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短期融資債券是企業為解決臨時性或季節性資金需要面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期限在9個月以內的債券。中國人民銀行1989年2月27日發出的 《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允許企業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前提下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債券,並將發行規模納入全國資金計畫,發行額度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年初一次下達,各地區人民銀行分行實行餘額控制,企業可委託金融機構承銷發售。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的發行對象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並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只能用其可自行支配的自有資金認購,債券期限為3個月、6個月和9個月三個檔次,利率可在同期銀行儲蓄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0%,債券發行期滿後,可以交易轉讓。1989年4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又發出《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問題的補充通知》,進一步規定,企業短期融資債券利率可在同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40%,由此,這種債券在全國展開,發行額逐年有所增加,但1994年後,在整頓金融秩序的過程中,它的發行受到了嚴格限制,發行量也明顯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