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的決定》是1997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04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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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提請審議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章的標題修改為:“實驗室和計量服務機構認可(計量認證)”
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實驗室和計量服務機構,必須經市主管部門根據合理布局的原則,進行資格認可,並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資格認可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國際標準進行,其主要內容包括:”。
三、第三十條修改為:“市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經資格認可的實驗室和計量服務機構名單。
經資格認可合格的實驗室和計量服務機構所出具的數據,可以作為貿易出證、成果鑑定、產品及工程質量評價、計量仲裁以及執法監督等方面的公證數據。”
四、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計量調解和仲裁的根據是經資格認可合格的實驗室和計量服務機構出具的公證數據。”
五、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未取得資格認可證書的實驗室和計量服務機構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責令其停止檢測,宣布其檢測結果無效,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並處以所收檢測費十倍的罰款。
已取得資格認可證書的實驗室和計量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虛假公證數據的,責令其停止檢測,宣布其檢測結果無效,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以所收檢測費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認可證書。”
《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並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修正)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計量監督管理,保證計量單位制的統一、量值準確可靠,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內建立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檢定,製造、修理、安裝、銷售和進口計量器具,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計量法律、法規,按規定使用計量器具和計量單位,端正經營行為,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事業單位應重視改進檢測手段,培訓計量人員,加強計量管理,提高計量保證能力。
第四條 深圳市各級人民政府對貫徹實施計量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 深圳市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是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計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實施,制定管理措施。
各區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在市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下,負責所轄區內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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