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經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該《決定》共8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決定,

公告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0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於2014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7日

決定

(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
為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先進城市,以更高的標準提質量、創品牌、樹信譽、拓市場,進一步鞏固和強化質量競爭優勢,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現就深圳標準建設作出如下決定:
一、深圳標準是政府、社會團體、產業聯盟和企業制定的有關經濟、社會、城市、生態、文化發展和政府服務等各個方面的先進標準及規範的集合,是深圳質量的量化與規範。
二、標準決定質量,只有高標準才有高質量。以國際一流標準為標桿,加快構建覆蓋深圳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的多層次、高水平的深圳標準體系,推動深圳標準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在若干重點領域成為國際標準引領者,實現有質量的穩定增長、可持續的全面發展。
三、深圳標準建設應當遵循質量引領、創新發展,瞄準一流、開放構建,重點突破、全面推進,政府推動、多方參與的原則。
四、市政府可以根據特區實際,借鑑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組織制定引領性、創新性的深圳標準。
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落實國家安全工作需要的,市政府可以組織制定特區技術規範。
五、鼓勵社會團體和產業聯盟,以國際一流、行業最高為標桿,制定發布社會團體標準和產業聯盟標準,建立行業先進標準體系,以高標準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
鼓勵企業制定實施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際標準的企業標準,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內標準研製,全面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努力爭創國際一流品牌,培育國際經濟競爭新優勢。
六、制定深圳標準應當公開、透明、規範,有利於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於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有利於促進產業發展和市場公平競爭。
七、市、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及其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決定,積極組織推進深圳標準建設。要制訂實施方案,建立考核機制,加強政策引導,最佳化標準建設環境,創新標準實施、監督、評價和激勵機制,廣泛動員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市民參與深圳標準建設。
要加大標準建設投入,加強標準人才隊伍建設,構建深圳標準建設支撐服務體系。要強化輿論宣傳,形成標準引領發展,質量成就未來的良好氛圍。
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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