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7.13
  • 實施時間:2012.07.13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等11項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中“市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中“市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環境保護部門”。
二、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將機動車送市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檢測合格的,由環境保護部門發放相應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
刪除第二款。
三、第二十一條中“市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委託已取得資質認證的承擔機動車年檢業務的單位,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進行定期檢測。受委託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修改為:“市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委託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進行定期檢測:……”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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