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決定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2.17
  • 實施時間:1997.12.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實施規定》作如下降改:
一、第十五條中的“違法物品”,修改為“非法財物”。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廣告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公開更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廣告經營許可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指定的報刊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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