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飼料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飼料管理暫行辦法》在1992.04.15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飼料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4.15
  • 實施時間:1992.06.01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飼料管理,保證飼料產品質量,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養殖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飼料包括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飼料產品是指輕工業化生產的配合飼料、混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濃縮飼料、添加劑預混料和飼料添加劑。
第三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飼料生產、經營、儲運、進出口以及質量監督檢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飼料的進出口貿易和進出口檢驗,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省農業委員會主管全省飼料行業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省飼料工業辦公室負責。行署,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飼料行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六條 開辦飼料生產和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生產和經營。
(一)具備與生產和經營相適應的工房、庫房(場、所)、設備和必要的資金;
(二)具有保證飼料質量的檢測手段或有委託代檢單位;
(三)具有適應生產和經營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生產環境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飼料生產企業生產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省實行準產證制度的飼料產品,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或準產證。未按照規定取得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或準產證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飼料生產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按管理許可權,徵求飼料行業管理部門意見後,再按照項目審批程式報批。
第九條 飼料生產企業,必須按照生產工藝規程進行生產,建立完整的原料檢查、產品檢驗、生產記錄、留樣觀察等制度,飼料新產品應當經過飼餵試驗和有關部門組織的專家技術鑑定。
第十條 飼料生產企業必須使用經國家批准使用並有批准文號的飼料添加劑。
第十一條 飼料生產企業生產國家已批准使用的飼料添加劑或新飼料添加劑,由省飼料行業管理部門委託省畜牧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後,發給《產品批准文號》或《試產品批准文號》,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二條 飼料經營企業和個人必須經營有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或準產證的飼料產品和有批准文號的飼料添加劑產品,不得改變飼料產品成份、包裝標記,不得經營超過有效期、霉壞變質、污染的飼料產品,不得經營偽劣、假冒的飼料產品。
第十三條 飼料經營企業和個人,經營外省生產的飼料產品,必須有當地市級以上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檢測合格證明。經營飼料添加劑產品的,必須有產品批准文號。
第三章 包裝、標記和廣告
第十四條 飼料產品的包裝,必須符合產品質量、安全和衛生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使用。
第十五條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濃縮飼料及銷往省外的顆粒飼料等飼料產品,必須有兩層以上包裝。一般混合、配合粉狀飼料可採用普通包裝或散裝。
第十六條 飼料產品出廠應當有合格證、標籤和說明書。
標籤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登記號、標準代號、批號、淨重、合格證章、有效日期、出廠時間、廠名及廠址。
說明書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主要成份及保證值、飼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標籤代替說明書的必須增加說明書的內容。
第十七條 飼料產品的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未經批准生產的飼料產品,不得進行廣告宣傳。外國企業和在我國境內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在我省申請辦理飼料添加劑產品的廣告,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外,必須持有我國農業部發放的《登記許可證》,並提供該飼料產品說明書。
第四章 質量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 飼料生產企業必須執行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有關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第十九條 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和質量監測工作,由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根據技術監督部門和飼料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的安排,有權派員到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調查飼料產品的質量情況,抽檢樣品和索取有關質量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飼料生產和經營企業的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本單位飼料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檢測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料、輔料,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有權制止進貨,對不合格的產品有權制止出廠。
第二十一條 飼料產品的質量爭議仲裁檢驗,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和人員對飼料產品的檢驗必須認真負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對生產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必須保密。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合法證照,擅自生產和經營飼料產品的;
(二)生產和經營使用無批准文號或假冒他人批准文號的飼料添加劑產品的;
(三)經營超過有效期、霉壞變質、污染及偽劣、假冒飼料產品的;
(四)未經批准生產的飼料產品擅自進行廣告宣傳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飼料藥物添加劑的管理,按照國務院《獸藥管理條例》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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