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等四項法規的決定

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等四項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5.30
  • 實施時間:2007.05.30
(一)序言部分修改為:“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審計監督工作,加大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和整改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本決定。”
(二)第七條修改為:“審計工作報告、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或者有關決議,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的七日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三)第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將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審議意見或者有關決議的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三、關於《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保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第五條第七項修改為:“預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的調減方案;”
(三)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討論、決定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做出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決定;”
(四)刪除第十一條第三款;
(五)刪除第十二條第二款;
(六)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及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七)刪除第二十六條。
四、關於《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此外,對上述四項法規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工作的決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四項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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