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

為了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建設和發展,不斷提高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構建與開放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制度體系,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
  • 發布日期:2021-04-07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〇八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4日

條例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四章 貿易自由化
第五章 金融開放與創新
第六章 監管與服務
第七章 法治環境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建設和發展,不斷提高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構建與開放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制度體系,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經國務院批准擴展的區域(以下簡稱自貿片區)。
第三條 自貿片區應當以制度集成創新為核心,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助推粵港澳深度合作,建設成為投資貿易便利、輻射帶動功能突出、監管安全高效、法治環境更優的新時代改革開放的新高地和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高水平自由貿易試驗片區。
第四條 自貿片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擴大開放、改革創新、促進自由貿易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自貿片區應當按照開放創新、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原則,建立權責一致、部門協作、運行高效、公開透明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自貿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推進自貿片區發展改革和制度創新工作,制定、擬定並組織實施自貿片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
(二)負責自貿片區投資、貿易、金融、人才、科技等有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
(三)負責自貿片區規劃、城市建設等具體事務,統籌推進自貿片區產業布局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引進和建設管理;
(四)協調稅務、金融監管、海關、海事等部門在自貿片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和監管信息共享工作;
(六)依法履行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相關職責;
(七)履行國務院、廣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准,管委會可以設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工作部門,對外履行相關職責。
自貿片區經國務院批准擴展區域範圍的事權劃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管委會下放自貿片區發展需要的市級管理許可權,並對下放許可權的行使進行指導、協調、監督。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自貿片區政策、發展規劃,決定自貿片區發展重大問題,指導改革試點工作,協調與國家、廣東省、港澳相關的自貿片區事務。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承擔自貿片區行政管理職責。
第九條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自貿片區行使市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權,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相應職責,負責自貿片區地方金融管理領域的統籌、協調、統計、調查工作,可以制定相關先行先試的監管制度。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可以開展以合作監管與協調監管為支撐的金融綜合監管試點,探索建設跨境金融創新監管區。
第十條 自貿片區的行政執法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由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以自身名義實施。
第十一條 自貿片區廉政監督機構根據深圳市監察委員會的授權,對自貿片區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二條 稅務、金融監管、海關、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支持自貿片區發展。
建立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駐深機構、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參加的自貿片區金融監管工作協調機制。
第十三條 建立政府、市場、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體系;鼓勵各類社會組織依法參與自貿片區社會治理。
第十四條 借鑑港澳行業管理機制,推動與港澳行業標準和管理規則相銜接,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制定技術標準、規範行業發展方面的作用,強化自貿片區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國際性產業和標準組織將住所設在自貿片區,取消其申請成立登記時業務主管單位的前置審批,簡化註冊流程,允許其在全球範圍內吸納會員,並參照《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相關規定管理。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十五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保護紅線、重大公共利益等由國家實行準入管理的領域外,探索全面放開投資準入的制度安排。
第十六條 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和非違規不干預的管理模式,探索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
逐步放寬或者取消境外投資者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服務、專業服務、醫療衛生等領域的資質要求、股權比例、經營範圍等準入限制措施。
第十七條 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系列協定,探索取消港澳企業在自貿片區內投資的準入限制條件,推動對港澳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促進與港澳服務貿易全面自由化。
第十八條 推動重點產業向自貿片區集聚;支持金融、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科技創新、文化創意等領域重大項目在自貿片區布局;鼓勵社會資本有序參與自貿片區教育、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等產業的發展。
