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登記管理規則

《深圳市企業登記管理規則》是1993年3月22日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辦法》制定並下發的號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企業登記管理規則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文號:深府[1993]134號
  • 發布日期:1993-03-22
  • 生效日期:1993-03-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正文
(1993年3月22日深府〔1993〕134號文)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一、登記管轄
(一)下列企業的開業、變更和註銷登記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辦理:
1、特區內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制企業;
3、集團公司;
4、內聯、駐深企業,內地企業駐深圳特區的辦事機構;
5、內地駐深辦事機構所設立的經濟實體;
6、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承包經營、外國(地區)企業駐深辦事機構、內地的外商投資企業來深設立的分支機構;
7、特區內登記註冊的企業(區屬企業除外)承辦的“三來一補”項目。
(二)下列企業按經營所在地轄區分別到羅湖區、福田區、南山區、沙頭角、蛇口工商分局登記註冊:
1、私營獨資、合夥企業;
2、區屬企業承辦的“三來一補”項目。
(三)龍崗、寶安區工商局受理登記範圍:
1、本轄區內區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
2、本轄區內設立的內聯、駐深企業;
3、本局登記註冊的企業承辦的“三來一補”項目。
二、登記條件
(一)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從事的行業、項目(產品)必須符合《深圳市投資導向目錄》的規定。
凡屬於《深圳經濟特區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須經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
2、投資者的資格須符合法律規定。
申辦全民、集體、聯營、股份制企業的投資者必須是在中國註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社團法人和符合規定的自然人。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是在所在國(地區)依法成立的公司、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在特區內申辦私營企業的投資者必須是具有深圳市常住戶口的待業人員、離退休人員、辭退職人員、停薪留職人員、無業人員及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員;非深圳市戶口的上述人員可到深圳經濟特區創辦科技刑集體或私營企業,其項目或技術須獲得國家專利或經設區的市(含相當於這一級的地區)級以上科技局(委)的審核認定。
申辦市、區屬企業法人須經產權單位批准。內地企業(不含私營企業)申請在深設立分支機構須經地、市(含縣級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名稱、組織章程、契約。
4、有符合規定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本)。
生產性公司的註冊資金(本)不得少於三十萬元,其中科技型企業可降低為十萬元;商業性公司的註冊資金(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諮詢服務性公司的註冊資金(本)不得少於十萬元;綜合性公司的註冊資金(本)不得少於二百萬元;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金(本)不得少於一千萬元;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一百萬元。國家對企業註冊資金(本)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本)來源於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投資單位的撥款、投資、社會集資及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除投資性公司外,企業不得以已登記註冊的資金(本)開辦下屬法人企業或參股聯營,可以企業留利或未分配利潤進行投資。
5、具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其中生產性企業的生產經營場地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商業性公司經營場地在30平方米以上;商場、商行、餐廳的經營場地在50平方米以上;酒樓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酒樓、賓館、招待所、餐廳的經營場所必須符合規劃部門批准的設計使用用途。
6、設立駐深軍辦企業按軍辦企業審批規定辦理。
7、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申辦者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深圳經濟特區內申辦私營獨資、合夥企業的申辦者必須是具有深圳常住戶口的待業人員、離退休人員、辭退職人員、停薪留職人員、無業人員或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員。
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地;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自有資金數額;
5、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聯營、合夥企業應有聯合簽署的協定。
(三)企業設立駐深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辦事機構須經深圳市貿易發展局批准;
2、國內企業申請設立駐深辦事機構必須是註冊資金(本)在三千萬以上的大型國有、私營企業或具有全國或廣東省進出口權的企業;
3、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4、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四)申請廣告經營單位企業法人和營業登記的,必須具備廣告經營者的資質標準(詳見附屬檔案一)。
三、登記審核內容
(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詳見附屬檔案二),依法審核企業名稱、章程、契約、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方式、經營範圍、註冊資金(本)、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等內容。
