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七項特區法規的決定

七、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1999年11月22日深圳市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七項特區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2.24
  • 實施時間:2010.12.24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七項特區法規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0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
2010年12月24日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7項特區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廢止下列特區法規:
一、深圳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1993年9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二、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7月10日深圳市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三、深圳經濟特區行政監察工作規定(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四、深圳經濟特區中小型客車營運管理條例(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
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業保護區管理的若干規定(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六、深圳經濟特區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條例(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七、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1999年11月22日深圳市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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