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在自貿片區設立多形態總部;支持跨國公司總部和國際組織總部落戶自貿片區。
支持重點產業和總部經濟的相關政策由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允許符合條件的港澳商事主體在自貿片區進行登記後,依法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貿易自由化
第二十條 探索實施開放透明、高效便利的貨物進出境監管模式。
推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便利通關模式,對境外抵離物理圍網區域的貨物,實施以安全監管為主的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監管措施。
推行數位化海關監管,以物聯網、人工智慧等先進技術提高通關監管效能。
簡化貨物進出境監管手續,實現各監管部門一次登臨、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
第二十一條 拓展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的跨境貿易特色功能,推動將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拓展至技術貿易、服務外包、維修服務等服務貿易領域。
建設數位化智慧口岸,以信息化建設推進自貿片區國際貿易“一站式”服務,加快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通關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 創新跨境稅收監管便利化措施,推動實施啟運港退稅、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展會境外展品銷售進口和銷售免稅政策,探索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貿易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二十三條 推動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新型國際貿易外匯收支與結算便利化。最佳化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貿易外匯收入無需經過待核查賬戶;取消特殊退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自貿片區內進口貨物產品和服務標準採用清單式管理,清單內的產品和服務可以執行國際通行標準。產品和服務標準清單由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建設新型國際貿易中心,發展服務貿易,探索完善服務貿易統計體系,建立服務貿易監測制度;發展離岸貿易,創新離岸貿易收支匯兌服務,健全離岸貿易結算體系。
第二十六條 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外聯動發展,培育和發展保稅研發、保稅融資租賃、保稅展示交易、保稅檢測維修等新業態。
鼓勵企業開展跨境科技研發創新活動,支持深圳前海綜合保稅區境外科研機構享受前海跨境設備保稅政策。
推進具有海外倉功能的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配送平台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展面向全球的文化藝術品展示、拍賣和交易等高附加值產業。
第二十七條 支持自貿片區與“一帶一路”沿線港口開展合作,與沿線試點港口擴大信息共享,實現數據互聯,推動監管執法互助互認。
第二十八條 建設國際高端航運服務中心,實施“中國前海”船籍港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允許在自貿片區依法設立的企業,對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進行國際船舶登記,企業的外資股比不受限制。允許外籍船員在深圳進行國際船舶登記的船舶擔任高級船員職務,且所有船員免辦就業證。
實施船舶登記品質管理,對登記為“中國前海”船籍的船舶逐步放開船舶法定檢驗和船齡限制。允許獲得批准的外國驗船公司對登記為“中國前海”船籍的船舶開展入級檢驗和法定檢驗。
在有效監管、風險可控前提下,對境內製造船舶在“中國前海”船籍港登記從事國際運輸的,按照出口管理。
在自貿片區試點開展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油業務。允許設立海上保稅燃料油供應倉庫。鼓勵保稅燃油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第二十九條 建立遊艇出入境信用管理制度,取消遊艇自由行海關擔保金。
探索對港澳遊艇實施航行水域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水域可以自由航行。
推動港澳居民通過遊艇旅遊出入境通關模式創新,探索建立遊艇供船物料備案制度,實現遊艇旅遊人員和供船物料通關自由化。
探索實施經郵輪母港入境外籍遊客過境免簽制度,支持在客運碼頭設定旅客國際中轉區,最佳化出入境手續,延長口岸通關服務時間。
第三十條 借鑑國際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港通行規則,將深圳前海綜合保稅區建設成為功能完善、運行高效、法治健全、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新型綜合保稅區。
第三十一條 建設綠色生態自貿片區,推行國際通行的環境保護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開展出口產品低碳認證,構建綠色供應鏈。
第五章 金融開放與創新
第三十二條 提升金融業對外開放水平,支持國家金融業改革創新政策在自貿片區先行先試,建設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範視窗。
第三十三條 探索依託自由貿易賬戶建立本外幣合一的銀行賬戶體系,構建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第三十四條 支持自貿片區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規定開展跨境金融業務。
鼓勵企業將人民幣作為跨境大額貿易、投資計價和結算的主要貨幣,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範圍和規模,拓寬境外人民幣資金回流渠道;支持和配合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建設,支持建立本外幣合一資金池賬戶,整合本外幣資金調劑歸集功能,雙向巨觀審慎管理資金池跨境資金流動,允許主賬戶內資金辦理結售匯和相關的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跨境調出人資金幣種保持一致,資金池資金使用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建立健全跨境理財通機制,打造跨境財富管理中心。
支持自貿片區在最佳化升級現有交易場所的前提下,探索允許非居民按照規定參與交易和進行資金結算。
第三十五條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巨觀審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區機構和項目發放不限幣種的跨境貸款。
支持證券交易機構設立大灣區債券平台,建設境內外投資者參與的國際債券市場。
第三十六條 探索推進自貿片區內資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兌換,按照統籌規劃、服務實體、風險可控、分步推進的原則,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
第三十七條 企業從境外募集的資金,可以自主用於自貿片區內以及境外的經營活動。
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從境外募集的資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自主用於自貿片區內以及境外的投資活動。
支持自貿片區保理行業高質量發展,探索開展國際保理業務。
支持自貿片區融資租賃類企業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探索業務模式創新,推動融資租賃產業集聚發展。
