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資產債務處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資產債務處理暫行辦法》是在深圳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資產債務處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時間:2001年1月11日
  • 發布文號:深府[2001]8號
  • 生效日期:2001-01-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引言,辦法全文,

引言

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資產債務處理暫行辦法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號)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深圳市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解決企業改制中的資產損失和債務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屬國有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為進行經營管理者持股、內部員工持股、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改造(下稱“改制”)以及進行產權轉讓過程中,所涉及到的2000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資產損失債務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有關資產的核銷,根據財政部《關於股份公司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會字〔1998〕16號)和參照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做好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執行。
第二章 資產損失核銷範圍
第四條企業資產損失指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各項財產、債權及其他經濟權利的損失,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損失。
第五條資產損失核銷範圍:
(一)應收帳款損失核銷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三年,多次追收,經司法機關確認確實無能力償還的;
2.因債務人破產、關閉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後,仍不能收回,且有司法、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債務人破產、關閉或死亡證明材料的;
3.雖然帳齡不足三年,但有確鑿證據證明該項債權無法收回的。
(二)存貨與固定資產損失核銷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由於客觀原因喪失原有效能,不再有使用價值的;
2.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應被淘汰和不準再使用的;
3.經財產清查盤點,帳實核對發生盤虧的;
4.經削價處理或評估後,發生減值或貶值的。
(三)長期投資損失核銷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所投資的企業已破產或關閉,經清算後確認不能收回的投資額;
2.所投資的項目由於各種客觀原因造成資產滅失或專項評估後發生貶值部分。
第三章 資產損失核銷程式和處理辦法
第六條企業申請核銷資產損失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企業資產損失需核銷的數額、形成的過程、原因以及有關責任落實情況;
(二)資產損失的有關憑證;
(三)審計、財稅、工商、司法等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及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法出具或確認的資產損失的各種審查報告、檢查報告、評估報告及其他證明材料;
(四)對企業資產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評價。
第七條核銷資產損失依據下列規定審定:
(一)單筆資產損失在3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由企業申請,一級企業審批,報資產經營公司備案;
(二)單筆資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由企業申請,一級企業審核,報資產經營公司審定;
(三)單筆資產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企業申請,資產經營公司審查,市財政局、國資辦、審計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市國資委審定。
第八條企業申請核銷的資產損失經審批同意核銷後,若企業已計提了“四項”準備的,應首先沖抵相應的準備,不足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公司制改造或企業轉讓時,經批准核銷的資產損失,可以沖減淨資產。
當年經營業績考核對於資產損失核銷部分應作為客觀因素剔除。
第九條企業已核銷的應收帳款及相應資料應以協定約定方式將其權益歸屬轉移到上級產權單位,由企業辦理有關手續,並協助產權單位繼續追索。
第十條企業改制時,資產評估值低於帳面值的,可以按評估值調帳,但須報資產經營公司審批。
第四章 資產剝離
第十一條產權單位可以視情況對企業中不利於改制工作的部分資產進行剝離。
第十二條資產剝離可以採取劃轉、轉讓、資產置換等方式進行,並須依法辦理相關的產權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一級企業的資產剝離由資產經營公司申請,市國資辦審批;二級及以下企業的資產剝離由一級企業申請,資產經營公司決定。
第十四條經批准的資產剝離業務,不視為交易行為。
第五章 債務處理
第十五條市屬國有企業所欠財政周轉金,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可以轉為國有資本金。
第十六條資產經營公司和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及基金的借款經市國資委批准,並徵得相關政府部門和基金的同意,可以轉為資產經營公司的國有資本金。
第十七條對欠銀行的債務,凡銀行同意的,可以採取用資產清償債務的方式予以處理;對於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凡債權人同意轉為股權的,可視情況給予一定優惠,但須報資產經營公司批准。
第十八條被出售企業的債務由原產權單位擔保的,擔保責任原則上轉由債務受讓方承擔;無法轉移的,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受讓方提供反擔保後,原產權單位可繼續擔保。
第十九條對於特別困難的企業,為推進其改制或關閉,產權主體可以視情況承接改制企業的部分債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資產經營公司應對本年度資產損失核銷、資產剝離以及債務處理情況在年度終了之時進行匯總、分析,上報市國資委。
第二十一條資產經營公司、財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產損失核銷、資產剝離、債務處理的管理,認真審核,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企業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要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各區可參照本辦法制訂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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