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質量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質量條例》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4月27日通過。本條例共十一章九十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質量條例
  • 發布機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7年5月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7月1日
公告內容,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

公告內容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四號
《深圳經濟特區質量條例》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5月9日

修訂的條例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三章經濟質量
第四章文化質量
第五章社會質量
第六章 生態質量
第七章城市建設管理質量
第八章政府服務質量
第九章深圳標準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動深圳質量建設,著力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構建質量型發展新優勢,加快建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和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深圳質量,是指貫穿深圳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全過程,滿足高水平穩定增長和可持續全面發展的綜合能力,包括經濟質量、文化質量、社會質量、生態質量、城市建設管理質量和政府服務質量等。
第三條深圳質量建設應當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等新發展理念,堅持標準先行、創新驅動、品牌發展、社會共建的原則,推進標準、質量、品牌、信譽一體化建設。
第四條深圳質量建設應當以國際先進標準為目標,構建覆蓋深圳發展各領域的多層次、高水平的深圳標準體系,推動深圳標準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
第五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深圳質量建設活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深圳質量建設堅持市場導向、政府推動和社會參與相結合,建立和完善政府、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眾等共同參與的深圳質量共建機制。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深圳質量建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深圳質量要求制定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質量提升計畫,完善促進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深圳質量建設工作協調機制,推動深圳質量建設全面開展;
(三)完善財政投入機制,為深圳質量創新與發展提供財政保障;
(四)建立和完善質量人才培養、引進和管理機制,引導社會建立質量教育體系;
(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推進深圳質量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等建設;
(六)建立和完善質量考評機制和深圳質量、深圳標準獎勵制度;
(七)依法開展其他質量建設工作。
第八條建立市、區人民政府質量建設領導工作機制,由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市、區市場監管、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城管和綜合執法及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討論、協調深圳質量建設的重大問題。
市市場監管部門作為市人民政府質量建設領導工作機制辦事機構,負責深圳質量建設的組織、協調、指導、考核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深圳質量建設相關工作。
第九條鼓勵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發揮深圳質量建設主體作用,開展下列活動:
(一)運用現代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提升質量管理水平;
(二)加強質量技術創新,提供具有核心競爭力、高附加值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和服務;
(三)實施以國際先進水平為目標的標準和品牌戰略;
(四)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強化誠信自律,保障質量安全,加強環境保護,全面提升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
第十條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加強質量宣傳教育,增強行業質量意識;
(二)積極為會員或者成員單位提供標準、質量、品牌、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的服務;
(三)強化行業自律,引導、推動行業質量誠信建設;
(四)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質量建設工作。
第三章 經濟質量
第十一條全面推進經濟質量建設,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推動經濟發展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
第十二條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突出源頭技術創新,加強創新成果轉化,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益,形成一批國際領先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改革科技創新體制機制,建立創新主體動力機制、創新資源配置機制、創新激勵保護機制和創新管理服務機制,強化創新、創業、創投、創客政策扶持,建成聯動機制。
第十四條 完善開放型區域創新體系,吸引、集聚和共享全球創新資源;促進產學研合作,推進科技、管理、品牌、商業模式創新,鼓勵技術、產業、金融、資本跨界融合,構建綜合創新生態體系。
第十五條最佳化產業發展戰略,著力發展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提高現代服務業在第三產業中的比重。
第十六條建設定位準確、布局合理的特色商圈、國際消費中心和網上購物平台,發展信息、文化、教育、健康、旅遊、養老服務等領域的新業態,促進消費結構升級。
第十七條最佳化投資結構,擴大社會投資,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公用事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高端製造業、未來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等領域。
政府投資應當重點投向公共服務、重大基礎設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特區一體化等領域。
第十八條轉變外貿發展方式,最佳化進出口貿易結構,推動加工貿易向研發設計、行銷服務升級;發展服務貿易,提高服務貿易在對外貿易中的比重。
鼓勵企業依法對外投資,開展跨國經營,開拓海外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
第十九條推動傳統製造向高端製造轉型,突出增量優質、存量最佳化,完善梯次型現代產業體系,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
第二十條發展生物產業和網際網路、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慧、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全面推動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等未來產業規劃和發展,扶持龍頭骨幹企業,最佳化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帶動產業創新發展。
第二十一條推動移動互聯、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與各行各業相融合,催生產業新形態,創新經營新模式。
