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過程
199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1997年11月14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章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年例會一般應當在三月底以前舉行,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提前或者推遲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可以臨時通知代表。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在會議舉行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請假,會議期間因故確需請假的,應當向所在代表團團長請假,由團長報大會會議秘書處備案。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為會議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分組名單草案;
(四)提出副秘書長名單草案;
(五)提出會議有關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六)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代表以區為單位組成代表團,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在大會會議舉行前,討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代表團審議議案、討論大會會議有關事項,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進行。
第九條 代表團團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代表團審議會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代表團會議上的質詢、詢問;
(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傳達有關事項;
(六)處理代表團的其他工作。
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的主要議程是:選舉本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事項的決定。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選舉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提交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的選舉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交由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對有關草案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討論。
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可以實行等額選舉,採用舉手表決或者其他表決方式。
預備會議選舉或者表決事項,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主席團成員人數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第十二條 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大會會議;
(二)領導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提出應當由大會會議選舉的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的具體辦法草案;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及處理意見;
(八)發布公告;
(九)辦理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應當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由主任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第一次主席團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常務主席人數一般占主席團全體成員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和通過決議、決定的辦法;
(四)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擔任每次全體會議執行主席的名單;
(六)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主席團認為必要,會議的會期可以縮短或者延長。
第十五條 常務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向主席團提出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建議;
(三)根據會議進展情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調整;
(四)根據需要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
(五)根據主席團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以設立若干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會議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大會有關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說明和資料。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法制委員會、計畫預算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未設立專門委員會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計畫財經審查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和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按照法律和本規則的規定,在會議期間履行各自的職責。其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屆代表中提名,提交大會會議預備會議通過。
第二十條 會議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必要時可以邀請提議案的代表參加,聽取意見。議案審查委員會對議案的審查意見,應當向主席團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由會議秘書處印發代表。
主席團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委員會提交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作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決定。大會會議秘書處應當將主席團通過的決定印發代表。
提議案人對主席團通過的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主席團書面提出複議要求,主席團應當予以複議,並作出相應的決定;或者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次會議閉會後的第一次會議上討論,作出相應決定,並答覆提議案人。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主席團將議案交由各代表團審議,可以並交有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作出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議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規議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和法案(法制)委員會審議。法案(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法規議案進行統一審議並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修改後的法規草案,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法規議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次會議閉會後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出決定的議案,需要在本次會議閉會後由有關機關、組織辦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及時交有關機關、組織辦理。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於該議案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負責督促有關機關、組織認真辦理,並就議案辦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作出報告。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未列入會議議程的,作為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代表向大會會議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會議期間能夠辦理的,由會議秘書處及時交由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並答覆代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大會會議閉會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書面答覆代表,並抄送交辦機關。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在兩個月內負責答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市國民經濟和
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於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將工作報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本市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本級本年度財政預算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大會會議對前款所述報告的審查和批准的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各代表團或者主席團審議有關工作報告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有關工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條 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不同選區或者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醞釀、聯合提出候選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三十一條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本市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市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或者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日。
第三十三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出必要的說明。會議秘書處應當將候選人的情況印發代表。正式候選人由主席團依法確定。經主席團決定,會議秘書處安排候選人與代表見面。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辦法草案由每次會議的主席團向會議提出,交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全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經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進行審議。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經主席團決定由會議秘書處印發會議。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可以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後,應當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六章 質詢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應當在會議中負責答覆。
第三十九條 質詢案的範圍如下:
(一)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面的問題;
(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
(三)有關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方面的問題;
(四)有關重大決策和工作方面的問題;
(五)有關重大失職和瀆職的問題;
(六)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四十條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一條 質詢案答覆方式由主席團決定,可以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大會全體會議、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也可以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質詢案和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印發會議,也可以作出相應的決定。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範圍。
第四十二條 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四十三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全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其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並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條 主席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代表要求在大會發言的,應當於會前報名,並將發言主要內容提交會議執行主席,由會議執行主席按照報名先後安排發言,或者決定由會議秘書處印發書面發言材料。
代表臨時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經會議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一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每次會議每人可以發言兩次,每次不超過十五分鐘,對同一議題的第二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執行主席同意的,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二條 主席團舉行會議時,主席團成員、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派的代表的發言,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執行主席同意,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需要表決的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在交付會議表決前應當提交代表審議。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名,對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見的,經主席團決定,由大會全體會議就該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會議表決的問題進行表決。
大會會議對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兩小時前,全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修正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五十四條 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決議和決定的方式由主席團決定,可以採用舉手表決方式或者其他表決方式。
第五十五條 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決議和決定,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作如下修改:
十三、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法制委員會、計畫預算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二)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不同選區或者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醞釀、聯合提出候選人。”
(三)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四)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全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經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進行審議。”
(五)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應當在會議中負責答覆。”