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 主體:主要是單位
  • 主觀條件:只能依故意構成
  • 性質:我國犯罪罪名的一種
構成要件,刑法條文,認定,立案標準,相關法律,處罰,相關規定,相關說明,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檔案,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發行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認定

(一)在實踐中應注意區分本罪與詐欺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而詐欺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實施的。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過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來欺詐他人,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詐欺罪發行股票、債券是非法的,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所謂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純屬偽造虛構的。
3、兩罪主觀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內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詐欺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非通過製作虛假的檔案來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
4、客體也是不同的,詐欺罪侵犯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證券發行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與集資詐欺罪的界限
本罪與集資詐欺罪都實施了欺騙他人的行為,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表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企業;而集資詐欺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企業或假冒公司、企業實施的。
(2)主觀方面不同。
兩罪雖然在主觀上均為故意,但其內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有虛假髮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資金是由於籌建公司、企業或公司、企業本身的業務發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資詐欺罪則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即行為人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股東、債權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國家的證券市場管理制度;而集資詐欺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是在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發行債券的領域內犯罪,即以虛假方法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發行辦法來欺詐他人,發行股票、債券一般是通過有關部門審批後進行的;而集資詐欺罪可以採取多種方法,其行為人發行股票、債券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而非法發行的。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公司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兩罪的共同點在於都違反公司法的規定,都侵犯了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股東、社會公眾和債權人的利益、主觀上也都出於故意,但兩罪仍有明顯區別,表現在:
(1)主體不同。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企業;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均可構成該罪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行為人是以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發行辦法並且一般是經過主管部門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未經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即行為人發行股票、債券的行為在程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有製作虛假募資檔案的欺詐性、強調的是未經審批的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如果行為人既實施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又採用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對此,應從其中一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立案標準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相關法律

《公司法》
第二百零七條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檔案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處罰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規定

四川省關於本罪的相關規定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的規定如下:
五、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數額巨大”,是指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後果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經濟損失累計100萬元以上的;
(2)給投資人、債權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停產、停業、倒閉、破產等嚴重影響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0人以上的股東、債權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股東、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2)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300萬元以上的;
(3)利用所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限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二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上述公司經批准可以發行公司債券,而股票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批准發行。其他企業不得發行股票債券,因此不能構成本罪主體。本罪是特殊主體,限於有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公司法人及公司經營者、發起人或股東。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
二、本罪主體在承擔刑事罰沒處罰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先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後再執行刑事罰沒,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三、本罪與詐欺罪的區別,一是特殊主體才構成;二是其犯罪手段,是在經過批准的股票債券發行中作假,詐欺則是完全非法地發假股票假債券;三是其目的,本罪是為了募集資金使用,而詐欺則完全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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