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決定

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5月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十八號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5.06
  • 實施時間:1999.05.06
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修改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二十五條,即“在特區銷售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實行售前報驗制度。產品售前報驗,不得與其他法定檢查相重複。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前按規定向市主管部門報驗,未經報驗不得銷售。售前報驗產品目錄由市主管部門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根據本決定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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