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實施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實施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是四川省人民政府1987年8月2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實施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生效日期:1987-08-28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87-08-28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7-08-28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四川省實施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8月28日川府發〔1987〕152號)
為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的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會經濟效益,保護合法的探礦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勘查登記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實行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的目的和意義
勘查工作實行統一登記管理,體現了《憲法》關於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工作都必須依法申請,履行勘查登記手續,經核准後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方可進行探礦工作,並承擔合理勘查。保護礦產資源和國家提供地質勘查成果的義務。沒有取得合法的探礦權,便不允許進行勘查工作,擅自進行勘查工作就屬違法,應受相應的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勘查工作實行統一登記管理,有利於加強對礦資源勘查工作的統一規劃和管理,避免勘查工作不必要的同水平重複、交叉,儘可能減少有限的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浪費,加快勘查工作步伐,為經濟建設提供更多的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
勘查工作實行統一登記管理,有利於國家、地方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的巨觀控制,為綜合勘查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制定方針、政策提供有關決策資料。
二、勘查項目申請登記資格
《勘查登記辦法》規定,勘查登記應由獨立經濟核算的勘查單位申請。全民性質的大隊(所)一級的地質勘查單位,具有法人地位且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地方和礦山所屬地質勘查單位,均屬申請登記的資格單位。
三、勘查工作的登記範圍
《勘查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下列各項勘查工作,必須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即凡從事該條款規定的五個方面之一的勘查或調查工作,都應當申請登記。據此,並補充說明以下幾點:
1、科研項目不進行登記。科研項目中包含或混合有第二條規定五個方面之一的勘查工作時,必須申請登記;
2、不涉及第二條規定五個方面之一的勘查或調查工作的工程地質勘查、環境地質調查和城市地質調查不進行登記;
3、從事地下水有關的勘查和調查工作,其登記範圍是:區域(流域、盆地)的水文地質調查;為城市農田規劃服務的供水水文地質調查;日供水量大於五千噸的城鎮、廠礦集中供水水源地水文地質勘查;單獨列項的礦區水文地質勘查;組建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的環境水文地質勘查;地熱水及礦泉水資源水文地質勘查等。
4、《勘查登記辦法》第三條一款規定了“礦山企業在劃定或者核定的礦區範圍內進行的生產地質勘探工作”不進行登記。即取得採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其所劃定或者核定的礦區範圍內,因生產需要進行的指導生產、儲量升級的勘探工作可以不登記。但不包括由於勘探質量達不到設計開採要求等原因需要進行比較系統的補充勘探工作,或使用地勘費安排的勘探工作。
5、《勘查登記辦法》第三條二款規定“地質踏勘及不進行勘探工程施工的礦點檢查”不進行登記。“不進行勘探工程施工”是指不進行重型勘探工程或系統的輕型山地工程施工。為避免爭搶礦點,對不登記的礦點檢查限制在既不進行重型勘探工程也不 進行系統輕型山地工程施工項目。
大面積普查工作,有些項目包含的區域十分寬廣,登記時要劃定適當範圍,儘量縮短工作周期。登記的工作範圍,應當體現工作期內與勘查單位的技術、設備和資金等能力相適應。某勘查單位項目完成後,另一單位可以申請進入。如兩個勘查單位協商同意,也可允許局部重複、交叉,登記管理機關憑協定書允許登記。
四、跨省項目的登記
跨省的國家地質勘查計畫一、二類項目,到地質礦產部登記。跨省的其它地質勘查項目,需各方協商同意,原則上由勘查工作區主要部分所在省(區、市)的地質礦產局登記,並將批覆的勘查申請登記書抄送有關省(區、市)地質礦產局備案。
五、特定礦種登記發證
《勘查登記辦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國務院石油工業、核工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的勘查登記、發證工作,並向國務院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備案”。
石油工業、核工業主管部門所屬勘查單位,在四川省安排以上三種礦產以外的勘查項目,應按《勘查登記辦法》有關規定,按登記管理許可權分別向地質礦產部和四川省地質礦產局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煤層氣、淺層氣的勘查登記問題,按地質礦產部與國務院有關工業主管部門商定的意見執行。
六、申請登記和覆核發證的程式及要求
(一)申請登記的程式
1、勘查項目申請登記,首先由勘查申請資格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向省地質礦產局或地質礦產部索取《勘查申請登記書》,按《勘查登記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批准的勘查計畫或承包契約,分勘查項目填寫申請登記書一式四份,同時編制勘查工作區範圍圖及其它所需要的資料,一併送其主管部門;
2、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對其下屬勘查單位提出的申請登記書,按照《勘查登記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與協調,並簽署意見;
