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工商註冊登記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工商註冊登記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是2001年1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工商註冊登記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深府[2001]8號
【發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2001-0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工商註冊登記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號)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屬國有企業工商註冊登記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員工持股、經營者持股、股份合作制和產權轉讓、關閉過程中的有關工商註冊登記事項。
第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國有企業專門服務視窗,優先辦理與國有企業有關的工商登記手續。凡涉及國有企業註冊登記、變更等事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材料後應認真審核,並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補充的材料。自相關材料齊備後,辦理手續時限為15個工作日。
第四條經營者持股時應以自然人身份作為股東進行註冊登記。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允許自然人作為發起人。
第五條列入國家債轉股試點的國有企業,實施債轉股發生產權變更時,憑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和有關變更登記檔案可直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整體或部分國有產權在不同國有產權主體之間劃轉的,可憑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參股國有企業或與國有企業共同投資設立新公司時,外商部分不足25%的,無須報外商投資管理部門審批,可按內資企業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時,因股東停業、解散、註銷、被吊銷等原因無法處理所持有的股權時,可以由產權單位行使權利,簽署有關轉讓協定和註冊登記等檔案。
第九條國有企業設立有限公司,其註冊資本允許在兩年內分期到位,但首期到位率不能低於50%。分期出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核發有效期兩年的執照;註冊資本足額到位後,再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條列入市重點項目的國有企業,涉及註冊登記事項,如時間緊迫,暫不能出具有關輔助檔案,可憑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證明檔案,以及必需的基本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有效期半年的營業執照,待補齊有關輔助檔案後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正常的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投資組建公司制企業,允許以其所持有的企業產權出資。嚴禁以同一產權重複出資。
第十二條對債務尚未清償的關停國有企業,經清算後,產權單位書面承諾承擔關停企業債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予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關停三年以上的國有企業,經清算公告後在法定期限內無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該企業其他材料齊備的情況下,可予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關停國有企業,由於歷史原因註冊資本未到位,經清算後無須補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予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對確實無力償還各類拖欠費用款項的關停國有企業,應視情況給予豁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政府稅務、規劃國土等有關職能部門的批准檔案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時,因公章或執照遺失、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股東註銷、被吊銷、停業、解散等情況,產權單位承諾承擔相關債務的,可予辦理產權轉讓或企業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國有企業在辦理註冊登記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專門研究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區屬國有企業可以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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