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是2001年12月1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一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907
- 發布文號:市人大常委會第33號
- 發布日期:2001-12-19
- 生效日期:2002-03-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2001年12月19日
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經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檔案規定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原則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獨或合作興建的私房。
本規定所稱原村民,是指特區內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機關登記在冊並參加本村勞動分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本規定所稱一戶一棟原則中的一戶,是指特區內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機關登記在冊並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動分紅的戶籍單位。
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主管違法私房問題的處理工作;建設、公安消防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違法私房的處理工作;環保、工商、文化、衛生、租賃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處理違法私房工作。
(一)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農業保護區用地的;
(三)占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的。
前款不予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總建築面積未超過480平方米且不超過四層的,免予處罰,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補辦確認產權手續時,應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免繳地價。
(二)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總建築面積在48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或四層以上七層以下的部分,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辦理確認產權手續時,應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免繳地價。
(三)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總建築面積超過600平方米或者超過七層的部分,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辦理確認產權手續時,應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免繳地價。
(四)原村民按縣、鎮政府批准檔案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反一戶一棟原則的違法私房的多棟部分,免予處罰,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補辦確認產權手續時,應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出讓地價按現行地價減免百分之七十五。
(五)原村民未經縣、鎮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反一戶一棟原則的違法私房的多棟部分,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辦理確認產權手續時,應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出讓地價按現行地價減免百分之七十五。
(六)非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辦理確認產權手續時,應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出讓地價按現行地價減免百分之七十五。
(七)原村民與非原村民合作所建違法私房,按照其各自所占份額分別處理。
原籍不在深圳市的華僑及港、澳、台同胞,其私房建設問題,按非原村民處理。
未提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公安消防部門檢測合格證明檔案的違法私房,房地產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檔案中予以註明。
建房者拒不補辦有關手續或者逾期不繳納罰款、地價款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政府通過減免地價、適當增加建築容積率、提倡自籌資金、允許合作建房、共同出資等政策鼓勵對原村民居住區進行綜合整治和整體改造。
依照本規定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因原村民居住區重新規劃、綜合整治和整體改造需要拆遷的,其補償標準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本規定實施以前已繳納罰款和地價款,尚未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不再繳納罰款和地價款,按本規定確認產權;
本規定實施以前已進行處罰,未辦理用地手續、繳納地價款的違法私房,不再處罰,按本規定確認產權。
各區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報市政府備案。
本規定施行以前處理違法私房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