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等3項特區法規的決定

三、《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1993年5月28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等3項特區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5.04
  • 實施時間:2012.05.04
(2012年4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等3項特區法規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2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2012年5月4日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等3項特區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廢止下列特區法規:
一、《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深圳經濟特區合夥條例》(1994年3月2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三、《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1993年5月28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正)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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