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行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4.26
- 實施時間:2002.05.1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人和評估人員,第四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第五章 房地產業協會,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房地產行業的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特區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諮詢、經紀、評估和其他房地產中介服務。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諮詢,是指為房地產開發、交易提供信息、諮詢、策劃、可行性研究服務的有償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以促成房地產交易為目的,為房地產交易雙方提供中介服務的有償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評估,是指專業評估機構接受委託,估算房地產價格的有償行為。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從事開發經營。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從事中介服務。
第六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房地產行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地產行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深圳市房地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市房地產業協會)是房地產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法人,包括房地產專營企業和兼營企業。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一千萬元;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三)有按市場價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四)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增加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業務範圍的,須具備前款(一)、(二)、(三)、(五)項規定的條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到主管部門備案,並申請領取《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主管部門應在十五日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業務時,應當出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條 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實行年度審核制度。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出賣或者以出租、掛靠、外借等手段變相出賣開發經營權。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期向主管部門報送房地產開發經營報表。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預售的,應當申請辦理《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外銷的,應當申請辦理《商品住宅外銷許可證》。
主管部門受理《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商品住宅外銷許可證》申請後,應在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應同時發放許可證。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受其委託的單位刊登房地產銷售廣告,應向廣告經營與發布單位提交下列材料的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一)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預售的,應提交《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現售的,應提交《房地產證》。外銷的,應提交《商品住宅外銷許可證》。
不能提供前款規定材料的,廣告經營與發布單位不得為其製作、發布房地產銷售廣告。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銷售廣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樓宇地點、竣工交付時間、售價等;
(二)預售的,應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證號、《房地產預售許可證》證號。外銷預售的,還應有《商品住宅外銷許可證》證號;
(三)現售的,應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證號、《房地產證》證號。外銷現售的,還應有《商品住宅外銷許可證》證號。
廣告經營與發布單位不得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布不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房地產銷售廣告。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章禁止交易的房地產。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地方參與合作建房,應當以按市場價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作為出資方參與合作建房,應當出具金融機構提供的資信證明,其自有資金必須達到該合作項目預算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以減免地價款或者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建房條件的,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並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更改已生效房地產買賣契約中的受讓人姓名(名稱)。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建設市政、公益配套設施和項目,並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人和評估人員
第二十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經紀人,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並領取執業證書,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評估人員包括估價師和評估員。評估員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房地產評估員資格證書並領取執業證書,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市房地產業協會申請培訓和參加統一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三年以上房地產業從業經歷;
(四)具有深圳市常住戶口或者藍印戶口。
考試合格後,由主管部門核發《深圳市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深圳市房地產評估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或者取得市房地產經紀人、評估員資格證書並在特區執業者,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註冊,領取《深圳市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或者《深圳市房地產評估人員執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註冊申請人應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或者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或者房地產評估員資格證書的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三)所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任職檔案或者聘用契約或者工作調動證明。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受理註冊申請後,應在三十日內決定是否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註冊申請批准後,由主管部門發給《深圳市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或者《深圳市房地產評估人員執業證書》;未獲批准的申請人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予註冊;已註冊的,予以撤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國家機關現職公務人員;
(三)提供虛假評估報告或者在從業活動中有收受賄賂等違法行為的;
(四)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吊銷深圳市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評估人員執業證書處罰者。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六條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評估人員執業證書者,同一時期只能在一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對《深圳市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和《深圳市房地產評估人員執業證書》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年度審核合格者方可繼續執業。
第四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組織形式包括個人、合夥和法人。
個人設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由設立人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夥設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由合伙人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者有限責任。
具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九條 個人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須有三名以上人員(含設立人)持有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合夥設立或者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諮詢機構以及增加房地產諮詢業務範圍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須有二名以上人員(自發起人)持有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和二名以上人員持有房地產評估人員執業證書,同時有四名以上其他專業人員,其中包括經濟、工程、法律、財務等人員;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的服務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合夥設立或者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經紀、評估機構以及增加房地產經紀、評估業務範圍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須有三名以上人員(含發起人)持有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須有三名以上人員(含發起人)持有房地產評估人員執業證書;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服務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的專業人員數量、註冊資金及開業時間等,每年評定一次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等級並核發《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等級證書》。
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等級分為三級。一級房地產評估機構須有房地產估價師五名以上,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三百萬元,開展評估業務五年以上;二級房地產評估機構須有房地產估價師三名以上,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開展評估業務三年以上;三級房地產評估機構須有房地產估價師或者房地產評估員三名以上,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一百萬元,開展評估業務一年以上。
標的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的評估業務,須委託二級以上評估機構承擔;標的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的評估業務,須委託一級評估機構承擔。違反本款規定越級評估的,所作評估報告無效。
