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
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契約,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
包銷發行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
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
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
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
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
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
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
證券,
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
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穫。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時機
另外,為了股票一上市就給公眾一個大有潛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選擇
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
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派息、
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
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停上市。
投資者在考察一家準備上市的公司時,看一看並分析一下它的發行方式以及上市時間的成熟與否,有時也能讓我們看出一些比讀它的
上市公告書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層的信息。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三)向
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