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是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7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7月13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等11項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包括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與政府投資相關聯或者政府以其他各類資源參與投資的項目,可以由審計機關依照本條例進行審計監督。”
二、第四十八條修改為:“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不履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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