低利率重新發債成為可能。
加快企業債券運作中介機構的規範發展
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從廣義上講,參與
企業債券運作的中介機構主要應有
信用評級機構、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企業債券作為一種
信用工具,能否發得出去,到期能否及時兌付,關鍵在於發行人的信用級別的高低,投資者判斷某種企業債券是否具有投資價值,信用評級公司作出的評級結果是其最重要的依據。國際上著名信用評級公司——標準普爾評級公司和
穆迪投資服務公司的每一項評級結果都直接影響了
國際資本市場的投資決策。作為會計師事務所,在企業
債券發行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是核查審計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讓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律師事務所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企業債券發行章程作為一種契約,是一種法律檔案,其是否合法,需要由律師把關。
投資銀行作為
企業債券的
承銷機構,其主要工作任務是將企業債券發行出去,並且代理發行人兌付企業債券本息。
增強流動性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活躍企業債券的
流動性是發展企業債券市場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增強其
流通性,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二,逐步放寬在
交易所上市的條件,降低
交易成本。目前在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的信用等級都是AAA級,且都是中央企業債券。為了擴大上市的
債券規模,可以把
企業債券的信用等級適當放寬到AA級,
上市債券可以是地方企業債券,為了刺激交易,改變目前企業債券交易不活躍的狀況,要適當降低債券交易的交易費用。上證所2003年已經降低了企業債券的佣金和交易
經手費。
第四,增加企業債券回購交易,使
交易方式不只局限於現券交易。例如,2003年初,上證所在充分考慮市場需求和評估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增開7天以下的短期企業債券回購品種,作為發展企業債券市場的一項重要措施。
第五,發展
債券基金。
債券基金應當成為
非金融企業和個人
間接投資債券的主要渠道。設立債券基金有利於吸引資本向債券市場流動,增加各類債券的發行量,刺激債券市場的發展,有助於提高債券市場流動性。
第六,建立
做市商制度。在中國
企業債券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對於提高
市場流動性,推進市場化進程是十分有益的。在做市商制度下,由於做市商對市場信息的了解程度遠遠勝過普通投資者,他們對包括公司的各種信息來源進行各方面的匯總分析之後進行做市,並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以及公司風險,這樣有利於增強
市場投資的信心。
美國
垃圾債券市場(由於無等級或等級不高而難以在市場流通的低等級債券)發展歷史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正是
米爾肯敢於對垃圾債券進行做市,從而創造出一個獨立於美國傳統債券交易市場之外的“垃圾債券”市場,並由此衍生出包括“
槓桿收購”等方式在內的一系列全新的資本市場運用模式。與做市商制度推出相配套的是,推行開放式
債券回購,以全面提升
企業債券流動性。
管理條例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
債券的管理,引導資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會閒散資金,保護投資者的合法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但是,金融債券和外幣債券除外。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
第三條 企業進行有償籌集資金活動,必須通過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形式進行。但是,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發行和購買企業債券應當遵循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
第二章 企業債券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六條 企業債券的票面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企業的名稱、住所;
(二)企業債券的面額;
(三)企業債券的利率;
(四)還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業債券發行日期和編號;
(七)企業的印記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章;
(八)審批機關批准發行的文號、日期。
第七條 企業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八條 企業債券持有人對企業的經營狀況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企業債券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
第三章 企業債券的管理
第十條 國家計畫委員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擬訂全國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和規模內的各項指標,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未經國務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門不得擅自突破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並不得擅自調整年度規模內的各項指標。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畫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畫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三)具有償債能力;
(四)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五)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十三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制訂發行章程。
發行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
(二)企業近三年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三)財務報告;
(四)企業自有資產淨值;
(五)籌集資金的用途;
(六)效益預測;
(七)發行對象、時間、期限、方式;
(八)債券的種類及期限;
(九)債券的利率;
(十)債券總面額;
(十一)還本付息方式;
(十二)審批機關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發行章程;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告;
(五)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報送有關部門的審批檔案。
第十五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公布經審批機關批准的發行章程。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可以向經認可的債券評信機構申請信用評級。
第十六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於該企業的自有資產淨值。
第十七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依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下列資金購買企業債券:
(一)財政預算撥款;
(二)銀行貸款;
(三)國家規定不得用於購買企業債券的其他資金。
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於購買企業債券。
第二十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准的用途,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於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企業債券,應當對發行債券的企業的發行章程和其他有關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企業債券的轉讓,應當在經批准的可以進行債券交易的場所進行。
第二十三條 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和轉讓業務。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所得的企業債券利息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納稅。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准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的,以及未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活動,凍結並責令退還非法所籌資金,處以相當於非法所籌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超過批准數額發行企業債券的,凍結並責令退還超額發行部分或者核減相當於超額發行金額的貸款額度,處以相當於超額發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超過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最高利率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改正,處以相當於所籌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用財政預算撥款、銀行貸款或者國家規定不得用於購買企業債券的其他資金購買企業債券的,以及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用所吸收的儲蓄存款購買企業債券的,責令收回該資金,處以相當於所購買企業債券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其違反批准用途使用資金所獲收益,並處以相當於違法使用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或者轉讓業務的,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承銷或者轉讓企業債券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對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所列違法行為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地方審批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根據情況相應核減該地方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
第三十五條 企業債券監督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畫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主要問題
企業債券市場出現的主要問題
企業債券市場出現的主要問題是:逾期無法兌付、超規模發行地方企業債券仍然普遍存在。造成
企業債券到期兌付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項目選擇不當,建設周期長,管理不善,短期內難以產生效益。其次,部分通過發債籌集的資金被挪用。再次,企業債券的擔保形同虛設,
擔保人自身的財務狀況不好,不能切實負起擔保責任。第四,發債企業和投資人對企業債券的認識不夠,風險意識淡薄。由於評級制度不完善,發債企業信息沒有全面、準確公開,投資人對企業資信了解極少,以為企業債券是政府批准發行的,就視同於
國債,覺得沒有風險;而發債企業又缺乏償債意識,把發行企業債券視同向銀行貸款甚至財政撥款。第五,地方政府的干預也是
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償還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