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

1999年2月26日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5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05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決定全文,決定修改,

決定全文

違法建築行為侵占了國家的土地資源,侵占了社會財富,侵犯了公共利益,嚴重地影響了我市建設現代化國際性城市目標的實現。為加大力度查處違法建築,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築包括: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它建築。
二、市政府應堅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堅決依法清理、拆除違法建築,懲罰違法行為,保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有序進行。
(一)規劃國土部門對違法建築的行為人應嚴肅查處。在處罰未執行完畢以前,必須停止辦理與違法行為人有關項目或事項的所有手續。
房屋租賃的主管部門不得給違法建築的行為人發放《房屋租賃許可證》,堅決查處違法租賃行為。
(二)禁止租用違法建築的房屋從事生產經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給無合法有效房地產產權證明檔案的生產經營者辦理營業執照;有臨時房地產使用權證明檔案的,經營期和臨時房地產使用權證明檔案有效期必須一致;發現生產經營者租用違法建築從事經營活動的,應責令其立即停業,暫扣其營業執照,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禁止施工隊伍承建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對違反本決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並可查封其施工機械和設備,暫扣其承建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可沒收其施工機械和設備,吊銷其承建資格證書。
(四)禁止租用違法建築的房屋從事文化、娛樂、飲食等經營的行為。違反本決定的,文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收回其文化、衛生等有關的許可證,責令其立即停業,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公安消防部門應加強消防安全監管工作,堅決查處在未經消防審核、驗收的建築物內從事生產、經營的行為。
(六)供水、供電、供氣部門不得給無合法的房地產產權證明檔案或無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明檔案的違法建築供水、供電、供氣。
政府其它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從重查處違法建築。
三、各級政府應把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市規劃國土部門、各區和各鎮(街道辦事處)政府的領導班子,在城市規劃和國土規劃工作中要切實履行職責。凡發現國土規劃部門或區、鎮(街道辦事處)的轄區內發生越權審批、非法占地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主管領導不得晉升職務,直接責任人應給予行政處分;對以權謀私、管理不力、嚴重失職和濫用職權的,除嚴肅處理當事人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其行為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市政府委託各區政府代管的臨時用地按規劃可以建設臨時建築的,必須與市規劃國土部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契約,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建手續。凡未辦理報建手續的臨時建築,應追究區政府主管領導的責任。
五、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和建築面積不能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標準。
村民興建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需要,依法報規劃國土部門審核、批准。
禁止非本村村民買賣宅基地和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在宅基地興建住宅。
六、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築定期普查制度,並定期向上級領導報告違法建築普查結果。對普查中發現的違法建築應當作出及時的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規劃國土部門、監察部門舉報違法建築情況。上述機構應當指定具體的工作機構接受舉報,為舉報人保密,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及時進行調查和核實,發現有違法事實的,應依據本部門的職權對違法者進行處罰。
各新聞單位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違法占地、違法建築的查處,對嚴重違法者給予曝光,加強輿論監督工作。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決定實施以前所發生的違法行為,由市、區政府依照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罰;本決定實施以後所發生的違法行為,應依法從重進行查處。

決定修改

(1999年2月26日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違法建築行為侵占了國家的土地資源,侵占了社會財富,侵犯了公共利益,嚴重地影響了我市建設現代化國際性城市目標的實現。為了加大力度查處違法建築,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特作如下決定:
一、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築包括: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者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照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原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者原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原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者原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者超過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二、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堅決依法清理、拆除違法建築,懲罰違法行為,保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有序進行。
(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違法建築的行為人應當嚴肅查處。在處罰未執行完畢以前,應當停止辦理與違法行為人有關項目或者事項的所有手續。
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房屋租賃的主管部門不得給違法建築的租賃契約辦理登記備案,堅決查處違法租賃行為。
(二)禁止租用違法建築的房屋從事生產經營。市場監管部門不得給無合法有效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生產經營者辦理營業執照;有臨時建築證明檔案的,經營期和臨時房地產使用權證明檔案有效期應當一致;發現生產經營者租用違法建築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業,暫扣其營業執照,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禁止施工隊伍承建無住房建設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對違反本決定的,住房建設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並可以查封其施工機械和設備,暫扣其承建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其施工機械和設備,吊銷其承建資格證書。
(四)禁止租用違法建築的房屋從事文化、娛樂、飲食等經營的行為。違反本決定的,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收回其文化、衛生等有關的許可證,責令其立即停業,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監管工作,堅決查處在未經消防審核、驗收的建築物內從事生產、經營的行為。
其他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從重查處違法建築。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和各街道辦事處的領導班子,在城市規劃和國土規劃工作中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凡發現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或者區、街道辦事處的轄區內發生越權審批、非法占地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主管領導不得晉升職務,直接責任人應當給予處分;對以權謀私、管理不力、嚴重失職和濫用職權的,除嚴肅處理當事人外,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市人民政府委託各區人民政府代管的臨時用地按照規劃可以建設臨時建築的,應當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契約,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建手續。凡未辦理報建手續的臨時建築,應當追究區人民政府主管領導的責任。
五、一戶原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和建築面積不能超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原村民興建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需要,依法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核、批准。
禁止非本村原村民買賣宅基地和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在宅基地興建住宅。
六、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築定期普查制度,並定期向上級領導報告違法建築普查結果。對普查中發現的違法建築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舉報違法建築情況。上述機構應當指定具體的工作機構接受舉報,為舉報人保密,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及時進行調查和核實,發現有違法事實的,應當依據本部門的職權對違法者進行處罰。
各新聞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違法占地、違法建築的查處,對嚴重違法者給予曝光,加強輿論監督工作。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決定實施以前所發生的違法行為,由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罰;本決定實施以後所發生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從重進行查處。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作如下修改:
二十四、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的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房地產產權證明檔案”修改為“不動產權屬證書”;將“房屋租賃的主管部門不得給違法建築的行為人發放《房屋租賃許可證》”修改為“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房屋租賃的主管部門不得給違法建築的租賃契約辦理登記備案”;將“公安消防部門”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刪去第六項。
(二)刪去第六條中的“監察部門”。
此外,本次會議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作出了技術性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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