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節約用電管理暫行規定》是黑龍江省為加強計畫用電管理,推動各行各業大力節約用電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節約用電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日期:1988-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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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4-01
【生效日期】1988-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節約用電管理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4月1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計畫用電管理,推動各行各業大力節約用電,根據國家《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用電的若干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城鄉發電、供電、用電單位和居民。
第三條 本規定由各級經委(計經委)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生產用電定額管理
第四條 生產用電定額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考核,以供電區為主的原則。
用電容量一千千伏安以上的工業企業和主要產品年度單耗定額或設備的年度分類單耗定額,由省計經委負責下達,市、縣(區)三電辦監督執行。
供電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月考核,逐步擴大考核範圍和產品品種,使之達到本地區工業用電量的70%以上。
供電區對用電容量三百一十五千伏安以上的工業企業,必須進行單耗考核。
第五條 優先供應電耗少、質量好、成本低、出口創匯、適銷對路產品的生產用電。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產品設計電耗定額,不準高於本行業同類企業國內先進定額。
第七條 用電設備容量在三百一十五千伏安以上的工業企業,必須在一、兩年內完成電平衡調試工作,經當地三電辦驗收,供電區三電辦發證。
第八條 工業企業應按計畫指標和電耗定額用電。用電單位應按時、準確地向當地三電辦報送用電量。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包括大型非生產性項目)在審查設計圖,竣工驗收時應有三電辦參加。不經三電辦審查、驗收,供電部門不予報裝接電。
第十條 企業當年節約的電量,不扣減下年度計畫指標。
第三章 負荷調整管理
第十一條 供電區三電辦制定所屬地、市、縣及重點用戶的電力指標分配方案,經省三電辦審核,省計經委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供電應按照省三電辦下達的負荷率指標執行。
第十三條 省計經委負責安排小化肥、電石,黃磷、電解鋁、生鐵和部分機械電爐鋼等行業的季節性生產用電計畫。
第十四條 各級經委(計經委)負責制定企業生產用電設備季節性檢修計畫。
用電容量在一千千伏安以上的大型企業年檢修計畫,應在上年的十一月未前報當地經委(計經委)協調批准。
第十五條 重點企業必須按計畫用電。供電部門應與重點企業簽訂供用電契約。
第十六條 供電區制定的電網各種運行方式及在各種事故情況下的拉閘限電順序。應經省計經委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供電部門不準無故拉閘,確需拉閘時,應提前通知重點用戶。
第十八條 用電單位應嚴格執行當地供電部門下列有關調整負荷的規定:
(一)用電天數、周休日、上下班時間的安排;
(二)分一、兩班生產的企業,應避開早、晚高峰用電;
(三)連續性生產企業,不需連續運轉的工序或設備,應避開高峰用電。
第十九條 國家重點用電企業、煤礦、油田或不能拉閘限電的必保線路上的用戶及各躉售縣,應安裝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任何單位不準藉故拒絕安裝或擅自將電力負荷控制置裝退出使用。新報裝接電的用電單位,必須在接電之前安裝電力負荷控制裝置。
第四章 用電設備管理
第二十條 機械工業部門應根據國家《鼓勵推廣節能機電產品和停止生產淘汰落後產品的暫行規定》,制定規劃,優先研製開發高效節電設備。有關部門應在提供貸款、減免稅收和原材料、能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二十一條 機械製造企業及有關單位應停止生產、銷售(包括經銷、代銷)和使用國家公布的淘汰機電產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正在使用的淘汰型設備,不準安排恢復性大修或轉讓。
第二十三條 機電設備更新資金的來源
(一)企業的折舊基金和用留的生產發展基金;
(二)地方分成的能源交通建設基金;
(三)地方籌集委託銀行貸款和國家節能專項貸款;
(四)超計畫、超單耗和因使用淘汰設備的加價款,安排用於企業節電的部分。
第五章 節電技術措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用電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制定節電技術措施計畫,根據實際情況,限期推廣重點節電措施。
第二十五條 企業利用餘熱、壓差和煤矸石發電等綜合利用項目給予下列優惠:
(一)新增自發自用電量,電網不抵扣統配電量指標;
(二)少用統配電量,視同企業節約的電量,由三電辦給予電量獎勵;
(三)自用有餘電量委託電網銷售時,按省對企業自備電廠上網電量的有關規定,代購代銷;
(四)優先安排綜合利用節電項目,所需貸款由省計經委向國家經委申請貼息。
第二十六條 對單台容量10噸/小時以上的鍋爐有穩定的熱負荷,年運行時間在四千小時以上的熱力系統聯產後,享有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優惠。
第六章 農業用電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農電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電網的管理和改造。
第二十八條 變壓器正常使用負載率低於30%的,由產權單位調整或更換。
第二十九條 三十千伏安以上的農業用電單位,其功率因數必須達到0.8以上,由產權單位加裝無功補償設備,逐步達到自動控制。
