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短期融資債券

企業短期融資債券

企業短期融資債券是企業為解決臨時性或季節性資金需要面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期限在9個月以內的債券。中國人民銀行1989年2月27日發出的 《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允許企業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前提下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債券,並將發行規模納入全國資金計畫,發行額度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年初一次下達,各地區人民銀行分行實行餘額控制,企業可委託金融機構承銷發售。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的發行對象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並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只能用其可自行支配的自有資金認購,債券期限為3個月、6個月和9個月三個檔次,利率可在同期銀行儲蓄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0%,債券發行期滿後,可以交易轉讓。1989年4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又發出《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問題的補充通知》,進一步規定,企業短期融資債券利率可在同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40%,由此,這種債券在全國展開,發行額逐年有所增加,但1994年後,在整頓金融秩序的過程中,它的發行受到了嚴格限制,發行量也明顯下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短期融資債券
  • 期限:最長期限不超過365天
  • 還款性質: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 發行方式: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
特點,發行條件,交易結算兌付,

特點

1.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登記註冊並獨立核算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如確實發生短期流動資金的需要,向代理發行的金融機構申請後,經批准都可發行。而且,所籌資金只能用於短期流動資金的需要,而不能用於固定資產投資
2.發行限額在1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同時規定企業已發行的債券和這種短期融資債券的總和,不能超過企業固定資產總值。
3.償還期限必須控制在1年以內,分3個月、6個月、9個月三種。
4.發行對象為城鄉個人和企事業單位.
5.利率以低於1年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準。
6.債券分記名和不記名兩種。單位購買的必須記名,個人購買的不記名。
7.債券發行後可以轉讓,但不能作為貨幣流通

發行條件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註冊規則》、《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等規定, 短期融資券發行條件如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流動性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規定; 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已經發行的短期融資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和募集資金的使用償付管理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交易結算兌付

(一)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的交易。融資券在債權債務登記日後的次一工作日, 即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轉讓, 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擬定《短期融資券交易規程》。
(二)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的結算和兌付。融資券的結算和兌付必須通過中央結算公司的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進行,人民銀行授權中央結算公司擬定《短期融資券託管結算操作細則》, 可以以此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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