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機械工業行業管理,促進和深化機械工業管理體制改革,發揮機械工業整體優勢,為經濟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械工業行業管理,是指對全省機械工業行業的總量、結構、規範、布局、生產力和資源合理配置的巨觀管理。
第三條 機械工業行業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政企職責分開,對全行業實行統籌規劃、綜合平衡、組織協調、監督服務;對企業實施間接管理。
(二)堅持為國民經濟各部門發展服務,控制重複建設、重複生產、重複引進、盲目發展,引導企業適應市場需求,增加有效供給,提高經濟效益。
(三)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調整行業結構,打破部門、地區、所有制界限,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與最佳化組合,改善機械工業產品結構、技術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
第四條 省機械工業主管部門是省政府統一管理全省機械行業的職能部門(以下稱省機械行業管理部門),省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權的部門為統一管理本地區機械行業和職能部門〔以下稱市(行署)機械行業管理部門〕。省、市(行署)機械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第五條 機械行業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綜合管理部門,並依靠擁有機械製造工業的非機械工業主管部門共同搞好行業管理。
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和促進機械工業行業管理,依靠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對機械工業實施綜合管理。
擁有機械製造工業的非機械工業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和維護機械工業行業管理,協助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履行政府賦予的行業管理職責。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六條 下列機電產品的生產,屬機械工業行業管理範圍:
(一)國家《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4754-84)》中規定的各種機械(日用機械除外)、交通運輸設備(鐵路車輛除外)、電氣機械及器材(日用電器、照明器具除外)、儀器儀表及其他計量器具,以及金屬製品業中的金屬構件、切削工具、模具、貨櫃、容器、焊條 和熱處理、電鍍工藝協作件。
(二)國家規定的兵器(包括爆破器材、防化器材)及裝備。
(三)民用爆破器材。
(四)專為機械設備配套的產品,包括橡膠零部件、光學玻璃、電工陶瓷、電工碳素製品、電工絕緣材料、磨料磨具。
第七條 從事機械工業生產、科研、設計、檢測、教育培訓等企業、事業單位,應接受機械工業行業管理,但不改變原有隸屬關係和所有制形式。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省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機械工業的方針政策和產業政策,研究制定全省機械行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對機械行業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行業規章制度。
(二)組織編制全省機械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協調指導全省機械行業企業間的橫向聯合,組織專業化協作生產,促進多種形式的企業集團或企業聯合體的發展。
(四)組織全省機械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成套設備、基礎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配套和服務工作。
(五)組織全省機電一體化技術和節能機電產品的推廣、套用。負責協調重點科技開發項目的攻關,組織省級機械科研成果評審和機電新產品鑑定。
(六)配合物價部門歸口管理機電產品價格。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負責制定、調整省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分管目錄範圍內的產品價格,經物價部門審定後下達執行。
(七)負責研究提出有關機電產品經濟政策的建議,並參與運用必要的經濟調節手段。
(八)負責管理全省機械行業標準化工作,貫徹技術標準和安全規範,對機電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行業監督。組織機電產品創優、評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負責機電產品生產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的申報、預審和發證後的監督管理。
(九)組織全省機械行業開展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推動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發展進口替代產品,擴大機電產品出口
(十)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交流機械行業經濟技術信息。指導機械行業的企業升級。
第九條 市(行署)機械行業管理部門,依照辦法和各地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地區機械工業實行行業管理。
第十條 擁有機械製造工業的非機械工業主管部門設定的機械管理機構,在業務上應當接受同級機械行業管理部門的協調、指導。
機械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靠各非機械工業主管部門的機械製造管理機構,建立定期聯繫制度,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機械行業的科研、設計機構,技術開發中心、情報信息中心、質量、能源、計量檢測中心(站),以及諮詢服務系統,應當在機械行業管理部門的組織下,承擔專項任務,為全行業服務。
第十二條 機械工業行業協會專業協會應當接受省機械行業管理部門的日常組織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四章 管理許可權
第十三條 機械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協調各部門的機械製造力量,統籌機械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力布局,以及主要機電產品的規劃布點。非機械工業主管部門對專用機電產品發展規劃,按照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編制分行業規劃,經同級機械行業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上報計畫部門,實行統一的全行業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 機械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的立項,必須經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初審。國家規定的大中型和限額上以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按照國家計委立項審批程式執行;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在上報計畫部門審批之前應先按項目審批許可權報機械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初審未通過的項目建議書,計畫部門不得審批。
第十五條 開辦省內機械企業的審核、審批工作,實行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分級歸口管理。屬於新建機械企業的開辦,在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之前,必須先經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初審;屬於轉產機電產品的企業,以及組建以機械製造為主的緊密型、半緊密型經濟聯合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必須按規定向機械行業管理部門申報辦理審批手續。大中型機械企業的合併、兼併或者分立,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徵得省機械行業管理部門的同意。其中被國家主管部列為重點、骨幹的企業,必須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 各地、各部門申請進口設備或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項目進口設備清單,須先經省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初審。未經初審同意的設備清單,審批機關不得批准。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和調整經濟政策過程中,涉足到機械工業的,應當由機械行業管理部門提出意見並參與審議。
第十八條 對機電產品質量實行行業監督管理。機械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對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並穩定提高的生產企業予以表彰,對產品質量低劣的生產企業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頓。
第十九條 各地、各部門申報的年度機械企業重點技術開發計畫(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及重點科技攻關計畫項目,必須經省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後按程式統一報省計畫、科技部門審批下達。對企業主管部門上報的享受減、免稅政策的省級機電新產品,必須經省機械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作為省科技、稅務部門的審批依據。
第二十條 對主要機電產品實行定點生產管理和生產許可證制度,主要機電產品目錄由省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屬於國家已實施產品許可證制度的,在規定期限內,由企業申報,經省機械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預審合格後,報請國家有關部門驗收發證。屬於國家尚未實施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由省、市(行署)機械行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產品分級管理目錄核准定點生產。
第五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機械行業管理部門應當配合計畫、科技以及金融、財政、稅務、物價、工商行政、勞動、技術監督等綜合管理部門,貫徹落實有關經濟政策和調控措施,提供行業信息和行業規劃、措施、意見,為綜合管理部門加強機械行業的綜合管理提供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計畫單列的企業或企業集團,按照國家計委《關於大型工業聯合企業在國家計畫中實行單列的暫行規定》進行管理。
中央直屬的軍工機械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授權委託或代管事項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機械企業的產品生產、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省、市(行署)機械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部、省實施方案,對下列機械工業產品生產序列、目錄進行行業監督管理:
(一)重點支持發展的產品序列;
(二)節能推廣的產品序列;
(三)限制生產的產品序列;
(四)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
(五)控制進口、暫停進口、限制進口、替代進口的產品目錄;
(六)停止重新布點建設和擴大生產能力的產品目錄;
(七)按規模經濟批量組織生產的產品目錄。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對前款(一)、(二)、(三)、(四)項產品生產序列、目錄,應加強生產調度,定期檢查,協調重大設備的製造,確保國家重點任務的完成。對盲目生產限制生產產品的企業以及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產產品的企業,簽發限產、停產指令通知書。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在貫徹實施機械工業行業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由省或省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給予表彰;對於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由所在單位或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輕微的,由機械行業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企業造成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政府主管部門給予有關負責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另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機械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和企業造成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機械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國家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執行全省機械行業統籌規劃,並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市機械工業行業管理辦法。省轄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牴觸時,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機械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