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7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頒布...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提請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深圳經濟特區規章的議案,決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深圳市依法選舉產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後,對國務院提出的上述...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關於擴大深圳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現就有關事項作出如下決定:一、2010年7月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是市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一、負責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黨組會議及其他有關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二、負責常委會領導政務活動安排。三、負責機關的公文處理、機要傳送...
《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是2021年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條例公告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〇八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
第二條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以下簡稱法規),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第三條制定法規的範圍: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深圳經濟特區貫徹實施需要制定的法規; (二)為保證國家賦予深圳經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為了健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的規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199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1997年11月14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制定深圳市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廣東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製定經濟特區法規,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應當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注重發揮先行先試和創新變通作用,引領、推動和保障...
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次修訂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條例目錄 條例全文 ...
第一條 為了保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正確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規範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和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的審查和批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深圳市的實際情...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水平,根據《中華人民...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2020年8月31日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2022年3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到,深圳個人破產條例首案裁定生效。發布信息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經2007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2019年7月25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調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的決定》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檔案,1984年11月9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條 為保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有效地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規定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代表執行職務,是指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專門委員會會議;代表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各工作機構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調查等活動以及代表根據法律、法規進行的...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8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根據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並經2019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深圳市市、...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3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聽證活動,促進常委會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四項法規的議案》,決定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規解釋的規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條修改為...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 [1] 中文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3年12月25日修訂,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
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改。中文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5日 原文 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等四十五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0年10...
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
第一條 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市政府確定的試點區域內農村城市化歷史...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第四十七條的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職權。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接受...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員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性法規有兩個問題,一是不能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另外一個是要根據本地區的需要來進行制定。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是需要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立法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