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決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7.13
  • 實施時間:2012.07.13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等11項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條修改為:“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子女報考深圳市由政府舉辦的非義務教育的各類學校,在同一分數段內優先錄取。”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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