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為了健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的規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外文名:Shenzhen city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rules of precedure
  • 頒布時間:1993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1日修訂)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內容全文,

發布公告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一一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5日

內容全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等四項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章 公 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會期、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必要時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加開會議;有特殊需要的時候,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路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書面請假。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條 主任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會議有關資料應當提前傳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和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
經主任會議決定,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有關專門委員會委員、有關工作委員會委員,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範圍。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召開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根據需要召開聯組會議。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主任會議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擬訂,報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經批准可以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旁聽辦法由主任會議制定。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檔案資料電子化,採用網路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初步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主任會議決定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第二十一條 議案由提出議案的單位或者人員(以下簡稱提案人)負責草擬。
主任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草擬。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該提案人負責草擬,也可以根據提案人的申請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草擬。
第二十二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在會議舉行五日前提出;屬於會議內容的議案也可在會議期間提出。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應當同時提出議案文本和說明。
第二十三條 提案人或者其委託的人員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議案的說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聯名人推選的代表作說明。
第二十四條 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的議案可以合併說明。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第二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議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予以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提出的重要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委員會整理,經秘書長審閱後,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及時報告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並告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七條 對於議案中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專門性問題,主任會議可以召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辯論。
辯論由會議主持人主持。參加辯論的人員應當遵守辯論規則。辯論規則由主任會議制定。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在表決前提出書面修正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先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如果其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並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或者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在之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再審議決定。
第三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議案修正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議案修正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提請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預算、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調整方案和決算的議案,交計畫預算委員會審查,由計畫預算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預算、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調整方案、決算草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三十日前,交計畫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畫和需要聽取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六)專門委員會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有關部門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八)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九)其他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後,可以由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各項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有關報告作出決議。有關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報告中的建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有關法律問題或者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託,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並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一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二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質詢案的答覆不滿意時,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的時候,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簡明扼要。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就每項議題的發言一般不超過一次,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但是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除外。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發言,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組織工作人員記錄,經發言人核對簽字後,及時整理編印會議簡報並存檔。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列席人員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在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發言。
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市人大代表發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研究處理。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進入表決程式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故需要離開會場的,應當徵得會議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決議和決定,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四十八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因特殊情況不能使用表決器表決的,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網路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第七章 公 布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經濟特區法規、設區的市法規及其他決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公布。
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大代表選舉、補選、辭職、罷免等事項,由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決定、決議、任免名單及其他議案,應當及時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深圳人大網刊載。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立法、監督、人事任免、決定重大事項等工作,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常務委員會相關法規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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