(二)企業名稱應符合法律規範,特區內全民、集體、股份制企業其名稱應冠以“深圳市”行政區劃名稱。內聯、駐深、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應冠以“深圳”字樣。在區(分)工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一般應冠以所在行政區劃名稱,申請直接冠用市名的,須經市工商局核准。
(三)企業的經營範圍按以下原則核定:
1、企業的經營範圍不再核定行業小類、品種、項目,按國家工商局《企業經營範圍用語規範》中的大類核准(外商投資企業不含配額、許可證管理產品)。從事綜合性商貿業,可按“國內商業”(不含專營、專賣商品)、“物資代銷業”核准。
2、屬《深圳經濟特區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列明具體品種、項目。
3、除專營、專賣商品外,商貿企業的經營方式不再區分批發、零售、代購、代銷等,統一按“購銷”核准。
(四)私營企業的經營範圍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市投資導向目錄明確規定禁止的行業、項目外,均允許經營(其中,按照規定需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行業、項目應經審批)。鼓勵私營企業申辦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聯營企業。對資金雄厚、技術力量強、生產經營規模大的生產型私營企業,可試辦集團公司。
四、登記程式與崗位職責
(一)諮詢一一回答申請人的登記諮詢,使申請人明確登記的基本知識、有關政策、法定條件、註冊程式,完成申請登記前的準備工作。
諮詢人員的職責是:
1、接受申請人的口頭或電話諮詢;
2、接受申請人的書面諮詢並及時給予答覆;
3、發放登記申請表格及有關資料,指導申請人準確填寫;
4、辦理企業名稱查詢。
(二)受理一一接受申請人的登記申請材料。
受理人員的職責是:
1、檢查登記申請材料是否齊備;
2、檢查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按規定及時將登記申請材料移交初審人員;
4、即時辦理企業的下列登記申請:
(1)核准企業名稱。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審認蓋章。
(三)初審一一依法對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直接簽署核准意見或簽署初審意見提交覆核。
初審人員的職責是:
1、對下列登記申請直接核准:
(1)企業名稱變更;
(2)企業負責人變更;
(3)企業住所與經營場所變更;
(4)企業外出經營。
2、對下列登記申請提出初審意見:
(1)企業經營範圍與經營方式變更;
(2)企業經營期限變更;
(3)企業註冊資金(本)變更;
(4)企業經濟性質與股東變更;
(5)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
(6)企業開業、歇業與註銷登記申請。
(四)核准一一對初審員提交的企業登記申請材料進行複審核准。
核准人員的職責是:
1、登記組長對企業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期限和增加註冊資金(本)直接複審核准;
2、登記處(區、分局科)長對企業申請變更股東、經濟性質和增設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終止契約、歇業和註銷登記直接複審核准;
3、分管局長對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複審核准。
4、負責將核准的登記申請交電腦員製作營業執照,將不予核准的登記申請交發照人員回復申請人。
(五)回復--發照人員負責核對營業執照製作的正誤,按時發放營業執照,並對不予核准的登記申請予以答覆解釋。
五、登記審理時限
(一)實行全周工作日對外受理,除特殊情況經局領導同意外,法定工作日不得停止對外辦公。
(二)核准企業名稱、企業營業執照複印蓋章、企業外出經營核轉當天完成。
(三)變更企業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經營期限和增加註冊資金(本)於七個工作內完成。
(五)變更股東、經濟性質和增設非法人分支機構,終止契約、歇業和註銷登記,於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經市外資辦或保稅區批准立項的外商投資企業,於受理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不需市外資辦或保稅區批准立項的,於二十二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監督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貫徹實施辦法》的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依法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為。
(一)凡在我市設立經營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堅決查封和取締無照經營,查處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的違法活動。
(二)實行企業跟蹤管理和動態管理,嚴格企業年檢制度,凡檢查發現企業在登記註冊中有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投資不實、抽逃資金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實行企業違章違法經營行為記錄備案制度。企業違章違法經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罰,並記錄在案。屢查屢犯和情節嚴重的將通過報刊、電視、電台等新聞媒介公布企業的違章違法情況,對企業負責人公開給予批評或警告。嚴重違章違法企業在被處罰之日起的一年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不受理其增加經營範圍或開辦新企業的登記申請。
七、自律準則
(一)向社會公開辦理企業各種登記事項必須具備的條件、程式、時限和應提交的材料,增加登記工作的透明度。
(二)強化登記人員的公僕意識和法制觀念,增強廉潔高效、優質服務的職業道德,依法受理、依法核准各種登記申請,嚴格內部監督機制,市工商局設立企業登記複議(複審)委員會,受理工作分別由法制處、行政監察處負責。法制處接受投訴,負責抽查指導、監督檢查全系統核准登記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情況,受理企業申辦人對駁回申請不服的複議(複審)申請;行政監察處接受投訴,凡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敲詐勒索、故意刁難、以“照”謀私的,經調查核實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設立“兩訴”(申訴、投訴)日常接待室。
八、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的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凡與本規則有牴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