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長沙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類別:地方行政法規
  • 發布單位:長沙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執行時間:2014年9月17日
長沙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
薪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建立企業負責人激勵約束機制,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長沙市人民政府授權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市國資委)監管的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廠長)、副總經理(副總裁、副廠長)、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法律顧問;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秘書、監事會主席、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法律顧問;
(三)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秘書、監事會主席、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法律顧問。
上述人員,不含獨立董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以及外派董事、外派監事會主席、外派監事、外派財務總監。
第三條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市場調節與出資人監管相結合、一般競爭性領域企業和非一般競爭性領域企業相區別的原則。
(二)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要與經營責任、經營風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密切掛鈎。
(三)堅持短期激勵與中長期激勵相兼顧,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實施中長期激勵,促進企業持續發展。
(四)堅持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促進形成合理的企業收入分配關係。
(五)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範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全面規範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
第四條實施與企業負責人分類管理相適應、與選任方式相匹配的差異化薪酬管理。對企業經營發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業負責人,可試行市場化聘任,薪酬結構和水平根據人才市場價位,通過雙方協商的方式提出意見,經市國資委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章薪酬構成及確定
第五條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期中長期激勵構成。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以下稱“基薪”)和績效年薪構成。任期中長期激勵辦法另行制定。
年度薪酬=(基薪+績效年薪)×薪酬係數
第六條基薪是企業負責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經營難度、經營成果、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計算標準及公式見附屬檔案)。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條績效年薪是與企業負責人當年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鈎的收入,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基薪的0-3倍以內確定。績效年薪的計算公式如下:
績效年薪=基薪×〔(考核分數-80)÷20〕×1.5
其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分數最高分為120分。
第八條薪酬係數是指企業負責人崗位和績效所對應的係數。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係數為1;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但非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係數為0.9-1;其他副職負責人的薪酬係數由企業根據各自的崗位職責、承擔風險、貢獻等情況在0.6-0.85之間確定。
第九條企業年度經濟效益下降,企業負責人基本薪酬和年度薪酬不得增長;企業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第三章薪酬審核兌現
第十條市國資委根據企業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核定下達企業負責人薪酬批覆。企業董事會根據批覆決定經理層高管的薪酬。
第十一條實施了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的企業,應結合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結果兌現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的,績效年薪分別按照市國資委核定數額的105%、100%、90%兌現;年度考核被評為“不稱職”的,取消當年度全部績效年薪。
第十二條企業負責人基薪按月支付。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根據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其中,績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結束後當期兌現,其餘20%作為延期績效年薪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情況,延期到任期考核結束後兌現。延期績效年薪由企業設立專賬管理。
第十三條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內崗位發生變更的,按任職時段計算當年薪酬。同時擔任多家企業負責人的,只能在一家企業領取薪酬。
按規定經審批兼任企業負責人的公務員,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補助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
第十四條企業負責人因公或傷病經組織批准離職的,按任職實際期限兌付薪酬;任職期間未經組織批准離職的,扣發當年全部績效年薪。
第十五條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收入為稅前收入總額,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企業負責人的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扣繳標準為基本年薪,其中: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企業從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繳。國家和省市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繳費計算標準低於基本年薪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薪酬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企業負責人不得領取薪酬以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或變相貨幣性收入。
第十八條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為負責人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定繳費及待遇標準。
第十九條企業應規範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增加職務消費透明度。職務消費的範圍和標準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嚴禁企業負責人以職務消費的名義支付或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第二十條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企業設定明細賬,單獨核算。企業負責人薪酬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並在工資統計中單列。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將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作為廠務(司務)公開內容,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布,接受本企業職工民主監督。
第二十二條市國資委定期對企業負責人薪酬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予以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自主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主發放薪酬的,責令企業收回違規發放的薪酬,對企業給予通報批評。
(二)對超核定標準發放企業負責人薪酬,責令企業收回超標準發放部分,對企業給予通報批評,並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其他相關負責人20%的當年績效年薪。
(三)企業負責人因重大違紀事件,或企業發生重大及重大以上生產安全或環境污染事故、重大不穩定事件等承擔相關責任,按照《長沙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扣分或降級處理,相應扣減企業負責人當年績效年薪或延期績效年薪;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當年全部績效年薪,並扣發任期全部延期績效年薪。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授權其他部門監管的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由監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未列入本辦法管理的企業黨政工負責人的薪酬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區縣(市)、開發區參照本辦法,制定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參股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由參股企業確定。國有股權代表應按照有關規定,就參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方案相關事項履行相應的事前報告和事後備案職責。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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