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根據刑法第179條的規定,犯
本罪,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
非法集資金額1%以上5%以下
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
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複雜
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
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股份,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同股同權,
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發行即是股份的發行。股份的發行分為兩種情況:
1、為設立公司而首次發行股份,可以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發起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種是
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2、發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擴大資本總量而進行的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的行為。
所謂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
有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
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
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所謂
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約有價證券。根據《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從以上可以看出,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向
社會公眾融資,吸納
社會剩餘、閒散資金,籌集到較大數量的生產
經營資金。但是發行股票、公司、
企業債券這種面向社會公眾的大規模的籌集資金方式並不是一家企業、公司自己籌措資金的簡單行為,而是事關廣大股票、債券的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因為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要向投資者負責,發行股票要定期付給股東
紅利,
發行債券要按時歸還
本金及其利息,這依賴於發行公司、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及其經濟效益的好壞,因此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同時由於這種活動涉及面廣,事關大量資金的流向,與社會
金融秩序的穩定甚至社會安定密切相關,因此必須嚴格規範,加強管理和監督,如果放任自流,不加約束,必然會干擾金融秩序,影響
經濟穩定健康發展,損害廣大社會投資者的利益,甚至造成社會不安定的因素。為了規範股票、
公司債券的發行,保證現代企業制度的依法健康地建立和發展,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我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章分別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程式及審批制度作了嚴格的規定,並在第210條中規定:“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發行
企業債券必須依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未經批准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活動,凍結並責令退還所籌資金,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就是對這種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條件及其刑罰的具體規定。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
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須有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尚未發行或正在準備發行的,不構成本罪;同時,如果不是採取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方式,而是採取其他方法
非法集資的;也不構成本罪,例如公司之間以
高利貸方式相互
拆借資金,如果構成其他罪,應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這是因為本罪所懲治的是侵犯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的行為。
2、行為人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是擅自進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這包括兩種情況:
(1)既不具備發行股票、
公司債券的條件,又未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關於
股票發行的條件,公司法規定,對於
募集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向國務院
證券管理部門遞交
募股申請,並報送有關檔案,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經審查,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募股申請,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已作出的批准如發現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經募集的,
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上同期銀行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
招股說明書並製作
認股書;必須由依法設立的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並簽訂承銷協定;必須同代收股款的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定。
公司登記成立後,應當將募集了多少股份、如何募集的情況報國務院
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對於發行新股,公司法規定了以下條件:
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並且間隔一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
發行新股的審批機關與審批程式與首次發行股票時相同。關於
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及審批程式,公司法中同樣作了嚴格的規定。
發行債券的條件是:
股份有限公司的
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利息;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的審批程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其公司的權力機構即
股東大會或股東會作出決定,還必須經國務院
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發行公司債券;
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則必須在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後,再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發行公司債券。企業發行
企業債券除滿足相應條件(已如前述)外,還必須報經審批,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同國家計畫委員會審批;
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
計畫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畫主管部門審批。
(2)雖符合法律規定發行股票的條件,但未經有關主管部門(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發行企業債券,是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計畫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的批准。這是因為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是發行股票、公司、
企業債券的重要的必經程式,體現了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這種重大經濟行為的嚴格管理和監督,公司、企業雖具備條件但未經批准即發行股票、
公司債券,逃避了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監督、管理,擾亂了發行管理秩序。這裡的“未經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包括雖然提出申請,但未得到批准和對已作出批准決定但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又予以撤銷後仍然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還包括雖經過批准,但未按照規定的方式、範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例如超出
招股說明書所載明的
股票發行總數超額發行股票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是按股票
票面金額發行,但行為人卻擅自以超過票面金額的價格
溢價發行股票;又如超出國務院
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的
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發行公司債券的等等。
3、擅自發行的股票、公司、
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情節較輕,不宜作為犯罪來認定和處理,應由證券管理部門依照《公司法》第217條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所謂情節嚴重,本條原則列舉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至於數額巨大的標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具體應包括哪些情形,本條未作規定,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總結司法實踐經驗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我們認為,在實踐中,後果嚴重可以理解或掌握為給擅自發行股票、
公司債券購買者造成重大損失:“其他嚴重情節”可以理解為多次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或者經證券主管部門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後仍不改正,繼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
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
兩罰制,即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主觀要件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
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檔案:
(一)批准設立公司的檔案;
(三)經營估算書;
(四)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定。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l刁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條經國務院
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
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規模。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申請,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條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檔案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
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
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
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相關說明
一、
本罪主體是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個人和單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事業單位)。
二、有學者認為本罪與騙取發行股票、
債券罪均為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量刑也相同,因此本罪包括後者,可只定一個罪名。實際上該兩者是有區別的,一是騙取同意,是經過許可的,擅自發行則完全是自作主張行為。
四、要注意區分本罪同
集資詐欺罪的不同點。一是
犯罪客體不同,一為財產權和金融秩序,一為證券市場管理制度;二是
犯罪目的不同,詐欺以
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再歸還,而擅自發行只是想暫時套取以後歸還;三是方法不同,一為隱瞞真相進行詐欺,一為公開活動非法引進資金。
五、
本罪主體在承擔刑事罰沒處罰之前,如有
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首先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先執行刑事罰沒,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六、本罪是新設立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七、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已廢止,其內容已納入新《刑法》,並有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