第三十八條 深化與港澳金融科技合作,打造金融科技合作載體,推進金融領域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等科技成果在自貿片區落地。
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外匯管理便利化;探索跨境貿易金融和國際支付清算新機制;支持與港澳金融監管機構協調合作,建設新一代跨境支付系統,完善跨境收支監測分析。
支持與港澳開展綠色金融合作,建立綠色項目互認機制,構建與國際接軌的深港澳綠色債券標準,支持自貿片區金融機構和企業在港澳發行綠色債券以及其他綠色金融產品。
第三十九條 推動自貿片區與港澳開展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金融產品跨境交易,探索單一通行證制度,構建產品互認、資金互通、市場互在線上制。
第四十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業金融機構在自貿片區設立經營機構;支持港澳保險業在自貿片區設立保險售後服務中心。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自貿片區為已購買港澳地區保險產品的內地居民提供理賠、續保、退保等跨境資金匯兌服務。
支持保險業金融機構與境外同類機構合作開發跨境醫療保險產品。
第四十一條 支持創新型金融業態多樣化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國際性金融總部、資金管理中心和全國性金融總部、業務運營總部、重大金融項目等落戶自貿片區。
支持國際海洋開發銀行落戶自貿片區,大力發展海洋金融,服務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設。
第六章 監管與服務
第四十二條 自貿片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推進事前審批轉為事中事後監管,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多元化綜合監管機制。
第四十三條 管委會可以根據發展需要,提出行使市級、區級行政審批許可權目錄,依照法定程式報有權機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四條 自貿片區稅收管理相關業務實施專業化集中辦理,逐步減少或者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辦理後核查、辦理核查相分離等工作方式。
第四十五條 建立自貿片區緊缺人才清單制度,定期發布緊缺人才需求清單,拓寬國際人才招攬渠道。
建立國際人才公共服務平台,集中辦理補貼獎勵、住房保障、教育醫療、出入境以及居留證照等服務事項。
第四十六條 支持自貿片區開展技術移民試點,簡化外籍人才在自貿片區工作、出入境、停居留等手續。
支持自貿片區外籍技術人才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條 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金融、稅務、建築、規劃、會計、法律、設計、專利代理、導遊等領域專業人才可以在自貿片區依法提供服務,其境外從業經歷可以視同境內從業經歷。具體辦法由管委會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除涉及國家主權和安全的職業外,允許境外人員在自貿片區申請參加國家相關職業資格考試。
第四十八條 支持自貿片區探索國際網際網路業務創新,推動數據跨境流動以及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營造國際化信息通信環境。
第四十九條 支持發展企業徵信、信用評級、信用擔保和信用諮詢等信用服務;鼓勵信用服務機構依法利用資料庫信息開發信用產品。
第五十條 自貿片區醫療機構臨床急需的藥品、醫療器械,在港澳已經批准上市但是尚未獲境內註冊批准的,可以在指定的自貿片區醫療機構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港澳醫師和護士經備案後可以在自貿片區多點執業,其在自貿片區執業註冊的有效期應當與醫療機構簽訂的應聘協定相同。
第五十一條 自貿片區內醫療機構和科研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的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幹細胞、免疫細胞、基因治療以及單抗藥物、組織工程等新技術研究和轉化套用。
第五十二條 自貿片區應當加強與其他區域的聯動發展,協同開展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的制度創新,協調政策支持措施,強化跨區域聯動試驗和經驗交流。
第七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三條 支持自貿片區按照先行先試、協同推進、法治引領原則,全面提升法治建設水平,用法治規範政府和市場邊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五十四條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有關規定不適應自貿片區發展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在自貿片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規章有關規定不適應自貿片區發展需要的,管委會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在自貿片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建立自貿片區法治環境評估制度。管委會可以委託第三方對自貿片區法治環境進行綜合評估和專項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支持自貿片區國際商事審判專門組織建設,依法對與自貿片區相關的跨境交易、離岸交易等國際商事交易行使司法管轄權,探索受理沒有連線點但是當事人約定管轄的國際商事案件。
第五十七條 依法保障離岸交易糾紛當事人自由選擇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商事通行規則、商事慣例的權利,但是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鼓勵當事人協定選擇自貿片區國際商事審判專門組織管轄。
第五十八條 支持自貿片區司法機關聘請符合條件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依照有關規定參與辦理涉外案件,遴選精通國際貿易規則以及金融、智慧財產權和國際商事規則的專家型法官和檢察官。
第五十九條 鼓勵自貿片區仲裁機構借鑑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完善與自貿片區特點相適應的仲裁規則,構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高地。
鼓勵商事調解機構參與國際商事、海事、投資、智慧財產權等領域糾紛調解,形成調解、仲裁與訴訟相互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第六十條 創新自貿片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和執法體制,健全智慧財產權維權機制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打造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示範區。
強化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體系建設,培育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機構,支持發展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服務平台。
第六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按照規定在自貿片區從事法律事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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