3、經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後,如無問題,勘查單位則攜帶《勘查登記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檔案和資料,按項目的登記管理許可權分別送地質礦產部或省地質礦產局辦理登記手續。
申請登記書的備註欄內提出附交通位置圖及地質研究程式圖,可以在工作區範圍內圖上反映,不另作附圖。
(二)有關要求
1、申請登記的勘查項目,應按批准的勘查計畫(或承包契約)分項目填寫,不要把不同工作性質的項目混在一起,每個項目的申請工作範圍亦應與批准的計畫任務(或承包契約)相一致。不要把尚未設計、尚未列入計畫的地區或礦點擴充進去,避免由此產生新的勘查矛盾或糾紛。
2、申請登記的工作範圍、工作面積和坐標系必須吻合。申請登記一定要附工作範圍圖,其比值尺應當與工作性質相適應。
3、申請登記書“工作任務”一欄,要按下達的計畫任務書準確無誤地填寫。勘查單位根據計畫任務書下達的工作任務所布置的具體任務可以填寫,但要加以註明。
七、覆核發證的程式及要求
1、省地質礦產局(或地礦部)收到勘查單位的申請檔案和資料後,按照審核責任制度的要求,逐個進行登記,認真進行覆核;
2、覆核的內容按《勘查登記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並按第八條規定的期限答覆申請單位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3、經覆核符合規定的勘查項目,立即通知申請勘查單位領取勘查許可證。經覆核不符合規定的勘查項目,應當向項目批准部門提出調整或者撤銷該項目的建議。勘查項目經過調整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立即簽發勘發許可證。
對有爭議的項目,按本《意見》協調原則和協調程式處理。
八、勘查項目矛盾協調
申請登記的勘查項目發生重複、交叉現象是難免的,特別是大面積的勘查項目,工作區界限不夠明確,這類問題容易出現。因此,在申請登記時必須明確工作範圍,如果出現矛盾,必須進行協調。
1、協調的基本原則。顧全大局、互諒互讓、平等協商、有利工作。
2、協調的具體原則。按照《勘查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擇優登記的五項原則綜合考慮。並補充以下兩點:
(1)誰先發現礦點、先進入礦區,優先安排誰工作。但工作間隔超過一年者(包括僅留少量人員看守礦區而未開展工作者),視為自動撤離該礦區,其它勘查單位經登記後,可進入礦區工作。
(2)不同勘查單位分別計畫在同一礦區(點)施工或均未登記同時進入某礦區(點)者,在第十二條各款難以判定的情況下,優先安排計畫在先的單位施工。
3、協調的程式。根據《勘查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精神,對有爭議的項目,首先由勘查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依照協調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進行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仍有爭議,再由省地質礦產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協商無效的,最後報請省計經委或國家計委裁決。
九、為保護勘查單位已取得的探礦權,以利於勘查工作的合理布局和加強計畫管理,對每年已登記的勘查項目,由省地質礦產局抄送省計經委及有關部門,並按項目涉及的區域通告有關地方政府。
十、關於收取登記費問題
《勘查登記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勘查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應當按規定繳納費用。根據地質礦產部、財政部地發〔1987〕289號“關於頒發《礦產資源勘查、採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勘查登記收費標準為:1、國家地質勘查計畫的一、二類項目和我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收費一百元。2、其他地質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收費五十元。3、變更勘查項目的工作範圍、工作對象、工作階段以及延續登記時間換取勘查許可證,均收費五十元。
十一、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勘查登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勘查單位應將有關檔案和勘查許可證提送有關建設銀行據以辦理撥款或者貸款手續,未登記的勘查項目,銀行不予撥款或者貸款”的具體執行意見,由省地質礦產局會同省建設銀行共同商定,另文通知。
(二)地質勘查項目登記與地質報告、勘探報告的審批關係,及與各類資料的匯交關係問題,由省地質礦產局會同省礦產儲量委員會、全省地質資料館共同商定,另文通知。
十二、實施要求
自本文通知之日起,省地質礦產局即行受理一九八七年及正在施工的勘查項目的登記工作。各勘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抓緊準備,做好登記的部署安排工作。具體要求是:
(一)各地質勘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組織廣大幹部、職工認真學習《勘查登記辦法》。通過學習,使幹部和職工認識到實行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的目的和意義,熟悉勘查登記申請的程式和要求,樹立依法探礦的法制觀念,自覺執行《勘查登記辦法》。
(二)各主管部門要抓好所屬勘查單位登記前有關資料的編報,認真審查,對一九八七年及正在施工的勘查項目中的爭議問題,要主動加強橫向聯繫,積極做好登記前的協調工作,達成協定後再進行登記。
(三)按《勘查登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前已經施工(或立項)的勘查項目,應在十月二十九日前申請補辦登記手續。為減少矛盾,正確處理“申請登記在先”的原則,凡在十月十日前向省地礦局登記部門提交勘查申請登記書及有關資料的,視為同時申請;十月十日以後提出申請的,由登記部門據實(當地郵戳日期)記錄,在執行第十二條時綜合加以考慮。凡在十月二十九日前不申請補辦登記手續的,按《勘查登記辦法》第二十七條處理。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後立項施工的勘查項目,應在當年內辦完登記手續。
(四)請各主管部門明確一個職能部門負責勘查登記工作,明確聯繫人,以便建立不定期的聯繫人會議制度,交流情況,溝通信息,研究解決登記工作有關問題。
(五)管理就是服務。在勘查登記工作中,工作人員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偏不倚,秉公執法,違者將受到應有處分。請各部門、各勘查單位在實踐中給予監督。
四川省地質礦產局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