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的決定在2003.10.28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3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3年10月28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經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的議案,鑒於《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已公布實施,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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