第二十二條加快實施“一帶一路”倡議,推動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前海蛇口片區建設,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推動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開放,創新深港聯合推進機制,建設粵港現代服務業創新合作示範區。
第二十三條建立和完善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的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工作體系和品牌評價標準體系,引導企業爭創國際品牌,加強深圳品牌宣傳和推廣,提升深圳品牌價值和影響力。
第二十四條建立和完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實行市場寬進嚴管制度,完善商事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市場規則體系、監管體系和公平競爭環境。
第四章 文化質量
第二十五條 全面推進文化質量建設,堅持文化立市發展戰略和文化強市發展目標,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文化保護,打造文化品牌,提升文化傳播力和文化產業競爭力,增強城市軟實力。
第二十六條構建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的城市精神體系,弘揚深圳觀念和深圳精神,建設以創新、智慧、包容、力量為特徵的城市主流文化,開展公民道德建設和誠信建設,形成向上向善的社會風尚,增強城市凝聚力和市民歸屬感。
第二十七條實施關愛行動,完善志願服務體系;發展義工、社工隊伍,推進志願服務專業化和社工服務職業化,建設志願者之城。
第二十八條 構建以國際先進城市為標桿的文化品牌體系,舉辦系列品牌文化節慶和超級賽事等活動,推廣深圳原創文藝精品,創新深圳形象標識。
第二十九條加強保護具有嶺南及深圳文化特色和體現改革開放精神的文物,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
第三十條推進全民閱讀等公益性文化活動,持續開展深圳讀書月活動,提高市民文化素質。
第三十一條扶持深圳原創文藝精品創作,實施文藝創作工程,建設國際化的圖書館之城、鋼琴之城、設計之都、文化產業基地。
第三十二條 構建以媒體融合發展為標誌的現代文化傳播體系,打造新型具有強大實力、公信力、傳播力和影響力的文化傳媒集團,拓展新興傳播平台,實現政務新媒體全覆蓋,加強國際傳播能力建設,塑造國際化城市形象。
第三十三條 構建以市民文化需求為導向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創新文化服務方式,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推動公共文化服務數位化、移動化和便捷化。
第三十四條 構建以質量型內涵式發展為特徵的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創新產業發展模式,推動文化業態創新,促進文化與科技、信息、旅遊、體育、金融等產業融合發展,壯大創意人才隊伍,建設具有鮮明特色文化創意產業基地,提升文化產業核心競爭力。
第三十五條 推進文化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優勢文化企業兼併重組,培育文化龍頭企業,扶持中小微文化企業發展。
建設和完善國家級文化產業發展平台,增強文化產業集聚輻射功能,促進文化繁榮發展。
第五章 社會質量
第三十六條全面推進社會質量建設,將提升人的發展能力放在突出位置,注重機會公平,保障基本民生,不斷提高市民生活水平。
第三十七條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推動實現更高質量就業。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改善就業環境,提升就業公共服務能力,提供就業援助,加強對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態的扶持,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三十八條建立和完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最低工資標準評價制度,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第三十九條全面提升教育事業發展質量,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促進基礎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創新發展高等教育,推進綜合性大學和特色學院同步發展,培養創新型、研究型人才。
加強職業教育與培訓,培養技術技能人才,提高勞動年齡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創新發展繼續教育,構建市民終身教育培訓體系,推動各類學習資源開放共享,發展線上教育和遠程教育,整合各類數字教育資源向社會提供相關服務。
第四十條促進醫療衛生資源均衡配置,完善區域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建立完善分級診療和基層醫療服務體系,引進名醫、著名醫療機構和著名醫療科研機構等優質資源,強化行業監管,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增進居民健康。
第四十一條以國際先進標準為目標,建立和完善食品藥品深圳標準體系,強化源頭治理;嚴格食品藥品準入、檢測、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全產業鏈可追溯管理;強化食品藥品風險監測,防範行業性、系統性和區域性安全風險,完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第四十二條 以購買和租賃並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和住房貨幣化補貼制度,建立高質量、廣覆蓋、多元化、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
引導和規範社會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機制。
第四十三條完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社會保險待遇。
完善困難群體社會救助制度,加強社會救助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專項救助與低保救助統籌銜接。
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的多層次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
第四十四條 鼓勵依法設立社會慈善組織,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機制,開展社會救濟和社會互助、志願服務活動,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四十五條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實現政府管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加強各類社會組織培育、規範和監督,鼓勵其依法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
加強社工人才隊伍建設,逐步建立包括社工人才培養、選拔、使用、流動、評價和激勵等方面的制度體系。
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促進志願服務常態化、制度化,推動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四十六條 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和預防控制體系,提高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保障城市安全發展。
第四十七條 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訴求表達功能,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處理機制,保障民眾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第六章 生態質量
第四十八條 全面推進生態質量建設,堅持綠色低碳理念,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不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弘揚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四十九條推進能源消費改革。實施全民節能行動計畫,全面推進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領域節能,開發、推廣節能技術和產品,推動能源管理、計量體系和能耗線上監測系統建設,開展能源評審和績效評價。
健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標準體系,提高建築節能標準,實現重點行業、設備節能標準全覆蓋。
