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9.10.12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0.12
  • 實施時間:1999.10.12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長沙市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長沙市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到位,減少工資發放環節,加強人員編制及工資基金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財政統發人員)工資實行財政統一發放的制度。
第三條 工資統一發放實行預算全額安排、及時足額到位、直接發放到人的原則。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工資統一發放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統發工資中心具體實施工資統一發放工作。
市人事、編制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工資統一發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統一發放的工資範圍是國家明文規定的由財政負擔的部分。
機關單位在職人員工資項目為:級別(等級)工資、職務(崗位)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其他應當由財政負擔的津補貼。
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項目為:職務(崗位)工資、津貼(獎金)和其他應當由財政負擔的津補貼。
國家對工資發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由單位統一填報"工資統發表",經編制部門審核人員編制、人事部門審核人員、工資項目、標準及辦理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後,交市財政統發工資中心;市財政統發工資中心根據編制、人事部門審核的單位"工資統發表",建立個人工資檔案,並在銀行開設個人工資帳戶。計內臨時工工資不列入工資統發範圍。
第七條 市財政統發工資中心開設"工資專戶",財政部門優先按月將財政統發人員的工資調入"工資專戶",銀行憑市財政統發工資中心提供的"人員工資發放明細表"將財政撥付的實發工資於每月10日前存入個人工資帳戶內。
第八條 財政預算部門憑市財政統發工資中心提供的"財政統發工資單位匯總表"按月辦理有關帳務,單位憑財政統發工資中心提供的"人員工資發放明細表"按月進行帳務處理並提供個人月工資發放項目的明細數據。
第九條 國家規定個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由市財政統發工資中心統一代扣後按月返撥給單位按原渠道繳納;防洪保全資金、個人所得稅等由市財政統發工資中心統一代扣後按月繳納給有關部門。其他應由個人繳納的款項不列入統扣項目。
第十條 代發工資銀行必須為財政統發工資人員提供優質服務,存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執行並確保取款自由。
第十一條 單位應負責及時辦理本單位人員工資的核算、統計、報表、情況反饋等工作。
第十二條 單位因人員調入、調出、退(離)休、退職、辭職、辭退、開除、死亡、在編人員晉職晉級及正常調整工資等發生工資變動的,必須及時到人事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及時到編制部門辦理核編(取編、銷編)手續,向財政部門上報經編制部門和人事計畫部門審核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增減和工資異動審批匯總表》。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統發工資的管理,完善統發工資管理制度,健全考核、監督約束機制,定期對財政統發工資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市編制、人事部門應當按規定對單位編制、人員工資項目與標準以及工資異動情況及時審核。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接受市級財政、編制、人事、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人員工資資料。
第十六條 各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級財政、人事、編制、審計、監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一)不及時上報財政工資統發人員調出、退(離)休、退職、辭職、辭退、開除、死亡等情況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統發人員工資的;
(三)其他違反財政、人事、編制、審計、監察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十七條 財政、人事、編制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未將財政統發人員工資全額列入預算的;
(二)資金調度不當影響工資及時、足額發放的;
(三)人員編制、工資基金計畫、工資標準未按政策審核的;
(四)挪用、截留、拖欠工資的;
(五)未按編制、標準、範圍發放工資、補貼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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