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於2001年1月1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1-01-11
  • 生效日期:2001-01-11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文號:深府[2001]8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深府[2001]8號
【生效日期】2001-01-1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深圳市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號)
第一條為推動我市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妥善處理“有進有退”過程中涉及到的各種相關問題,特設立“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二條專項資金存入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設立的專戶。專項資金的使用由市國資委審議決定,專項資金的收取、支付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具體負責。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續存期限為2001年至2005年,期滿後剩餘資金上繳市財政。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來源和收取:
(一)從2000年度財政收入中一次性安排啟動資金2億元;
(二)市財政每年從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資金,並在當年4月底前一次性撥付;
(三)資產經營公司轉讓市屬一級企業國有產權的現金收入以及直接參股的其他企業產權的現金收入,按30%的比例提取專項資金。轉讓款到位後3個月內必須完成清繳,分期付款的按付款方式逐筆清繳;
(四)資產經營公司每年度收取的利潤和紅利,按20%的比例提取專項資金,逐季預繳,年終結算;
(五)專項資金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用途:
(一)為“退出”企業的人員安置提供部分資金支持,包括提供部分人員安置費用、支付社保欠款、支付所欠工資等;
(二)為特殊困難企業的產權處置所涉及的債務和擔保事宜提供資金方面的支持。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
(一)在國有經濟布局調整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由企業和產權單位自行解決。對符合專項資金用途的有關費用,當企業和產權單位確無能力解決時,方可申請專項資金給予必要的支持;
(二)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應首先制定詳細的人員安置和債務處置方案以及資金安排計畫,並說明自身的資金情況;
(三)原則上不用於三級以下(含三級)企業的資產和債務處置。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撥付程式:
(一)市屬國有企業和資產經營公司申請專項資金,採取“一事一報”的方式,向市國資辦提交申請報告。企業直接提出申請的,申請報告應先由資產經營公司審核並提出意見;
(二)市國資辦在認真調查研究和核實有關情況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國資委;
(三)根據市國資委的決定,市國資辦將相應資金撥付給資產經營公司,再由資產經營公司撥付給企業。
第八條為確保專款專用,接受專項資金撥款的單位應在銀行設立專門帳戶,實行專戶儲存。資產經營公司有責任監管專項資金撥款的使用,有關事宜處理完畢後,資產經營公司應就專項資金撥款的使用,有關事宜處理完畢後,資產經營公司應就專項資金撥款的使用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市國資辦審查。
第九條市國資辦應每半年就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市國資委審查,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第十條本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十一條各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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