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2-31
【生效日期】1988-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黑龍江省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31日)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的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和全民所有制礦山的單位(以下簡稱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辦法辦理採礦登記手續,取得採礦權。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市(行署)、縣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礦山企業採礦登記和頒發採礦許可證工作,並對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礦山企業採礦登記進行初步覆核。
市(行署)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內省、市(行署)、縣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進行初步覆核。
第四條進行採礦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是直接從事採礦生產經營並實行獨立核算的礦山企業,礦務局、礦業公司或礦山企業所轄的具有獨立生產系統的礦(井),應由礦務局、礦業公司或礦山企業提出申請,各礦(井)分別進行採礦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礦山企業在本礦區範圍內自辦的集體礦,應按《黑龍江省集體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採礦登記手續。
第五條開辦礦山企業的單位,在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計畫任務書前,應向負責初步覆核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檔案:
(一)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對礦產地質勘探報告的正式批准檔案。按有關技術規範不需提供地質勘探報告的,應按規範提供省一級主管部門對詳查地質報告的正式批准檔案,或勘查單位主管部門對普查地質報告的正式批准檔案;
(二)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書。
上述檔案,經初步覆核後,報《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管理機關。
第六條下列檔案和資料應包括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
(一)開採範圍圖:以坐標點標繪出含崩落區的開採範圍的地形地質圖,並註明開採深度;
(二)礦區範圍圖:以坐標點標繪出礦山企業礦區範圍的地形地質圖,包括樁(標)點的位置;
(三)處理與毗鄰者權益關係的協定書和圖件;
(四)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應有綜合開採、綜合回收、綜合利用的專題論證材料(對暫不利用的礦產,應有說明和採取保護措施的方案);
(五)符合國家和省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布局要求的說明;
(六)符合國家和省勞動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的說明。
第七條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辦礦單位主管部門通知登記管理機關,礦山所在地和負責初步覆核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及礦業、銀行、勞動、衛生、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和有關專家參加審查論證。
第八條負責初步覆核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對審查論證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鑒署覆核意見,轉送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批機關審查合格後,對計畫任務書下達批准檔案。
第九條辦礦單位憑批准檔案和申請登記的資料、圖件,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採礦登記手續,並領取採礦許可證。
第十條本辦法公布前,已經進行建設或生產的礦山企業,未經法定的登記管理機關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應當補辦採礦許可證。
補辦採礦登記手續,按《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負責初步覆核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礦山企業補辦採礦登記手續的檔案簽署初步覆核意見後,由登記管理機關進行覆核,並頒發採礦許可證。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登記、發證手續後,應發文通知審批機關、礦業主管部門、辦礦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礦山企業所在地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及相應的勞動、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確認後的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圖由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負責初步覆核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標定樁點,並隨文分送有關部門和辦礦單位。
第十二條取得採礦許可證的辦礦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辦證費用,併到勞動、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銀行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應依據標定樁點的礦區範圍圖,出具供公告的礦區範圍示意圖,並書面通知礦山企業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縣(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埋設界樁或設定地面標誌。
礦區範圍示意圖應包括:礦山企業的地理位置;表明與毗鄰自然標誌或參照物的相對位置、距離;礦區範圍的輪廊線和界樁(礦界標誌)的位置。
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書面通知應包括:礦山企業的名稱和負責人,地理位置,開採的礦種,審批機關,批准時間,批准文號,頒發採礦許可證機關,發證時間,採礦許可證證號和有效期,礦區範圍的坐標點及界樁(標)點的編號和坐標,以坐標標定的礦區範圍圖。
縣(市)人民政府的公告內容包括;礦山企業名稱和負責人,地理位置,開採的礦種,審批機關,批准時間,頒發採礦許可證機關,發證時間,礦區範圍示意圖。
第十四條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新建礦山企業,應及時組織施工生產,並向負責初步覆核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告開工情況,自取得採礦許可證之日起兩年內無正當理由不進行施工生產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進行繼續開採的礦山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併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換領採礦許可證。
(一)變更開採範圍或者礦區範圍;
(二)變更開採礦種或者開採方式;
(三)變更所有制性質或者企業名稱。
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行文。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換領採礦許可證,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第十七條侵犯礦山企業合法採礦權和破壞或擅自移動礦山企業礦界標誌的,分別按《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未辦理採礦登記手續擅自採礦的,以及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不補辦採礦登記手續、不辦理延續或者變更登記手續繼續開採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開採,通知銀行停止撥款或者貸款,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總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罰沒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在本省行政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礦山企業,由中方有關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採礦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