第五十條完善環境功能區劃,強化源頭保護,嚴格環保準入,嚴控污染排放。加強環境監管,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形勢分析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損害賠償和處罰制度。
完善區域環保合作機制,加強環保信息共享和跨界污染協調治理,提高區域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制定空氣品質達標計畫,綜合治理工業廢氣和機動車尾氣,提高車用燃油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煙塵、揚塵、粉塵和各類顆粒物的污染控制,完善空氣品質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加強水環境質量治理,建立水資源利用和保護體系。完善骨幹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污水處理出水水質標準和污水處理率;高標準規劃和改善排水管網建設,提高城市蓄水排水能力;加強河流和近海水域綜合治理,改善河流和近海水域水質。
加強固體廢物綜合處理,推進城市固體廢物的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處理;推進垃圾減量分類和餐廚垃圾的回收利用,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第五十二條完善低碳發展規劃,加強低碳技術創新與套用,完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建設低碳標準體系,完善產品碳標識、能效標識、生態標識制度,建立低碳認證制度和企業低碳管理評價認證體系。
第七章 城市建設管理質量
第五十三條 全面提升城市建設管理質量,轉變城市發展方式,建設規劃合理、功能完善、管理精細、合作緊密的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
第五十四條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鮮明、配套完備、生態和諧的發展格局。
完善規劃管理制度,構建適應存量土地開發利用的新型規劃管理制度體系。完善法定圖則制度,強化規劃的可實施性,提升規劃管理效能。
第五十五條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完善以規劃實施為導向的建設用地管理機制,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區土地開發利用新模式,建立供應引導需求模式下的土地利用計畫管理制度,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第五十六條持續推進經濟特區一體化,加大基礎設施薄弱區域的建設力度,推進各區域在基礎設施、城市管理、公共運輸、環境保護等方面協調發展;推進新型功能區的建設,促進區域整體性開發、組團式發展。
第五十七條 加快推進城市更新改造,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最佳化產業結構,完善公共基礎設施,提升城市功能,增進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條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提升建設工程標準化、工業化、信息化、低碳化和精細化水平,打造深圳建設工程質量品牌。
第五十九條 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建設和完善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推進物聯網、雲計算、智慧型電網以及交通、水電等基礎設施的智慧型化改造,打造萬物互聯國際先進智慧城市。
第六十條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布局合理、銜接順暢的綜合交通體系;推行交通服務標準化;治理交通擁堵,提高交通運營和管理水平,實現城市交通效率的整體提升。
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改善公交基礎設施,最佳化公交線路,促進公交均衡發展,打造以軌道交通為主的一體化公交體系。
發展智慧型交通,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完善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綠色交通運行體系。
第六十一條 加強水資源調度配置,建立覆蓋全市、互通互聯、分片調蓄的供水水源網路和安全優質的供水網路,保持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持續穩定達標。
最佳化能源利用結構,實施以引進天然氣為主的石油替代戰略,加強燃氣管網建設,發展智慧型電網。
第六十二條完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創新城市管理手段,完善數位化管理系統,提高城市信息化管理水平。
建立精細化城市管理考核體系,營造潔淨、有序、文明的城市環境。
第八章 政府服務質量
第六十三條 全面推進政府服務質量建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提升服務質量、提高行政效能,建設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六十四條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立健全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制度,劃定政府與市場、社會的權責邊界。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政府直接管理、微觀干預和事前審批,縮減審批範圍;強化間接管理、巨觀調控和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管理效率。
第六十五條推進政府機構改革,最佳化政府組織架構,規範機構和職能設定,深化大部制改革,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政府運行體制。
第六十六條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推進政府運行法治化;完善依法決策機制,建立和完善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論證、公示、聽證和風險評估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發揮法律顧問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第六十七條完善政府服務平台和體系建設,創新政府服務方式,推進政府服務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按照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則,全面提升政府服務質量。
第六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財政收支監管制度,推進政府部門預算、決算信息公開,完善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條完善政府績效管理制度,最佳化績效評估標準和程式,加強績效評估結果運用,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升政府執行力。
第七十條完善政府內部權力制約機制,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和層級監督。
第七十一條 強化監察和審計等專門監督機制,完善電子監察平台,加強廉政風險防控,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第九章深圳標準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實施國家標準化戰略,加快完善和最佳化深圳標準體系,提升深圳標準化水平,為深圳質量建設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市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組織落實標準化戰略的各項具體措施,加強深圳標準制定的組織、引導和服務,強化深圳標準實施與監督,提高標準化效益。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深圳標準,是指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組織制定的有關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城市建設管理和政府服務等各個方面的先進標準及規範的集合,是深圳質量的量化與規範。
第七十四條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需要統一技術和管理要求的,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借鑑國際先進標準,制定引領性、創新性的深圳地方標準。
