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是2001年12月1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一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907
  • 發布文號:市人大常委會第33號
  • 發布日期:2001-12-19
  • 生效日期:2002-03-01
若干規定,修訂的規定,修改的決定,

若干規定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三號)
《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經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2001年12月19日
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問題,制止違法建造私房行為,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和政策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歷史遺留違法私房(以下簡稱違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公布實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法律、法規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經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檔案規定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原則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獨或合作興建的私房。
本規定所稱原村民,是指特區內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機關登記在冊並參加本村勞動分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本規定所稱一戶一棟原則中的一戶,是指特區內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機關登記在冊並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動分紅的戶籍單位。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違法私房清查、處理的統一組織和協調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主管違法私房問題的處理工作;建設、公安消防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違法私房的處理工作;環保、工商、文化、衛生、租賃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處理違法私房工作。
第四條下列違法私房不予確認產權:
(一)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農業保護區用地的;
(三)占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的。
前款不予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條除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違法私房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總建築面積未超過480平方米且不超過四層的,免予處罰,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補辦確認產權手續時,應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免繳地價。
(二)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總建築面積在48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或四層以上七層以下的部分,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辦理確認產權手續時,應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免繳地價。
(三)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總建築面積超過600平方米或者超過七層的部分,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辦理確認產權手續時,應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免繳地價。
(四)原村民按縣、鎮政府批准檔案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反一戶一棟原則的違法私房的多棟部分,免予處罰,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補辦確認產權手續時,應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出讓地價按現行地價減免百分之七十五。
(五)原村民未經縣、鎮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反一戶一棟原則的違法私房的多棟部分,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辦理確認產權手續時,應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出讓地價按現行地價減免百分之七十五。
(六)非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辦理確認產權手續時,應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出讓地價按現行地價減免百分之七十五。
(七)原村民與非原村民合作所建違法私房,按照其各自所占份額分別處理。
第六條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違法私房,確認產權時應補辦征地手續,政府不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七條原籍在深圳市的華僑及港、澳、台同胞,其建設私房用地標準和超標準建房問題,按原村民的規定處理。
原籍不在深圳市的華僑及港、澳、台同胞,其私房建設問題,按非原村民處理。
第八條違法私房建房者應當在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就所建違法私房向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予以登記造冊,進行處理。
第九條房地產登記機關對依照本規定申請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進行初始登記時,不受《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三十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限制,並在登記檔案中註明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登記。
未提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公安消防部門檢測合格證明檔案的違法私房,房地產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檔案中予以註明。
第十條依照本規定可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建房者按本規定補辦有關手續,接受處理後,房地產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的時限確認產權,發放房地產證書。
建房者拒不補辦有關手續或者逾期不繳納罰款、地價款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違法私房確認產權後不得買賣。
第十二條依照本規定處理違法私房收取的罰款和地價款,由市、區、鎮(街道辦事處)三級支配用於原村民居住區的綜合整治和整體改造,具體使用辦法由市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原村民居住區應逐步推行綜合整治和整體改造,重新統一規劃,完善基礎設施及各項配套設施,改善小區整體環境。
政府通過減免地價、適當增加建築容積率、提倡自籌資金、允許合作建房、共同出資等政策鼓勵對原村民居住區進行綜合整治和整體改造。
依照本規定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因原村民居住區重新規劃、綜合整治和整體改造需要拆遷的,其補償標準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1999年3月5日以後新建、改建、擴建私房的違法行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嚴查處。
第十五條本規定實施以前已接受處理並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實施以前已繳納罰款和地價款,尚未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不再繳納罰款和地價款,按本規定確認產權;
本規定實施以前已進行處罰,未辦理用地手續、繳納地價款的違法私房,不再處罰,按本規定確認產權。
第十六條市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
各區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以前處理違法私房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修訂的規定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等四十五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問題,制止違法建造私房行為,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和政策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歷史遺留違法私房(以下簡稱違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公布實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法律、法規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經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檔案規定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原則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獨或合作興建的私房。
本規定所稱原村民,是指原特區內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機關登記在冊並參加本村勞動分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本規定所稱一戶一棟原則中的一戶,是指原特區內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機關登記在冊並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動分紅的戶籍單位。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違法私房清查、處理的統一組織和協調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主管違法私房問題的處理工作;住房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違法私房的處理工作;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參與處理違法私房工作。
第四條下列違法私房不予確認產權:
(一)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農業保護區用地的;
(三)占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的。
前款不予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條除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違法私房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總建築面積未超過四百八十平方米且不超過四層的,免予處罰,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補辦確認產權手續時,應當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免繳地價。
(二)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總建築面積在四百八十平方米以上六百平方米以下或者四層以上七層以下的部分,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辦理確認產權手續時,應當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免繳地價。
(三)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總建築面積超過六百平方米或者超過七層的部分,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辦理確認產權手續時,應當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免繳地價。
(四)原村民按照原縣、鎮人民政府批准檔案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反一戶一棟原則的違法私房的多棟部分,免予處罰,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補辦確認產權手續時,應當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出讓地價按照現行地價減免百分之七十五。
(五)原村民未經原縣、鎮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反一戶一棟原則的違法私房的多棟部分,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辦理確認產權手續時,應當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出讓地價按照現行地價減免百分之七十五。
(六)非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認產權。建房者申請辦理確認產權手續時,應當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出讓地價按照現行地價減免百分之七十五。
(七)原村民與非原村民合作所建違法私房,按照其各自所占份額分別處理。
第六條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違法私房,確認產權時應當補辦征地手續,政府不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七條原籍在深圳市的華僑及港、澳、台同胞,其建設私房用地標準和超標準建房問題,按照原村民的規定處理。
原籍不在深圳市的華僑及港、澳、台同胞,其私房建設問題,按照非原村民處理。
第八條違法私房建房者應當在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就所建違法私房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予以登記造冊,進行處理。
第九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依照本規定申請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進行初始登記時,不受《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的限制,並在登記檔案中註明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登記。
未提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證明檔案和消防安全證明檔案的違法私房,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檔案中予以註明。
第十條依照本規定可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建房者按照本規定補辦有關手續,接受處理後,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的時限確認產權,發放不動產權屬證書。
建房者拒不補辦有關手續或者逾期不繳納罰款、地價款的,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違法私房確認產權後不得買賣。
第十二條依照本規定處理違法私房收取的罰款和地價款,由市、區、街道辦事處三級支配用於原村民居住區的綜合整治和整體改造,具體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原村民居住區應當逐步推行綜合整治和整體改造,重新統一規劃,完善基礎設施及各項配套設施,改善小區整體環境。
政府通過減免地價、適當增加建築容積率、提倡自籌資金、允許合作建房、共同出資等政策鼓勵對原村民居住區進行綜合整治和整體改造。
依照本規定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因原村民居住區重新規劃、綜合整治和整體改造需要拆遷的,其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1999年3月5日以後新建、改建、擴建私房的違法行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嚴查處。
第十五條本規定實施以前已接受處理並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實施以前已繳納罰款和地價款,尚未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不再繳納罰款和地價款,按照本規定確認產權;
本規定實施以前已進行處罰,未辦理用地手續、繳納地價款的違法私房,不再處罰,按照本規定確認產權。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以前處理違法私房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修改的決定

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等四十五項法規作如下修改:
十一、對《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的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主管違法私房問題的處理工作;住房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違法私房的處理工作;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參與處理違法私房工作。”
(二)將第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三)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房地產登記機關”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
將第二款修改為:“未提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證明檔案和消防安全證明檔案的違法私房,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檔案中予以註明。”
(四)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房地產登記機關”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房地產證書”修改為“不動產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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