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試行)

《南山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區屬國有企業投資行為,促進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有效規避投資風險,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山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南山區國監委
南山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區屬國有資本出資並由南山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監委)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區直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資事項是指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投資的行為,具體包括企業的對外投資(含設立公司、收購兼併、合資合作、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固定資產投資(含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和金融投資(含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等。
第四條區國監委依法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式和管理制度。
第五條嚴格執行投資項目事後評價制度,強化責任追究機制。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式,做好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決策和實施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企業投資原則
第六條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原則要求:
(一)符合國家、深圳市和南山區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區屬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的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在戰略規劃中確定的主導產業和發展方向;
(四)非主業投資應當符合區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方向,不影響主業的發展;
(五)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式和管理制度;
(六)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
(七)不得從事高風險投資;
(八)區國監委認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企業投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第三章企業項目投資計畫的申報和實施
第八條區直企業應當就本企業及下屬合併會計報表範圍內企業的所有擬投資項目編制投資計畫,並向區國監委進行申報。項目投資計畫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報告;
(二)計畫投資項目概況;
(三)項目總投資額、資金來源與構成計畫;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單項投資額人民幣500 萬元以上(含500 萬元)的項目投資計畫還應包括: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
投資項目涉及非貨幣資產出資或收購資產的,還應包括:
(七)審計及資產評估報告;
(八)有關合作的意向書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本草案;
(九)有關政府部門的批覆、專業技術鑑定等必要檔案。
第九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以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為主要內容,是投資項目決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據。對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編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單位、專業中介機構進行。
企業應當在完成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後,及時將投資項目的相關資料上報區國監委進行審核。
第十條投資項目涉及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收購資產的,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出資或收購定價的參考依據;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其作價原則上不得低於資產評估價值;涉及收購資產或對方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其作價原則上不得高於資產評估價值。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報區國監委核准。經區政府或區國監委批准或符合有關規定的,可免予資產評估。
第十一條承擔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進行資產評估報告編制、覆核工作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相應執業資質,有良好的執業記錄;有關選聘工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信的原則進行。
第十二條在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企業應當確定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管理,並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在項目實施的相關契約履行完畢之前,項目責任人原則上不得更換。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項目投資計畫,並將項目投資計畫列入企業年度經營預算。
第十四條 區直企業應當按照區國監委要求報送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和分析材料,及時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結構調整情況、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金融投資情況、項目投資回報情況等。
第十五條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區國監委,按程式進行審批:
(一)對投資規模超出計畫20%以上或投資金額超出計畫5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
(二)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
(三)審批後的項目一年內未實施或未開工建設的;
(四)投資企業的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五)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利益的;
(六)需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章企業項目投資計畫的審批和監督
第十六條區國監委在受理企業項目投資計畫(草案)報告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的審查意見,按程式報請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工作會議審議批准。
第十七條區國監委對已經審批的500 萬元以下的企業主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單項投資額人民幣500 萬元以上(含500 萬元)的重大投資項目以及所有的非主業投資項目、金融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進行核准管理。對實施核准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完成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後,及時將投資項目的相關資料上報區國監委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經政府相關檔案確認,已納入國家、市及區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區國監委不再列入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範圍。企業應當將項目申請檔案和國家、市或區政府有關部門核准檔案送區國監委備案。
第十九條 對實施核准管理的項目,區國監委在必要時可委託專家適時參與項目的論證及可行性研究等相關工作,所需時間不在上述規定的15個工作日期限內。
專家評審一般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專家評審組原則上由5人以上奇數(含5人)組成,包括行業技術、管理以及經濟、財務、法律、資產評估等方面的專家;
(二)專家評審組成員應在該專業領域具有較高聲譽和專業素質,有長期從業資歷,無不良記錄,能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有關選聘程式按照公開、公正和有利於專家獨立、公正地發表意見的原則進行;
(三)專家評審組以表決方式對項目進行審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為評審通過。對影響項目決策的技術、財務、法律、資產評估等關鍵性因素,相關專家提出保留意見的,應視為評審未通過。對涉及投資額較大,情況複雜的投資項目,可採取無記名投票、非公開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表決過程由區國監委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區國監委根據監管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業務發展的具體情況,按程式報請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工作會議審議批准後,可對一定額度內需要核准的投資項目給予區直企業董事會特殊授權,企業依據相應的授權執行。
第二十一條區國監委對核准和備案投資項目的執行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對於經過批准的投資項目,發生下列情況的,區國監委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情況變化、涉及國有權益安全的;
(二)監事會認為項目運營過程存在重大經濟問題的;
(三)區國監委認為有必要的。
第二十三條區國監委可根據需要,自行組織對已完成的投資項目開展項目稽查、審計和事後評估。
第五章創業投資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等規章、檔案精神,特制定本章內容。
第二十五條本章所指的創業投資,系指經特別授權的區直企業以國有資本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第二十六條區國監委對國有資本出資的創業投資項目進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內容包括:
(一)公司章程等規範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式和行為的法律檔案;
(二)創投企業工商登記檔案與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第二十七條負責創業投資的區直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區國監委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其中,“重大事件”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檔案;
(二)增減資本;
(三)分立與合併;
(四)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變更;
(五)清算與結業。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區直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決策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的,企業法人代表應承擔主要責任,其他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視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扣減年薪、通報批評等處分,或按照法定程式降職、免職或解聘,涉嫌違法犯罪的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上報審批的;
(二)上報審批時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未經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集體研究進行決策的;
(四)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管理的;
(五)干預中介機構和專家獨立執業並發表意見的;
(六)對應備案事項未及時報告的;
(七)對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的;
(八)有損害國有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項目責任人在項目事實過程中弄虛作假,接受商業賄賂或管理不善,導致國有資產受損,項目不能達到預期水平,將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職責。
第三十條接受委託對區國有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執業準則,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參與投資項目評審的社會專家喪失獨立立場,違反誠信原則,泄露商業機密,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不得再聘請其進行區屬國有企業的相關諮詢和評審工作。區國監委可根據情況通過媒體予以公開譴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區國監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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