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創業投資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創業投資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創業投資條例>的決定》是深圳市人大常委會2012年7月13日發布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創業投資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7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7月13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等11項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創業投資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創業投資,是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二、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市金融工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鼓勵和規範創業投資事業發展的有關政策,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負責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創業投資機構進行備案管理;
(三)審核認定創業投資機構享受有關鼓勵和優惠措施的資格;
(四)指導和監督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的活動。”
三、第八條修改為:“創業投資機構實收資本不低於三千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五年內補足不低於三千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第二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五、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創業投資機構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該創業投資機構總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創業投資機構的設立和發展,對創業投資機構予以政策、資金引導和扶持。”
七、刪除第三十九條。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深圳經濟特區創業投資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