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發行

通過信貸程式進行的貨幣發行。對紙幣發行的一種管制方式,又稱信用發行制。

基本介紹

產生與發展,發行渠道,與經濟發行的關係,

產生與發展

19世紀初,在中央銀行制度形成早期,英格蘭銀行才徹底放棄貨幣發行數量決定於銀行黃金準備水平的教條,放鬆了貨幣發行的限制。1928年英國《通貨與銀行券法》除保留英格蘭銀行以同等價值的黃金儲備來增加紙幣發行的原則外,允許增加信用發行的額度,信用發行以少量白銀和政府證券作保證。在聖誕節期間或季節性的高度現金需求中,經財政部同意,英格蘭銀行可以在 6個月到兩年內增加信用發行,1948年後成為慣例。
20世紀30年代後,各國的貨幣發行普遍同金本位制脫鉤,中央銀行不必保持黃金以滿足人們將銀行券兌換成黃金的需要。黃金只作為一項外匯儲備,發行貨幣並不以黃金為保證。如英格蘭銀行1970年以來完全是信用發行,只以政府證券作為發行保證。

發行渠道

通過中央銀行擴大對商業銀行貸款再貼現來增加基礎貨幣;商業銀行擴大對客戶的貸款以滿足客戶對貨幣的需求,銀行貸款的增加轉化為銀行存款的增加,使客戶可以在擴大了的存款帳戶以內提取現金;通常在相隔一個生產和經營周期之後,客戶運用貨幣增加了收入,現金又繼續流回銀行。各國對信用發行都規定了不同的程式、許可權和額度,如規定信用發行要經過財政部或議會審核,中央銀行在一定比例或期限內的自主發行,以法律授權試圖規定信用發行的最高額度。信用發行能否出現過量的貨幣供應,不在於信用發行的管制方式,而在於銀行自身是否發生信用膨脹。國家通過對銀行信用規模和質量的管理,限制銀行信用膨脹,就不會產生通貨膨脹的後果。

與經濟發行的關係

信用發行的本來含義是不用黃金作保證的貨幣發行管制方式。後來人們把銀行信用貸款提供的貨幣統稱為信用發行,並把信用發行與經濟發行等同起來,造成了概念上的交叉。一般認為經濟發行是信用發行,但信用發行中可能隱含著財政發行和銀行信用膨脹的發行,因此不能把信用發行簡單地理解為經濟發行。
中國的人民幣發行一直採用信用發行方式,但政府規定了嚴格的信用發行額度,發行權集中於國務院(中央政府),中國人民銀行是唯一的貨幣發行機關,從而使人民幣的發行既有靈活性又有高度的可控制性,為穩定人民幣幣值提供了可靠的組織保障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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