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天下人都知道沈太福是因為體制外高息集資、擾亂中央金融政策而被捕的,最後卻是以貪污和行賄罪名被起訴。法院訴狀稱,沈太福多次以借款的名義,從自己公司的集資部提取社會集資款,構成了貪污罪。此案之後的1995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商業銀行法》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概念,及至1997年,中國關於民間集資的刑法規制框架基本建構起來,“集資詐欺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三個罪名成為懸在民間集資者頭上的三把利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沈太福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吉林四平
- 出生日期:1954年
簡介,創業,集資,公關,演變,
簡介
1984年辭職創業,1986年在北京註冊了集體性質的長城機電技術開發公司並任公司總裁。1992年6月起長城公司以簽署“技術開發契約”形式開展面向個人的民間集資,至1993年2月份集資額高達10億多元人民幣。
1993年4月18日,沈太福被逮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沈太福犯貪污罪、行賄罪,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4年3月4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沈太福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4月4日被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核准死刑,已於當月11日執行。
創業
沈太福的故事是又一則頗具荒誕色彩的商業傳奇。身高不到一米六的沈太福自小愛好科技發明,是一個十分聰慧好學的青年。從國小到中學,一直是班上前幾名,各種獎狀把家裡一面牆貼滿了,只可惜沒考上大學。
1984年,30歲的沈太福從四平水庫的工程局辭職,成為改革開放第一批辭職下海“吃螃蟹”的人。辭職後,沈太福與兄弟沈太安辦起了吉林省第一家個體科技開發諮詢公司(寬城科技開發諮詢處),每天騎著一輛破腳踏車在長春市的街頭巷尾刷廣告,但生意清淡。無奈之下,沈太福通過關係,承包了一家虧損的街道企業——長春鍋爐儀表廠。1985年,沈太福在這家廠研製成功了雙色液位計,並以其穩定和優異的性能獲得原國家機電部、原交通部、原勞動部等8個部委發文推廣套用。當年就使這家小廠扭虧為盈,獲利47萬元。
1986年,沈太福進京發展,曾與北京四通公司有過不愉快的合作。1989年3月16日經北京新技術實驗開發區批准,沈太福以30萬元私人資本註冊成立了集體性質的北京長城機電技術開發公司。戴紅帽子做民營企業,這在當時無可厚非,很多公司都這么乾,但長城公司的集體產權性質最後成為沈太福案致命的一環。
1990年6月,遼寧省阜新礦務局的工程師屈維謙、吳江因一項發明專利尋求合作,而與沈太福一拍即合走到一起。此前屈、吳曾於1985年6月向中國專利局申報“逆變型無整流予三相換向器電動機”發明專利,未能在規定期限內交納專利審查期間的“申請維持費”,根據我國專利法對此有相關規定,該申請已被視為撤回,不具備再申請專利的條件。
集資
屈維謙、吳江發明的“逆變型無整流予三相換向器電動機”,通俗地說,就是“調速電機”,這種電機可以用在從發電廠、水泥廠、自來水廠、礦井等許多行業。和現在正在使用的普通電機相比,能自動調節電機速度,使原來大馬拉小車變成什麼馬拉什麼車,從而達到節電的效果,節電的效率從20%到70%不等。
可是,沈太福並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投入生產,銀行也對這個有風險的項目沒有興趣,這時候,沈太福想到了民間融資。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之後的1992年和1993年是投資熱情極其高漲的年份,人們對各種有新意的建設項目充滿了熱情。由於中央金融管制,發生在民間的各種集資行為便一直非常活躍,利息也是水漲船高。在沿海很多地方,民間拆藉資金的年利息基本在16%~20%之間。一位資深的證券公司總經理曾回憶說,“在那年,證券公司不知道自己真正該做什麼,幾億的資金,拆借出去就起碼有20%的收益,還用自己費什麼心?” (沈太福的行為實質上是“地下私募”,當時由於巨觀經濟復甦,金融管控嚴厲,所以,遊走在灰色地帶的民間融資活動非常活躍,沈太福顯然不是開出融資利息最高的人)便是在這樣的火熱背景下,沈太福的集資遊戲出台了。