已經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廣東省地方標準的,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廣東省地方標準的深圳地方標準。
第七十五條 鼓勵企業制定實施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搭建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鼓勵和引導企業依法向社會公開產品和服務標準。
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鼓勵企業將執行的服務標準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六條 鼓勵相關協會、商會、產業技術聯盟以及學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以國際先進標準為目標,組織制定和發布團體標準。
第七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通過標準化手段加強內部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務質量。
第七十八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建立深圳標準認證和標識制度,對達到先進性要求的標準和符合該標準的產品或者服務賦予深圳標準標識權,引導社會以高標準促進高質量。
第七十九條 創新標準化工作管理體制,形成標準化工作協同推進機制,建立深圳標準考核評估體系。
積極拓展標準研發服務,支持標準技術專業機構為企業和相關單位制定、實施深圳標準提供技術和諮詢服務。
第八十條 鼓勵和引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採用深圳標準和國際先進標準。
對提供符合深圳標準的產品和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予以鼓勵、扶持。
第八十一條 結合重點產業和領域加強科技產業創新,加大標準成果化和成果產業化工作力度,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升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二條 推動標準化國際合作,建立信息通報、標準比對和共同制定國際標準等合作交流機制,不斷提升深圳標準國際化水平。
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培養國際標準化人才,推動深圳企業和科研院所實質性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三條 加強質量理論創新研究,逐步完善深圳質量理論支撐;吸納國內外高端研究資源,發揮深圳研究機構優勢,加快質量創新基地建設;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科研機構與政府部門相配合、巨觀引導與基層創造相促進,形成深圳質量理論創新體系。
第八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歸集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城市建設管理和政府服務方面的質量信息,建立深圳質量大數據平台,加快推動數據資源開放、共享和開發套用。
第八十五條完善以市長質量獎為重點的質量獎勵制度,對在推動深圳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城市建設管理和政府服務質量建設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組織、項目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十六條創新質量統計方法,建立和完善深圳質量指數並納入地方統計,建立深圳質量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定期發布深圳質量統計報告。
第八十七條 支持質量技術服務行業發展,構建支撐深圳質量建設的技術服務體系。
加強質量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國內、國際先進的質量、標準、計量等科技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體系,加強標準研究服務機構建設,提升標準研究和服務能力,推進檢驗檢測認證結果的政府採信和國際互認,提高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計量等集成配套服務能力。
第八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和誠信檔案制度,加快完善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成員信用記錄,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法推進信用信息在採集、共享、使用、公開等環節的分類管理,加強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信用信息保護。
推進信用信息標準化建設,推動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建立公共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互為補充、信用信息基礎服務和增值服務相結合的多層次信用服務體系。
第八十九條積極開展質量建設宣傳教育活動,推廣質量文化,弘揚質量精神,提升全民質量意識。
每年9月為深圳質量月,集中開展深圳質量建設宣傳活動。
第九十條加強質量問題發現和處理的機制建設,建立和完善質量問題投訴處理、跟蹤評價和公示制度;動員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眾積極參與對質量建設中存在問題的發現和處理,充分發揮消費者對質量提升的監督作用,形成推動深圳質量建設的強大合力。
第九十一條加強質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人才的引進、培養和管理;引導和鼓勵企業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承擔企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監管責任。
第九十二條 統籌發揮市、區財政性專項資金在深圳質量建設中的支持和保障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質量公益基金,為質量建設技術交流、成果轉化、文化推廣等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第九十三條建立和完善質量評價考核制度,形成責任落實機制,加大對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
市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質量建設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市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未履行相關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企業事業單位在質量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發布深圳質量建設白皮書,全面總結標準、質量、品牌、信譽一體化建設推進情況,分析深圳質量建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對策措施。
第九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對深圳質量建設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作如下修改:
二十二、對《深圳經濟特區質量條例》的修改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建立市、區人民政府質量建設領導工作機制,由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市、區市場監管、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城管和綜合執法及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討論、協調深圳質量建設的重大問題。
“市市場監管部門作為市人民政府質量建設領導工作機制辦事機構,負責深圳質量建設的組織、協調、指導、考核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深圳質量建設相關工作。”
(二)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七十八條中的“市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修改為“市市場監管部門”。
(三)刪去第九十六條。
此外,本次會議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作出了技術性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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