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主制度建設和完善議事制度,提高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議事質量,保障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臨時召集。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向常務委員會主任請假。
會議出席情況,定期公布。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由主任會議討論提出建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需要臨時調整會議議程,由主任或者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日期、會議議程建議,必須在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機關。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報告和參閱材料,必須在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分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長或者副市長及有關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大連海事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副秘書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廳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各區、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會議。
邀請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必要時,可以邀請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九條 列席人員應當按要求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列席人員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情況,由辦公廳負責定期通報。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情況,設公民旁聽席,具體辦法由主任會議制定。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分組審議議案、工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可以召開新聞發布會。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情況,報紙、廣播和電視應當及時報導。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任免名單和經省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及時在《大連日報》上公布。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大連海事法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大連海事法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大連海事法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出議案的機關、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法規草案修改情況和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分組會議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該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後,即交付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包括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案以及擬廢止的地方性法規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第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出議案的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時,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時,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時不交付表決,委託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議、討論,提出報告。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對於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大連海事法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應當適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調查或者視察報告等會議材料,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日前,法規議案必須在一個月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市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工作,應當由市長、副市長或者委託有關政府組成人員到會報告。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大連海事法院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工作,應當由院長、檢察長到會報告;正職因故不能到會時,可以委託副職。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或者工作報告,可以根據情況,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大連海事法院對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應當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和結果報告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後,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情況,形成常務委員會會議紀要或者審議意見。審議意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大連海事法院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大連海事法院一般應當在兩個月內,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辦公廳分別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大連海事法院研究辦理,並督促其將辦理的情況和結果反饋給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廳要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做好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督辦工作,並定期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督辦結果。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二十二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大連海事法院的質詢案。
第二十三條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的內容必須在受質詢機關的職權範圍內。
第二十四條 質詢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答覆。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的發言,會議前要做好準備,發言要圍繞議題力求簡明扼要,並可以提交書面發言。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在會議上自選題目發言。要求自選題目發言的人員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向秘書長提出,由主任會議統一安排。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八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採用電子表決器、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表決等方式。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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