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區屬國有企業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南山區區屬國有企業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國有資本所有者權益,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結合南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區屬國有資本出資並由南山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監委)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區直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預算是指企業在預測和決策的基礎上,圍繞戰略規劃,對預算年度內企業各類收入、成本、費用合理預計、測算並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區直企業是實施經營預算管理的主體,負責在本部和下屬企業中實施經營預算管理。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經營預算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內部經營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和考核評價工作,完善經營預算工作體系。
第六條 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財務監督工作有關要求,以統一的編制口徑、報表格式和編報規範,向區國監委報送年度經營預算報告,具體報告格式由區國監委另行發布。
第七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對經營預算管理工作負總責。
第八條 區國監委負責指導、督查、考核區直企業實施經營預算管理工作,區直企業負責指導、督查、考核下屬企業實施經營預算管理工作,經營預算執行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公司考核領導班子的依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做好經營預算工作,配備相應工作人員,明確職責許可權,加強內部協調,完善編製程序和方法,強化執行監督。
第十條 企業應當設立經營預算管理領導小組並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上一級產權單位及董事會制定的預算目標,研究擬訂本企業年度經營目標和計畫;
(二)審議本企業或下屬企業經營預算方案和經營預算調整方案,協調、解決企業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三)督促企業各部門完成最高權力機構批准後的經營預算方案;
(四)定期檢查和分析預算的執行情況;
(五)根據經營預算執行結果提出考核和獎懲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財務管理部門為經營預算管理機構,在經營預算領導小組領導下,依據有關規定和區國監委有關工作要求,負責組織企業經營預算編制、報告、執行和日常監控工作。企業經營預算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企業經營預算的編制、審核、匯總及報送工作;
(二)組織下達經營預算,監督企業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三)制訂企業經營預算調整方案;
(四)協調解決企業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五)分析和考核企業內部各業務機構及下屬企業經營預算完成情況。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調整
第十二條 企業編制經營預算應當堅持以戰略規劃為導向,正確分析判斷市場形勢和政策走向,科學預測年度經營目標,合理配置內部資源,實行總量平衡和控制;企業編制經營預算應當將內部各業務機構全部經營活動納入經營預算編制範圍,全面預測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等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編制經營預算應當以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為核心指標,合理設計基礎指標體系,注重預算指標相互銜接。
第十四條 企業編制經營預算應當規範制定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嚴格控制成本費用開支範圍和規模,加強成本費用的預算控制。
第十五條 對於成本費用增長高於收入增長、成本費用利潤率下降、經營效益下滑的企業,經營預算編制應當突出降本增效,適當壓低成本費用的預算規模。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式,依據財務管理關係,層層組織做好各級下屬企業經營預算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經營預算編制制度。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經營預算編制工作。企業經營預算編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式:
(一)區直企業各下屬企業經營預算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11月底以前編制下一年度本企業預算報告(初稿);
(二)區直企業經營預算管理機構對下屬企業的預算報告(初稿)進行審核匯總並提出調整意見,及時反饋給各相關企業;
(三)各級預算執行企業根據意見修改、調整下一年度預算報告(修改稿),逐級報送區直企業;
(四)區直企業經營預算管理機構對各級預算執行企業的預算報告(修改稿)進行審核、匯總,於每年1月31日以前以正式文函向區國監委報送當年度經營預算報告。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組織開展內部各級下屬企業經營預算編制管理的基礎上,按照區國監委統一印發的報表格式、編制要求,編制上報下一年度經營預算報告。企業年度經營預算報告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年度經營預算報表;
(二)年度經營預算編制說明;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區直企業應當分別報送本部及集團合併經營預算報告,合併範圍應當包括下屬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對年度經營預算報表編制及經營預算管理有關情況進行分析說明。企業年度經營預算編制說明應當反映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工作組織情況;
(二)預算年度內主要經營預算指標分析說明;
(三)預算編制基礎、基本假設及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估計;
(四)預算執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響預算指標事項說明;
(五)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企業經營預算報告應當加蓋企業公章,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分管財務的企業負責人、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名並蓋章。
第二十二條 區國監委匯總、審核區直企業經營預算報告,提出意見並報請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工作會議審議後,發文批覆區直企業年度經營預算報告。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經批覆的年度經營預算,切實加強收入、成本、費用等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及時分析預算執行差異原因,及時採取相應的解決措施。
第二十四條 企業經營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預算編制基本假設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予以調整:
(一)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三)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四)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將經營預算調整情況及時報區國監委審核。報送內容包括:
(一)主要財務指標的調整情況;
(二)調整的原因;
(三)預計執行情況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區直企業經營預算執行結果作為企業經營班子年度考核依據,區直企業內部應當建立經營預算執行結果考核制度,將經營預算目標執行情況納入各部門、下屬企業的考核及獎懲範圍。
第二十七條 企業根據月度財務報告建立企業經營預算分類監測和反饋制度,對主要經營預算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分類跟蹤監測,根據年度預算目標對有關經濟活動做出調整。
第二十八條 區國監委以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及經營狀況審計結果、企業年度經營預算報告為依據,對各企業當年度經營預算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企業經營班子年度考核依據。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九條 企業不按時上報經營預算報告或者上報經營預算報告不符合統一編制要求、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以及經營預算執行監督不力的,由區國監委責令其整改。
第三十條 企業在經營預算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或者上報的經營預算報告與內部經營預算不符的,由區國監委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 企業編制年度經營預算主要指標與實際完成值差異較大的,應當向區國監委做出專項說明。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國監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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