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7.13
  • 實施時間:2012.07.13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等11項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評價檔案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並對建設單位按照以下標準處罰:
(一)屬於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屬於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屬於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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