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施工企業管理規定(修訂)

1996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發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施工企業管理規定(修訂)
  • 頒布時間:2002年07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7月23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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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施工企業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企業的開業許可與日常管理。
本規定所稱的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活動,包括裝飾、園林綠化、消防、爆破、港口、水利、輸變電等專業工程施工的施工企業。
第三條 深圳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施工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企業進行登記和管理。
第二章 施工企業開業許可
第四條 設立施工企業、分支機構或承接單項工程,應符合特區建設發展需要,經市主管部門許可,並取得施工企業承建資格證書。未取得承建資格證書的施工企業,不得承接工程施工任務。
第五條 設立施工企業,應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登記,並使用經核准的名稱向市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交驗下列證件或資料:
(一)企業章程;
(二)驗資證明;
(三)擬定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簡歷及其職稱證書;
(四)擬定的企業主要技術、經濟、會計人員的職稱證書;
(五)擬定的企業員工構成的情況;
(六)擬配備的設備清單。
第六條 外地施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實行單項工程許可和長期許可。初次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可準予單項工程許可;在特區完成兩個相應等級的單項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優良,未發生工種質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可提出申請,經市主管部門審查,符合特區需要的,可準予長期許可。
外地施工企業在深圳承接單項工程應向市主管部門申請單工種許可。
第七條 外地施工企業申請單項工程許可,應向市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同時交驗下列證明或資料:
(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施工證明;
(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並加蓋原發證機關公章;
(三)本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及複印件(廣東省直屬或外省、中央部屬施工企業應持有一級資質等級證書,廣東省內市縣施工企業應持有一級或二級資質等級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五)資金信用證明;
(六)擬進特區的技術、經濟、會計人員職稱證書及主要技術工種操作人員的崗位證書;
(七)擬進特區設備情況清單;
(八)主要業績證明材料;
(九)承包工程意向書。
第八條 境外施工企業到本市提供建設施工服務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九條 申請設立施工企業或單項工程許可的,市主管部門應自收齊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予書面批覆,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 申請單位應自取得市主管部門批准檔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對有關事項進行落實,領取並填報《施工企業承建資格登記表》申領承建資格證書;超過三個月未落實相關事項,未領取並填報《施工企業承建資格登記表》的,批准檔案自行失效。
市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單位填報的材料和建設部頒發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審查申請單位的資質能力,並自收到《施工企業承建資格登記表》之日起十四日內予以答覆。審查合格的,頒發施工企業承建資格證書,確定其承擔工程的業務範圍;審查不合格的,不予許可,並通知申請人。
新成立的施工企業,其資質等級應由最低級定起。
第十一條 外地施工企業申請長期許可應向市主管部門交驗下列資料:
(一)在深圳施工業績證明材料;
(二)人員、設備變動情況。
市主管部門應自收齊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審查合格的,準予許可;審查不合格的,不予許可,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承建資格證書是施工企業承接工程的資格證明,每年由發證機關審核一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出租、轉讓、塗改或偽造承建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取得承建資格證書後,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工程項目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屬區主管部門管理的,施工企業應持承建資格證書到工程項目所屬的區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各區主管部門對已經市主管部門許可的施工企業直接登記並管理,不再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改變名稱、在特區住所、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或駐特區代理人,應自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施工企業更換技術負責人,應自更換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終止在特區承接工程,應向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同時交回承建資格證書,並按規定繳清管理費。
第十七條 外地施工企業連續一年無特區施工任務,或連續兩年完成施工產值低於市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限額的,其承建資格證書由市主管部門予以註銷。
第三章 施工企業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由市主管部門負責,在每年的11月份進行。
年審時,施工企業應按當年的年審通知提供資料、填報年審表。
市主管部門根據企業資質年審的有關規定進行年審。對年審合格者,加蓋年審專用章;對年審不合格者,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限期整改、縮小承建資格範圍、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承建資格證書》等處罰決定。
第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施工企業的經營狀況、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情況和業績,對其在特區開展施工業務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作必要調整。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的施工經營活動應當與本企業承建資格證書規定的內容相符,禁止超越資格證書規定的範圍承接工程。
第二十一條 一、二、三級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可按照規定進行分包;四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禁止企業轉包工程。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上報施工統計報表,並按規定的標準向市主管部門交納建築企業管理費。
第二十三條 市屬一、二級施工企業外出施工,應當到市主管部門申領外出施工介紹信;施工企業外出施工若發生重大質量、傷亡事故,應按規定時限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無承建資格證書而在特區施工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其終止施工,並處以工程承包額2%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出借、出租、轉讓承建資格證書的,由市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弔扣承建資格證書六個月直至吊銷承建資格證書。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塗改或偽造承建資格證書的,由市主管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沒收承建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施工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未到區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區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承接工程,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施工企業超越承建資格證書規定的範圍承接工程的,由市或區主管部門責令其終止施工,並處以工程造價2%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縮小其承建資格範圍直至吊銷承建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施工企業轉包工程或未按規定分包工程的,由市或區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分包或轉包工程造價2%-3%的罰款,六個月內禁止參加施工投標;情節嚴重的,市主管部門吊銷其承建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區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主管部門申請複議;當事人對市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市或區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加強基建施工企業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189號)及《深圳市施工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深建字〔1991〕3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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