第三十條 工礦、鄉鎮企業未經供電部門許可,不準擅自向農村發展轉供戶。對現有轉供戶,在一九九0年前應改由供電部門直接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用電戶,必須使用節能變壓器,正在使用的高能耗變壓器,按農電部門規定期限改造或淘汰。
第三十二條 根據農村電網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則,農村用電戶對供電半徑超過規定的,到一九九0年應基本改造完,使農村電風線損率降到11以下。
第七章 非生產用電管理
第三十三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商店、賓館等非生產用電單位,應按當地三電辦下達的計畫指標用電、按月考核,按月結算。
第三十四條 接待外賓或旅遊的賓館、科研實驗室、淨化室、醫院手術室、通訊室、計算機房等特殊需要使用電力空調器、冷熱風機的,須經當地三電辦批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職工食堂特殊需用電炊器具的,須經當地三電辦批准。
其他非生產用電單位不準使用電力空調器、電熱取溫和電熱水器。
第三十五條 營業性舞廳應安裝分時計量電度表,按峰谷電價收費。
第三十六條 城鄉居民按戶裝表、計量收費,不準包費。
除小水電供電地區外,居民每戶每月最高限量為:省轄市一百千瓦時(度),其他城鄉八十千瓦時(度)。
第三十七條 城鄉居民不準使用電爐子、電暖氣、電熱風器以及單台容量超過一千瓦的家用電器。
第三十八條 嚴禁私自接電,不準採取繞接計量表計及使表計不能正常計量等手段竅電。
第八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九條 企業節約用電,提取節約獎,在當年成本中列支。產品電耗達到國家或省級標準的,可按前兩年實際單耗的平均值為起獎基數。石油開採、原煤綜合單耗按省下達的本年計畫定額為起獎基數,一定三年不變,實行差別獎金率,分等計獎。提獎率為:國家特級50%;國家一級30%;國家二級15%;省級13%。未達到省級標準的,仍以上年實際單耗為起獎基數,提獎率為8%。
第四十條 各級經委(計經委)和財政部門應做好節電獎的巨觀控制。所屬企業發放節電獎金總額不準超過本地區、本部門節電總價值的15%。
第四十一條 產品電耗回升的單位,按照“獎罰同率”的原則予以罰款,達到國家特級和一級標準的企業,允許其產品電耗上浮3%。
第四十二條 各級經委(計經委)在平衡年度用電指標時、預留部分統配電量指標,獎給節電成績顯著的地區和企業,獎勵幅度控制在5%以下。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工業企業未進行電平衡測試或雖經測試,但不合格,企業不能晉級,也不能評為先進單位。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其超用電力每次每千瓦收費五元;超計畫指標用電或超過單耗定額用電的,除按現行電價十倍加價收費外,由三電辦採取限供電或停供電措施。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用電單位假報電量的,其假報差數按現行電價十倍加價收費,是節約用電先進單位的,取消其榮譽稱號,追回獎勵。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拒絕安裝或擅自將電力負荷控制裝置退出使用及新報裝接電不安裝電力負荷控制裝置的,除按現行電價十倍加價收費外,由三電辦採取停供電和不予報裝接電措施。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逾期繼續生產,銷售淘汰機電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其期售價的20%處以罰款,由有關部門停止貸款,停供動力、燃料、原材料,逾期使用淘汰設備的,其浪費的電力按現行電價十倍加價收費。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除報廢設備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設備原值的50%處以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擅自向農村轉供電的,其轉供電量按現行電價十倍加價收費。拒絕付款的,三電辦採取停供電措施。
(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非生產用電單位超計畫用電的,其超用電量按現行電價五倍加價收費。
(七)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三電辦批准擅自使用電力空調器、電熱取暖、電熱水器、電炊具或使用電力空調超過標準的,除按現行電價十倍加價收費外,由三電辦採取限供電或停供電措施。
(八)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居民用電超過限量50%以內的(不含本數),其超用電量按現行電價五倍加價收費。居民用超過限量50%以上的,按現行電價十倍加價收費。
(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罰。
(十)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供電部門無故拉閘造成用戶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及供用電契約賠償損失,對直接責任人及其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當地經委(計經委)組織調查,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加價收費款,由當地三電辦代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準挪用。此款主要用於改善用電管理的技術措施和企業的節電措施。
第四十六條 供電區、市、縣三電辦無權減免違反本規定的加價收費,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應報省三電辦批准。
第四十七條 受處罰單位支付的加價款或罰款,應在稅後留利中列支,不準攤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第四十八條 負責實施本規定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對於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或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在內。
第五十條 市(地)經委(計經委)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計經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