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區屬國有企業薪酬與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規範區屬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最大限度地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南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區屬國有資本出資並由南山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監委)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區直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由區政府、區國資委委派或推薦,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四條企業的薪酬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的有關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規範薪酬管理。
(二)遵循國有企業薪酬激勵和管理的公平性原則,從和諧發展的高度完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國有企業薪酬管理的戰略導向性原則,從企業發展戰略的角度完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薪酬管理的競爭性和經濟性原則,從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效率的角度完善薪酬激勵管理制度。
(三)參照同行業和地方的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業人工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企業薪酬實行總額控制,預算管理,年終決算。
第二章薪酬的構成
第六條企業負責人和員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原則上按9:1的比例確定。
第七條員工基本工資是指企業支付給員工的、金額相對固定的基本報酬,其標準主要根據職務、崗位、職稱、學歷、工齡和企業工齡等相關因素,參照社會及行業同等工資水平等綜合確定,其中以崗位工資為主,崗位工資占基本工資收入的70%左右;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工資主要指企業支付給企業負責人固定工資,主要根據企業規模、行業特點、並參考同級別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定。
第八條績效工資是指企業根據經濟效益和勞動成果支付給員工和企業負責人的工資。績效工資的發放必須與企業當期的經濟效益和勞動成果掛鈎,其發放標準及考核辦法均應在企業薪酬方案中作為發放的前提予以確定。
第三章薪酬總額預算管理原則
第九條每年12月底,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應在深入分析預測全年經營情況的基礎上,依照本辦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薪酬構成要求,制定企業下年度薪酬預算方案及預算方案說明,及時報送區國監委。
第十條企業薪酬預算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收入分配原則;
(二)企業員工編制、企業員工年度基本工資總額、企業員工基本工資分配原則、企業負責人年度基本工資總額;
(三)企業績效工資總額的計提發放比例和辦法,具體包括企業負責人績效工資和企業員工績效工資總額占總績效工資的比例,企業員工績效工資和企業負責人績效工資的發放辦法。
第十一條員工薪酬中的績效工資無論是否跨年度發放,都應當編制到預算年度薪酬總額預算中;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年度績效工資,無論是否跨年度發放,應當在當年根據薪酬總額預算進行全額預提,同時按權責發生制在當年薪酬總額中進行核算;在次年核發時應按審計結果進行調整,超額提取的,應當沖減當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發放。
第十二條企業應在預算編制說明中對薪酬總額和薪酬水平進行分析,對造成薪酬總額和薪酬水平變動的原因作詳細的說明和解釋。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在每年5月底之前,依據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上年度的薪酬決算報告。
第十四條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工作會議對企業上報的關於企業負責人和員工的薪酬預算方案和薪酬決算方案進行審批。區國監委也可聘請專家對企業薪酬預算方案進行專業性審核。企業根據上述審批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在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會議上轉達意見,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對薪酬方案表決通過後執行。薪酬方案要做到公開透明。
第十五條薪酬方案一經核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如企業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應重新按程式上報審批。
第四章薪酬的考核
第十六條區國監委按照區直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和其他情況,按照分類考核的原則,對企業經營目標和企業負責人的行為指標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情況報請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工作會議審定,以確定企業績效工資總額。
第十七條由區國監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業績責任書,明確經營考核內容和目標、獎勵與處罰等事項。
第十八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期限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簽約雙方的名稱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值和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式簽訂:
(一)預報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
1、年度經營業績指標由企業負責人根據年度經營預算提出,每年11月份,企業負責人按照區國監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於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並將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區國監委。
2、在預報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建議值時,應同時說明企業考核期初的資產狀況、會計核算原則和考核指標統計口徑,並與核定後的考核指標一併在業績責任書中明確。
(二)核定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
區國監委根據國家、市和區巨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提出意見,報請區國資委審定。
(三)簽署經營業績責任書。
由區國監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
(四)考核指標的調整。
考核期內,由於國家、市或區重大政策、戰略規劃調整、清產核資、工作調動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對企業負責人的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的,區國監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並報請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工作會議審定。
第二十條區國監委對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督。
(一)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將責任書執行情況上報區國監委。區國監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
(二)企業發生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重大擔保事項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時,依據有關規定向區國監委報告。
第二十一條 區國監委建立必要的預警制度。充分利用績效評價等手段加強過程監督,對營運中的突出問題發出警示通知單,提醒企業重視,督促企業採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二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考核:
(一)每年5月30日之前委託專業審計機構對企業進行年度審計,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等,對上年度經營績效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經營績效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區國監委。
(二)區國監委依據審計評價意見,結合企業負責人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對企業的評價結果,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區國監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有不同意見的,可向區國監委反映。
(四)對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區國監委可根據需要委託社會審計或組織專項稽核檢查。
第五章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下列五項內容:
(一)年度利潤總額,指經核定後的企業合併報表利潤總額。當期經核准的消化以前年度潛虧額可加回企業年度利潤總額;對於企業利潤總額中的非經常性收益,已在企業預報的考核目標建議值中列示的,不予扣除,否則應全額予以扣除。
(二)年度淨利潤,指經核定後的企業合併報表淨利潤額。調整因素與年度利潤總額相同。
(三)淨資產收益率,指企業考核當期淨利潤同平均淨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淨資產收益率=淨利潤/平均淨資產×100%
平均淨資產=(年初企業淨資產+年末企業淨資產)/2
其中:淨資產中不含少數股東權益。
(四)主營業務收入成本費用率,指企業考核當期成本費用總額同主營業務收入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主營業務收入成本費用率=成本費用總額/主營業務收入×100%
成本費用總額=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五)綜合評議指標,指區國監委在對企業年度工作計畫完成情況、區政府交辦任務完成情況、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執行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和分析的基礎上做出的對企業的綜合評價。
第二十四條企業年度經營考核指標的計分方法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五條 新建企業、以承擔政府項目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和非正常性經營企業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另行制訂,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區國監委根據年度經營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
第二十七條企業績效工資總額按照以下公式進行核算:
績效工資總額= 基本工資總額×1/9*〔(考核總分-65)÷35〕
考核總分≤65分,績效工資總額為零。
第六章薪酬激勵的核算和支付
第二十八條員工和企業負責人基本工資按月支付。
第二十九條企業員工和負責人的績效工資應當在區國監委對企業完成年度考核後,由區國監委根據確認的考核結果,核定最終發放金額。
第三十條員工和企業負責人薪酬為稅前收入。員工和企業負責人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依法代扣代繳,企業不得為員工和企業負責人支付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一條員工和企業負責人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中應當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應當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支付。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總額預算和企業年終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計提和發放員工薪酬,不得超標發放或計提,不得以發放實物其他形式變相提高薪酬待遇。
第三十三條區國監委對企業進行年度審計時,企業薪酬審計應當作為年度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區國監委可根據需要組織薪酬專項稽核檢查,或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對有關企業的薪酬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國監委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一)對超過核定標準發放員工薪酬和違反規定發放的,超發部分和違反規定發放的相應項目予以扣除;對超額計提薪酬總額,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資結餘的,超提部分沖減企業當年成本。
(二)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弄虛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區國監委依法給予企業主要經營者和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企業主要經營者和相關責任人經濟處罰。
(三)企業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區國監委將酌情扣減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相關責任人不得獲取考核期的績效工資。
(五)對發生重大違紀事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企業負責人依法予以降職、撤職,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區直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制定對所屬企業薪酬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區國監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