“遊戲”的名稱是:技術轉讓。“遊戲”規則:無論男女老少,均可與長城公司簽訂“技術開發契約”,投資額3000元起,上不封頂。契約中承諾,投資人可以隨時提取自己的資金,而且投資回報很可觀,長城公司承諾“按季支付補償費”每年“補償率”達24%,比銀行當時的儲蓄利率高出一倍(當時銀行的儲蓄利率為12%左右)。這個瘋狂遊戲其實就是以發展節能電機為名,以高利息為誘餌,以簽訂“技術開發契約”的形式,向社會廣泛集資。
長城公司發明的新型電機屬於節能項目,當時國內能源緊張一直是瓶頸,因此凡是有節能概念的新技術都頗受青睞。而沈太福更是一個善於包裝和炒作概念的高手。1992年5月28日,他的電機技術在釣魚台國賓館通過了國家級科技成果鑑定。根據報導,國家計委的一位副主任在他的項目鑑定書上批示:“屬節能的重要項目,應儘可能給予指導和支持。”沈太福更是對外宣稱,長城公司幾年來先後投入近5 000萬元,研製成功了這種高效節能電機,據能源部門測算,僅在運行的風機中如果僅有1/3換上這種節能電機,一年就可以節電400億千瓦,其前途的宏大讓人充滿想像空間。
沈太福的集資規則是這樣的:投資者與公司直接簽訂“技術開發契約”,集資金額的起點為3000元,高者不限。投資者可隨時提取所投資金,按季支付“補償費”,年“補償率”達24%當時,銀行的儲蓄利率為12%左右,沈太福開出的利率高出一倍。他的第一輪集資活動是6月份在海南展開的,廣告前一天刊出,第二天公司的門口就排了長龍,僅20天,就集資2 000萬元。初戰即告大捷的沈太福當即加快集資步伐,他先後在全國17個城市開展了類似的活動,長城公司的集資風暴迅猛席捲全國,它很快成為當年最炙手可熱的高科技企業。
公關
在此次集資活動中,各地的媒體記者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其中最活躍的是《科技日報》記者孫樹興。當沈太福在海南開始集資時,孫樹興在報紙的頭版頭條發表長篇通訊《20天集資2000萬》,對長城公司的集資業績大加鼓吹。在隨後的幾個月里,孫樹興又相繼發表了《用高科技和我們百年不懈的改革開放築起新的長城》以及《為了千百萬父老兄弟》等長篇報導,對長城公司的集資給予高調的追蹤報導。正是在數百家媒體的催熱下,沈太福跑馬圈地,戰無不勝。在這期間,沈太福先後給了孫樹興兩萬多元辛苦費以及密碼手提箱、“皮爾?卡丹”西服和日本產“美能達”全自動照相機等物品。孫樹興後來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在孫樹興的牽線下,沈太福又幸運地結識了曾經擔任過《科技日報》總編輯、時任國家科委副主任的李效時。在沈太福案中,李效時扮演了一個很關鍵的角色。當《科技日報》對長城公司大加報導的時候,他便對這個節能項目深信不疑,為了表示支持,他專門到長城公司去考察,還留下了“願長城目標早日實現”的題詞,被沈太福用在所有宣傳文本上。李效時還借出差的機會到各地為長城做宣傳。在海南,他對媒體記者說,“我從深圳到廣州到海南,宣傳了一路的‘長城’。我覺得‘長城’所辦的科技實業,是一個充滿希望的科技實業!”由於他的官方身份實在特殊,因而成了長城公司最具說服力的宣傳員。為了報答李效時,沈太福以李效時三兒子的名字簽訂了一份4萬元的北京長城公司“技術開發契約書”。第一次,李效時拒絕了,第二次,沈太福派人把它從李效時辦公室的門縫裡塞進去,這次,李效時沒有退回,他心領神會地將之鎖進辦公室的一個鐵皮櫃裡。就為了這份契約,李效時一年後被認定犯有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
如果說孫樹興和李效時為長城公司效勞夾有私利因素的話,那么,在當時確實有一些專家和學者對沈太福的集資模式表示由衷的讚賞,其中便包括老資格的社會學家、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費孝通。在1993年1月,費老撰文《從“長城”發展看“五老”嫁接》,對長城模式進行“理論”上的論證。他所謂的“五老”是老大(國有企業)、老鄉(鄉鎮企業)、老九(知識分子)、老外(外資企業)、老乾(政府官員)。費孝通認為,長城公司在高新技術成果的委託加工、成果轉讓、搞活民間金融、對外合作以及發揮老幹部餘熱等方面都做出了值得稱道的成績。
