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五十八條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五十八條的決定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五十八條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17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八條修改為“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檢驗結論,或者無法定資格而對外承接檢測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全部檢測費用,並處以檢測費用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產停業,進行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指定的報刊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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