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行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的決定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行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2.17
  • 實施時間:1997.12.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行業管理條例》修改如下:
一、第六十五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連續兩年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第七十三條修改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仍達不到設立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其營業執照,經檢查達到規定要求的,應予以發還。”。
三、第七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其營業執照並責令整改,經檢查達到整改要求的,應予以發還;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行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指定的報刊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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