第三十三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增加房地產中介服務經營範圍,由設立人或者發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增加房地產中介服務經營範圍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到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評估人員執業證書複印件和其他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應同時出示原件。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成立後,由於從業人員變動或者其他變動達不到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暫停其營業,並要求其在九十日內達到設立條件。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諮詢機構開展諮詢業務,雙方認為有必要簽訂書面契約的,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諮詢契約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諮詢事項、期限和要求;
(三)諮詢報酬的數額、給付方式和時間;
(四)違約責任;
(五)當事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諮詢報酬的標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除為房地產轉讓、租賃當事人提供經紀服務外,還可以提供代理服務。
以營利為目的,為委託人提供房地產轉讓、租賃等經紀、代理業務只能由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
第四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經紀、代理業務,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經紀、代理契約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經紀、代理事項、期限和要求;
(三)經紀佣金或者代理報酬的數額、給付方式和時間;
(四)違約責任;
(五)當事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代理契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收取或者減少收取報酬,但由於委託人過錯造成的除外。
由於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過錯造成委託人經濟損失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經紀、代理業務,有權向委託人獲取相關資料,委託人應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全面、真實的相關資料。委託人提供虛假、失實資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有權拒絕為其服務。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經紀業務,有權獲取佣金,佣金由交易雙方平均分攤,另有約定的除外。
佣金標準由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佣金不能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向交易當事人提供與契約成立有關的全面、真實的資料和信息,不得向交易當事人提供虛假、失實的資料,不得隱瞞交易情況。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因同一宗經紀業務所涉及的房地產與交易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發生房地產買賣、租賃關係。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就同一宗業務,不得同時兼為經紀、代理行為。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交易的房地產,不得進行房地產經紀、代理活動。
第四十八條 通過經紀行為達成的房地產交易契約,必須由持有《深圳市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的人員在契約中簽字,並加蓋經紀機構公章。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紀紀機構發布房地產銷售廣告,必須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並在廣告中載明經紀機構的名稱、地址;發布房屋租賃廣告的,還須持有《房屋租賃許可證》,並在廣告中載明證號。
未載明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稱、地址的廣告,廣告經營與發布單位不得發布。
第五十條 下列房地產可依照本條例進行評估:
(一)買賣、產權交換的房地產;
(二)繼承、分割、合併、贈與等其他形式的產權轉移的房地產;
(三)實行租賃、聯營、入股經營或者進行股份制改造的房地產;
(四)抵押、投入保險的房地產;
(五)進行兼併、清算的房地產;
(六)因拆遷需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者賠償的房地產;
(七)其他需要評估的房地產。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開展評估業務,應當與委託人簽訂評估委託契約。
評估委託契約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評估標的物名稱、地點、面積、座落、建築結構、質量、用途、裝修、環境、使用情況;
(三)評估事項、期限和要求;
(四)評估報酬的數額、給付方式和時間;
(五)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開展評估業務,有權向委託人獲取相關資料,委託人應向評估機構提供全面、真實的相關資料。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有權獲取評估報酬。
評估報酬的標準由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評估報酬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四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按契約的約定完成評估後,必須向委託人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
房地產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名稱、地點、面積、座落、建築結構、質量、用途、裝修、環境、使用情況;
(二)評估依據和方法;
(三)評估結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房地產評估報告還應包括評估過程中作為依據的有關圖紙、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實地勘察數據等必要附屬檔案。
第五十五條 房地產評估報告必須由執業評估人員和房地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對出具的房地產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十七條 用作徵收有關房地產稅和確定政府給予房地產損失補償或者賠償金額依據的評估報告,必須經市物業估價所審核,並報主管部門或者稅務部門認可。
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和物品應妥善保管,並出具清單副本。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為委託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 房地產業協會
第五十九條 市房地產業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房地產行業的自律性社團法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房地產行業行為準則及道德規範;
(二)組織房地產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
(三)受理對會員的投訴,組織調查,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四)向主管部門反映房地產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房地產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調解行業內部的爭議;
(六)組織業務交流;
(七)辦理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依法成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市房地產業協會,成為團體會員。
依法持有房地產經紀人、評估人員執業證書,並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的個人,應加入市房地產業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六十一條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應當遵守房地產業協會章程並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六十二條 市房地產業協會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職權由章程規定。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由主管部門委任的理事和協會選舉產生的理事共同組成,主管部門委任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總人數由章程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末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沒收非法所得。
被主管部門吊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繼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可並處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連續兩年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參加年度審核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仍不參加年度審核的,由主管部門給予降低一級資質等級的處罰;連續二次不參加年度審核的,由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沒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非法所得,並處人民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現售並限期改正,並可處人民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付使用,並處市政配套設施及公益配套項目投資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在責令的限期內仍不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第七十一條 未取得相應房地產中介服務經營權,擅自從事房地產諮詢,經紀、評估、代理業務,以及無相應執業證書而以房地產經紀人、評估人員名義從事有關中介服務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其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七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仍達不到設立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其營業執照,經檢查達到規定要求的,應予以發還。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並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造成契約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經紀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人民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經紀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其營業執照並責令整改,經檢查達到整改要求的,應予以發還;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給有關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評估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處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造成委託人經濟損失的,中介服務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三條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成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按本條例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重新登記。
本條例實施前已成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本條例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重新登記。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