到1993年初,沈太福先後在全國設立了20多個分公司和100多個分支機構,雇用職員3 000多人,主要的業務就是登廣告、炒新聞、集資。①【據王安在《25年》一書中披露,長城公司在媒體和官員公關上不遺餘力,“據傳,沈太福的紅包攻勢花費了3 000萬。”】到2月份,長城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時間裡共集資10億多元人民幣,投資者達10萬人,其中個人集資款占集資總額的93%。集資款逾5 000萬元的城市有9個,北京的集資額最多,達2億多元。隨著集資泡沫越吹越大,沈太福講的故事也越來越離譜,他宣稱擁有300多項專利技術,“其主導產品高效節能電機已在各生產領域套用,已握有15億元的訂貨量”,同時,“在全國數萬家民辦科技企業中,長城還是唯一一家納入國家行業管理的”。事實上,在這段時間裡,長城公司只售出電機50多台,價值僅600多萬元。為了製造經營業績良好的假象,沈太福把3.2億元集資款變成公司的營業銷售收入,然後向稅務部門繳納了1 100多萬元的稅款。與此同時,沈太福在人際公關上大下工夫,他先後聘請了160多名曾經擔任過司局長的老同志擔任公司的高級顧問,由此構築起了一個強大的官商關係網。
演變
事態演進至此,商業騙局的氣息已經越來越濃烈,沈太福鋪天蓋地的集資風暴引起了國務院副總理朱鎔基的高度關注,這位對金融風險懷有本能警覺的中央決策人意識到,如果“長城模式”被廣泛效仿,一個體制外的、缺乏制度控制的金融流通圈將龐大而可怕地出現,中央的金融管制政策將全面失效,於是,他親自下令中止長城公司的活動。
1993年3月6日晚間,正當沈太福為集資超過10億元舉辦大型慶祝酒會的時候,他收到了中國人民銀行發出的《關於北京長城機電產業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亂集資問題的通報》。《通報》指出,長城公司“實際上是變相發行債券,且發行額大大超過其自有資產淨值,擔保形同虛設,所籌集資金用途不明,投資風險大,投資者利益難以保障”,要求“限期清退所籌集資金”。
沈太福遭遇當頭棒喝。此時的他已經在狂熱和膨脹中失去了對局勢的清醒認識,自以為有高層人士、上百位老幹部以及10萬集資民眾的“撐腰”,他已經具備了與國家機器博弈的能力。他的應對之策竟與大邱莊的禹作敏如出一轍。在接到人民銀行的通報後,他當即宣布狀告人民銀行行長李貴鮮,索賠1億元,國內外輿論頓時譁然。這是中國第一位民間企業家敢於直接對抗中央政府。3月29日,沈太福在北京舉行中外記者招待會,聲稱“國家科委、人民銀行總行步調不一致,婆家、娘家有矛盾”,卻讓他這個民辦企業“小媳婦”吃虧,現因政府干涉,公司難以經營,要向國外拍賣。他還宣布,將投資者的年利息由24%提高至48%。
隨後兩日,局勢朝沈太福預想的反向發展,政府沒有任何退讓的跡象,各地的擠兌事件則層出不窮,他試圖倚重的媒體和老幹部似乎也幫不上忙。3月31日上午,沈太福再次召開中外記者會,下午,他在北京首都機場被截獲,當時他帶著三張身份證和一皮箱的錢打算出逃國外。4月18日他被宣布逮捕。從這個月起,在國務院的直接參與下,各地組成二十多個清查組。歷經半年時間的清查清退,長城集資案的投資者都領回了70%的本金,全國清退款總比例達90%以上。另外,根據香港《文匯報》的報導,有120名官員因此案受到牽連。
儘管天下人都知道沈太福是因為高息集資、擾亂中央金融政策而被捕的,然而他最後卻是以貪污和行賄罪名被起訴。北京中級人民法院的訴狀稱,沈太福多次以借款的名義,從自己公司的集資部提取社會集資款,構成了貪污罪。他還先後向國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時等21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錢、物等合計人民幣25萬餘元,這構成了行賄罪,法院於1994年3月4日判決,被告人沈太福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沈太福對判決不服,他的抗訴理由是:北京長城公司是戴著集體帽子的私營企業——在1988年之前,北京市工商部門不接受私人申請創辦“高科技公司”,被告人不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也沒有貪污的動機和行為,因而不構成貪污罪。他對律師說,“怎么判我都行,但是,如果我是因為‘貪污’自己家裡的錢而被槍斃,我不服。”一些法律人士也認為,對沈太福案的二審首先應當對長城公司的經濟性質重新確認。法院最終沒有採信這些意見。4月11日,沈太福被執行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