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的決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7.13
  • 實施時間:2012.07.13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等11項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
二、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聯席會議制度,通報、交流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研究解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由政府審計、監察、人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成。”
三、第八條修改為:“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產權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任免、獎懲法定代表人的依據。”
四、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所屬的國有企業由同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決定對其負責管理的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並組織實施,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監督。”
五、第十條修改為:“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行計畫管理。審計機關根據市、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機構報送的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情況,制定並執行審計計畫。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管理的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情況,制定和組織實施審計計畫,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審計機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調整審計計畫。
審計機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審計計畫、審計結果等審計信息共享機制。”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被審計人員對審計機關出具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出具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申訴,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被審計人員對複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七、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在審計中發現企業財產損失嚴重的,應當及時按照產權隸屬關係分別移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有資產產權單位調查處理;”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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