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試行)

《漢中市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漢中市政府同意,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31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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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突出市場化薪酬改革方向,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切實履行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建立有效的企業負責人激勵與約束機制,促進市管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漢發〔2016〕10號)和《漢中市深入推進國資國企改革專項行動方案》(漢辦發〔2021〕23號)要求,結合市管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是指經漢中市人民政府授權由漢中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中由市委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激勵與約束相一致。建立與考核評價結果緊密掛鈎、與承擔風險和責任相匹配的薪酬機制,充分發揮薪酬管理對調動企業負責人積極性的重要作用。
(二)堅持分類分級管理。建立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的差異化分配製度。組織任命的企業負責人薪酬按規定的標準確定並嚴格規範管理;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
(三)堅持效率與公平相統一。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與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形成合理的工資收入分配關係,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按照本辦法實施薪酬管理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已實施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考核評價工作,並與市國資委簽訂年度和任期經營目標責任書;
(三)企業生產經營穩定,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健全,能及時發放職工工資;
(四)能按標準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無社保欠費。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
企業負責人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章 基本年薪
第六條 基本年薪是指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為上年度市管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並結合企業基本年薪調節係數確定,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調節係數,根據企業規模、效益和承擔社會責任等因素在及審計結果0.8~1之間確定。
第八條 市國資委、有關部門將監管企業工資總額、在崗職工人數等相關數據報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每年審核認定並發布年度市管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調節係數由市國資委每年發布一次。
第九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由市國資委依照本辦法核定後執行。當年企業基本年薪未確定前,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預發;基本年薪核定後,由企業根據核定結果調整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市管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分配係數為1。副職負責人基本年薪的分配係數依據其崗位職責、承擔風險及任職年限等因素,在0.6~0.9之間確定,合理拉開差距。其中,按0.9確定的不超過企業副職負責人總數的30%。
第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以實際崗位任職時間為準,按月支付,不與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掛鈎。
第三章 績效年薪
   第十二條 績效年薪是指與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繫的收入,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綜合考核評價係數並結合績效年薪調節係數確定。
   (一)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係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市委組織部或市國資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企業負責人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經營業績等綜合評價因素確定,最高不超過2。
(二)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調節係數,由市國資委參照《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調節係數參考表》,根據企業功能性質、所在行業以及企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從業人員規模等因素確定,最高不超過1.5,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三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調節係數,參與市場競爭程度高的企業高於參與市場競爭程度低的企業,規模大的企業高於規模小的企業。
第十四條 市管國有企業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第十五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
第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由企業根據市國資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按年度一次性兌現。
當年企業績效年薪未確定前,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的1倍,平均分攤到月預發。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確定後,由企業根據市國資委核定的薪酬方案調整清算,多退少補。
第四章 任期激勵
第十七條 任期激勵收入是指與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繫的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
   任期綜合考核評價係數,由市委組織部或市國資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企業負責人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及審計結果,在0~1之間確定。
   第十八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任期綜合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
   第十九條 任期激勵收入按照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任職時間計算發放。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不得實行任期激勵;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並結合本人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任職時間發放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第二十條 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收入實行延期支付,任期考核結束後第一年支付50%,第二、三年分別支付25%。
第二十一條 任期激勵收入由企業根據市國資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不得提前預支。
第二十二條 未實行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的市管國有企業,不得向企業負責人發放任期激勵收入。
第五章 福利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四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按照國家和監管機構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負責人繳費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
   企業當期繳費計入企業負責人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平均水平的3倍。
   第二十五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按照國家和監管機構有關規定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其繳費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企業負責人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按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管國有企業為企業負責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之和確定,最高不得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二十七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的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性待遇,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
   (一)企業負責人除享受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性待遇外,不得在企業領取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二)企業負責人按標準領取符合國家或省、市政府規定的有關津補貼收入,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八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依據企業相關規定,領取獎金或津補貼等其他貨幣性收入。
第六章 職業經理人薪酬
   第二十九條 市管國有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
   第三十條 市管企業對職業經理人實行契約化管理,企業董事會應建立完善的職業經理人管理制度,包括選聘、簽訂完備的書面勞動契約、業績考核、薪酬水平、退出機制等。
   第三十一條 企業董事會應加強薪酬管理委員會建設,依法依規對董事會聘用的職業經理人加強業績考核,建立與考核結果緊密掛鈎的薪酬制度。
第三十二條 市管企業應合理確定市場化薪酬水平,處理好職業經理人與內部其他負責人以及職工之間的分配關係,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第三十三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中職業經理人的薪酬結構和水平,由董事會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七章 特別獎勵
第三十四條 市管國有企業在年度或任期考核中經營業績、科技創新、品牌建設、安全生產、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專項任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經市政府同意予以特別獎勵。
第三十五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特別獎勵實行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
第三十六條 市管國有企業特別獎勵中物質獎勵金額不超過市管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精神獎勵主要授予獎牌或榮譽稱號。
第八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按照市國資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企業不得在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支付其他任何貨幣性收入。
   市管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以及所屬子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薪酬支付和福利保障、津補貼等發放情況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八條 建立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企業負責人承擔的責任,相應扣減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並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追索扣回辦法適用於已離職或退休的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兼職或在本企業外的其他單位兼職的,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並不得在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補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領取由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金及實物獎勵,不得依據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台的獎勵政策自定獎勵標準。
   第四十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因崗位變動調離企業的,自任免機關下發職務調整通知檔案次月起,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工資關係不得在原企業保留。
   第四十一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因工作變動離開原崗位但工資關係按規定保留在原企業的,自任免機關下發任免通知檔案次月起,其工資收入參考本企業同崗位負責人的基本年薪確定,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第四十二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按規定領取養老金的,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及各種津補貼。
   第四十三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實行台賬管理,其薪酬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或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的其他收入,在財務統計中單列科目,單獨核算並設定明細賬目。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離任後,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兌現個人收入的原始資料應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四條 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在工資統計中單列。
   第四十五條 建立薪酬信息公開制度。市管國有企業每年要將企業負責人薪酬信息,參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十六條 健全企業內部監督制度。市管國有企業要將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補充保險等納入司務公開範圍,接受職工監督。
   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依照職責許可權,充分發揮對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監督作用。
   第四十七條 市國資委對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檢查。
   (一)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存在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兼職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並追回違規所得收入。
(二)市管國有企業負責人因違紀違規受到處理的,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園區管委會所屬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金融、文化類企業及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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